甘肅省礦產資源勘查開採審批管理辦法

《甘肅省礦產資源勘查開採審批管理辦法》經2011年9月16日甘肅省人民政府第8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1年9月29日甘肅省人民政府甘政發〔2011〕118號印發。該《辦法》分總則、煤炭資源、金屬礦產、非金屬礦產、監督管理、附則6章33條,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甘肅省人民政府通知

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甘肅省礦產資源勘查開採審批管理辦法》的通知
甘政發〔2011〕118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中央在甘有關單位:
《甘肅省礦產資源勘查開採審批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9月16日省政府第8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甘肅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甘肅省礦產資源勘查開採審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管理,規範和完善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審批程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探礦權、採礦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協定方式出讓,其相關登記審批手續按國土資源部有關規定辦理。
(一)國家批准的重點礦產資源開發項目和為國家批准的重點建設項目提供配套資源的礦產地;
(二)經省政府同意,並報國土資源部批准的大型礦產資源開發項目;
(三)國家出資為危機礦山尋找接替資源的找礦項目;
(四)經省政府批准的礦產資源整合區域內的礦業權空白區。
第三條 探礦權、採礦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國土資源廳審批辦理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
(一)具備條件的探礦權人申請採礦權;
(二)已設探礦權、採礦權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產系統擴大勘查開採範圍的毗鄰區域;
(三)探礦權、採礦權正常延續、變更、註銷。
第四條 除第二條、第三條規定之外的探礦權、採礦權出讓和轉讓,原則上採用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公開交易。
第五條 煤炭資源、大中型金屬礦產、大型以上非金屬礦產的探礦權、採礦權,原則上配置給有相應資質、勘查技術能力強、綜合利用產業鏈長、產品附加值高的大中型企業。
第六條 探礦權、採礦權的設定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我省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及勘查、採礦登記的資質要求。

第二章 煤炭資源

第七條 按照全省煤炭資源勘查開發專項規劃,合理設定勘查開發區塊,科學安排勘查開發區塊的年度投放次序和數量,最佳化勘查開發布局。加快隴東能源基地煤炭資源勘查開發進程。
第八條 省級地質勘查基金主要用於煤炭資源勘查。省內煤炭資源成礦潛力較好的區域,由省屬煤炭勘查開發企業利用省級地質勘查基金立項,可引入有實力的大中型企業合作進行風險勘查。
第九條 在目前國家限制社會資金進入煤炭資源勘查、暫停煤炭探礦權申請的政策前提下,國家或省級地質勘查基金、礦產資源補償費投資勘查的區域,由省國土資源廳按照項目批覆檔案審批頒發煤炭資源地質調查證。資源查明後,將探礦權、採礦權優先配置給參與風險勘查的企業。
第十條 省國土資源廳應每年對周邊省份煤炭出讓價格進行調研,按照有關規定,對出讓礦區礦業權價款進行評估,並參照評估價格,於每年年底制定次年煤炭探礦權、採礦權出讓價款標準。
第十一條 由省國土資源廳審批發證的勘查和開發項目,按照省政府的有關檔案或礦業權有形市場交易確認書,審批辦理探礦權、採礦權。
第十二條 由國土資源部審批發證的勘查和開發項目,省國土資源廳協助煤炭資源勘查開發主體辦理探礦權、採礦權。
第十三條 申請辦理採礦權登記的,資源查明程度原則上要達到國家規定的勘探詳查程度。
國家或省級地質勘查基金、礦產資源補償費投資勘查的區域,出讓、轉讓設立採礦權,資源查明程度原則上要達到詳查程度。採礦權出讓、轉讓協定簽訂後,由受讓主體投資進一步勘查,達到勘探程度後,方可辦理採礦權登記。
第十四條 新立、轉讓探礦權、採礦權,要嚴格履行規劃審查、專家論證、市州協查、省國土資源廳研審、礦業權交易大廳公示的程式。
第十五條 探礦權、採礦權新立、轉讓登記的報件材料按國土資源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金屬礦產

第十六條 鎢、錫、銻、稀土礦產勘查投資小於500萬元及勘查區塊面積小於15平方公里的探礦權,金、銀、鉑、錳、鉻、鈷、鐵、銅、鉛、鋅、鋁、鎳、鉬、鉀、鍶、鈮、鉭等礦產勘查投資小於500萬元的探礦權,由省國土資源廳採取公開招標的方式,負責審批發證。
鎢、錫、銻、稀土礦產儲量規模為小型,金、銀、鉑、錳、鉻、鈷、鐵、銅、鉛、鋅、鋁、鎳、鉬、鉀、鍶、鈮、鉭等礦床儲量規模為中型以下的採礦權,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審批發證。
鎢、錫、銻、稀土等保護性礦產在劃定礦區範圍前需取得國土資源部批准的開采配額。
第十七條 申請辦理採礦權登記的,資源查明程度原則上要達到詳查以上。
第十八條 探礦權、採礦權新立、轉讓的審批管理程式,按照本辦法第一章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二章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非金屬礦產

第十九條 非金屬礦產的探礦權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審批發證。
二氧化碳氣、地熱、硫、石棉、礦泉水、螢石、重晶石和耐火粘土(高鋁粘土礦產),以及磷礦產儲量規模為中型以下的,其他非金屬礦產儲量規模為中型以上的採礦權,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審批發證。
第二十條 申請辦理採礦權登記的大型礦床資源查明程度原則上要達到詳查以上,中小型礦床達到普查以上。
第二十一條 探礦權、採礦權新立、轉讓的審批管理程式比照金屬礦產執行。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加強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準入管理,建立健全勘查開發準入、退出機制。嚴格對探礦權、採礦權申請人的資金、技術、設備、人員等資質條件進行審查,不符合要求不能辦理勘查、採礦登記。對低於全省礦產資源總體規劃規定的最低生產規模、最短服務年限的礦產資源開發項目不得審批。每年對已有探礦權、採礦權結合年檢進行一次清理。對達不到最低勘查投入、以采代探、越界勘查等違法行為的探礦權,越界開採、資源枯竭、許可證過期的採礦權,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註銷。
第二十三條 國家、省級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緩衝區禁止勘查和開採,試驗區限制勘查和開採。
加強祁連山等生態功能區的保護,嚴格限制試驗區探礦權新立,禁止其它生態功能區採礦權新立。對保護區設定之前已有的探礦權、採礦權通過凍結、整合關閉、兼併重組等措施,逐步減少,直至全部退出。
第二十四條 探礦權、採礦權的審批必須取得環境保護部門的相關批准檔案,涉及林區的還需徵得林業部門的同意。
第二十五條 按照“誰破壞誰恢復、誰污染誰治理、誰開發誰保護、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加強礦山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工作,嚴格執行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改善礦山生態環境質量。
第二十六條 加強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監督管理。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大對探礦權人、採礦權人勘查開發行為的檢查力度,督促探礦權人按照批准的勘查實施方案進行施工,加快礦產資源的勘查進度,監督檢查礦山企業嚴格按照批准的開拓方式、開採方式、生產規模進行生產。對破壞性開採、無證或越界勘查開採、圈而不探、非法轉讓、不履行法定義務等違法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及配套法規嚴格查處。
各級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加強對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對亂采濫挖破壞生態環境等違法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有關規定依法查處。
第二十七條 省發改委、省國土資源廳、省環境保護廳、省林業廳、省安監局等部門要提高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項目的審批效率,引導企業採用新技術、新工藝,加強綜合回收利用、提高資源利用水平、減少環境破壞和污染;督促礦山企業加快礦山建設進程,縮短建設周期。同時,嚴格檢查驗收,提高礦山開發項目安全生產水平,加快我省資源優勢向經濟優勢的轉化。
第二十八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堅持依法行政,防止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審批管理和監督檢查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對不按規定和程式辦事,造成重大損失和嚴重後果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 省監察廳、省國土資源廳要共同建立礦業權出讓轉讓審批、礦業權市場交易電子監察系統平台,在重要環節科學設定監管節點,對審批、交易的每一個項目和每一個環節進行全程跟蹤、全面監督。
第三十條 省政府定期對礦業權審批數量、質量及審批程式、監督檢查等情況進行檢查。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涉及的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審批項目,僅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及配套法規規定由我省審批的或國土資源部授權我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項目。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所指資源儲量規模上下範圍均包含所述規模。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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