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會簡介
聯合會宗旨
●全心全意為浙江企業服務,密切企業與政府的聯繫,維護浙江企業的合法權益。
●引導浙江企業守法經營,自覺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樹立良好的浙江企業形象。
●組織浙江企業充分發揮綜合和群體優勢,更好地為西部大開發服務,為甘肅的社會主義建設做出積極的貢獻。
●吸引更多的浙江企業來甘肅發展,並成為甘浙兩省經濟技術合作的橋樑和紐帶。
●服務平台-----全方位優質服務
聯合會的會員單位從事各行各業,因此聯合會成為為你全方位服務的平台。法律諮詢、投資理財、會務慶典、公司註冊、員工培訓、企業策劃、媒體溝通
●連線平台-----把握商機咨訊信息
聯合會為您與甘肅、其他省市及世界各地企業之間構架橋樑,通過聯合會辦公室的牽線搭橋,您可以找到生意夥伴和客戶,拓展自己的事業。
●信息平台-----提供商務諮詢信息
為會員及時提供商業信息,為您創辦會刊、網站,不定期開展針對不同行業的主題沙龍、演講和專題研討會,邀請專家或政府官員點評經濟社會及政策動向。
●社交平台-----拓展交際網路,提升生活品位。
聯合會為您組織各種鄉情聚會、旅遊考察、休閒度假、讓您在輕鬆的氣氛中交流、溝通。擴大您的朋友圈子,提升您的自身品位。
聯合會章程
總 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甘肅省浙江企業聯合會
第二條:本會的性質:甘肅省浙江企業聯合會是適應改革開放和西部大開發的需要,在政府職能部門的統一指導、協調下,由在甘肅參與開發建設的各行各業、不同所有制的浙江企業自願聯合的全省性聯合組織,屬於非營利性的服務、中介和協調機構。
第三條:本會指導思想和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心全意為浙江企業服務為宗旨,樹立良好的浙江企業形象;組織浙江企業充分發揮綜合和群體的優勢,大力推進浙甘兩省全方位、多層次的經濟合作,更好地為西部大開發服務,並成為浙甘兩省經濟技術合作的橋樑和紐帶。
甘肅省浙江企業聯合會的所有活動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甘肅省浙江企業聯合會接受浙江省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的業務指導,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甘肅省經濟協作辦公室的業務指導,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甘肅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甘肅省浙江企業聯合會的辦公地址在甘肅省蘭州市城關區東方紅廣場東側蘭州國際博覽中心九樓。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主要職能和任務:
(一)宣傳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調查研究貫徹中出現的問題,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企業的願望和合理要求,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二)收集、整理、傳遞有關經濟信息、政策信息,加強企業間的交流與合作,為會員企業提供信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諮詢服務。
(三)組織協調浙江企業開展與省內外有關經濟組織和團體的業務聯繫活動,促進會員企業發展內外貿易和經濟技術、企業管理、人才培訓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
(四)承擔“行業”自律職能,受政府委託和經“行業”民主協商,制定“行業”共同遵守的經營服務公約、規則,樹立和發揚良好的職業道德。
(五)組織浙江企業參與社會公益事業,參與和開展有益於提高浙江企業整體地位,樹立浙江企業良好形象的各種社會活動。
(六)吸引和引導更多的浙江企業來甘肅投資發展。
(七)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任務。
第二章 會 員
第七條:甘肅省浙江企業聯合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甘肅省浙江企業聯合會的會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甘的浙江籍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個人和浙江企業駐甘機構。
第九條:會員入會、退會的程式:
(一)企業或個人應向本會辦公室提交入會書面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常務理事會或會長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四)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一年不繳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條:會員證實行年審制度,有效期為1至3年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和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監事會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會長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專職副會長、辦公室主任組成。會議每月召開一次,可增補常務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如有特殊情況,實行電話會議。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能:
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本會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工作。
對本會會員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提出處理意見。
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副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副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參與有關重要活動。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並分管專項工作。
第三十條:辦公室是本會的日常工作機構,負責處理本會的日常工作。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推薦副秘書長以及內設工作部門負責人,交常務會長會決定:
(四)聘用辦公室專職工作人員,報會長決定:
(五)完成會長交辦的其他事項。
(六)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並分管專項工作。
第四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損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本會換屆時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九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三:本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附 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 2005 年 8 月 9 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