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59號
《甘肅省扶助殘疾人規定》已經2009年10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長 徐守盛
二○○九年十月三十日
甘肅省扶助殘疾人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殘疾人扶助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人扶助工作的領導,綜合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殘疾人扶助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殘疾人工作機構對本規定的實施進行指導檢查,向同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
民政、教育、衛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殘疾人扶助工作。
公共服務單位應當履行扶助殘疾人的責任和義務。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保障扶助殘疾人工作的相關經費。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從福利彩票、體育彩票公益金留成中各提取10%,用於開展殘疾人康復、教育、就業、扶貧、維權、專項救助和體育事業等。
第五條 殘疾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享受本規定的各項優惠待遇。殘疾人申辦殘疾人證時,經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認定屬於貧困殘疾人的,給予適當的殘疾鑑定費補助。
第二章 社會保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通過多種渠道給予生活救助。對符合城鄉低保條件的殘疾人家庭,應當及時納入保障範圍。
對家庭主要勞動力因重病、重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需要長期重點保障的家庭,屬於城市低保對象的家庭,殘疾人本人在已補助的基礎上,按照保障標準上浮20%發給保障金;屬於農村低保對象的殘疾人,按照當地農村低保標準享受全額保障金。
對患重病或長期患病的特困殘疾人家庭和對生活不能自理的殘疾人,在享受城鄉低保待遇後生活仍有困難的,應當給予臨時救助。
第七條 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扶養義務人或者法定扶養義務人無扶養能力的殘疾人,優先安排進入福利院、敬老院等福利機構或納入五保供養範圍。對生活無著落的流浪乞討殘疾人,社會救助機構應當予以救助。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採取措施,確保城鎮殘疾職工按照規定參加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鼓勵並組織殘疾人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對生活確有困難的,其社會保險個人繳納部分給予補貼。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優先為符合申請條件的農村殘疾人家庭辦理宅基地審批手續,將貧困殘疾人家庭優先納入農村危房改造、新農村建設規劃項目,依照有關規定減免個人應承擔的相關費用。
第十條 各級住房管理部門應當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殘疾人家庭優先安排廉租房或給予住房補貼。因城市建設規劃需要拆遷殘疾人房屋的,臨時安置補助和拆遷補助費應在規定標準基礎上提高30%,並在回遷地域、住房樓層等方面給予照顧。
第十一條 對低保殘疾人家庭,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在取暖方面給予補助。在沼氣開發、改廁改水、積雨水窖建設等方面,應當對農村殘疾人家庭優先安排,並對貧困殘疾人家庭給予補貼。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把殘疾人脫貧列入政府扶貧開發工作總體規劃,對有勞動能力的貧困殘疾人優先納入扶貧開發工作對象;安排專項扶貧資金用於貧困殘疾人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在項目、技術、組織實施等方面給予扶持;開展殘疾人勞動力轉移和實用技術培訓。
第三章 醫療衛生與康復
第十三條 降低殘疾人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住院自付標準,殘疾人醫保住院、大病住院報銷比例在原有基礎上分別上浮15%、20%;大病救助、醫療補助優先照顧殘疾人。
第十四條 企事業單位應當為殘疾職工辦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殘疾職工因病就醫,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的,所在單位應當給予醫療救助。
第十五條 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到省內各類公益性醫療機構就醫,給予掛號、交費、化驗、取藥優先照顧,免收普通掛號費和注射費。
提倡鼓勵民營醫療機構為殘疾人提供免費醫療項目服務。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貧困殘疾人重症醫療實施特別救助和康復治療補助,將白內障復明,肢體殘疾矯治,小兒腦癱、偏癱截癱、精神病、孤獨症、聽力語言、智力殘疾康復和假肢裝配等列入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範圍。
第十七條 各級各類公辦康復機構,對接受康復訓練的貧困殘疾人,免收康復訓練費。城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機構應免費為殘疾人提供康復指導服務。
第四章 教育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殘疾人教育救助制度,全面實施殘疾學生和殘疾人子女免費義務教育,逐步增加公共教育經費和補貼經費。在市州和30萬人口以上縣市區建立教學、康復和無障礙設施完善的特殊教育學校。在普通學校增設特殊教育班,採取特殊扶助措施鼓勵殘疾兒童少年隨班就讀,大力普及殘疾兒童少年義務教育,注重實施特殊中等職業教育,拓寬殘疾人接受高中教育的渠道,積極發展殘疾人學前教育和高等教育。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特殊教育補助專項經費並逐步增加;在基礎建設、各種政策性補助方面對特教學校給予支持;將特教教師培訓納入教師繼續教育培訓總體規劃,落實並適當提高特教教師津貼,將承擔隨班就讀教學與管理人員的工作列入績效考核內容,不斷提高特教教師的福利待遇和工資收入。
第二十條 民政部門應當將貧困殘疾學生和殘疾人子女納入低保;符合義務教育條件的殘疾兒童少年和殘疾人子女,可以就近就便入學。
第二十一條 各級普通高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高等院校及成人教育機構要嚴格按照國家和省上有關規定招收殘疾學生;殘疾考生和在校殘疾學生,免試與本人身體不適宜的體育項目,聽力殘疾學生免試外語等聽力。學校應對貧困殘疾學生在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困難補助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對貧困殘疾學生錄取後提供助學補助。各級殘疾人聯合會從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用於補貼特殊教育學校。
第五章 勞動就業
第二十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並為其選擇適合身體和專業的崗位;除對身體條件有特殊要求的崗位外,不得拒絕接收符合條件的殘疾人。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通過依法減免稅費、補貼經費等措施,扶持創辦殘疾人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殘疾人托養機構、庇護工場和其他福利性機構,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社區,在設定報刊亭、公廁、停車場、社區衛生監督等公益性崗位時,按不低於30%的比例優先安排殘疾人就業。
第二十五條 鼓勵和扶持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的,優先安排經營場地,按國家規定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對殘疾人個人為社會提供的勞務,免徵營業稅;殘疾人從事個體工商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承包和承租經營所得,以及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有關規定減半徵收個人所得稅。
第二十六條 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免費為殘疾人提供就業信息、諮詢、職業介紹和就業、失業登記等服務。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所屬的勞動服務機構免費為殘疾人提供培訓、職業推介和檔案託管等服務,免收殘疾人培訓證書工本費和職業技能鑑定費。
第二十七條 有條件的公辦醫療機構應當優先安排具備執業資格的盲人醫療按摩人員就業。盲人按摩機構,按國家規定減免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及營業稅。
第六章 文化體育
第二十八條 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可免費進入體育館(場)、圖書館、博物館、公園、動物園、風景區、公廁等公共場所。對盲人、重度肢體殘疾人、智力殘疾人、精神殘疾人,允許一名陪護人員免費進入以上公共場所。以上場所舉辦商業性活動時除外。
第二十九條 殘疾人參加文藝、體育、職業技能競賽等活動,舉辦單位應免除參賽費,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支持,在集訓、演出、比賽期間,其工資、獎金、福利待遇不變。
第三十條 郵政企業應當免費郵寄盲人讀物郵件。有工作單位的盲人,所在單位應當免費為其訂閱一種盲文讀物;無工作單位的,由縣市區殘聯統一組織贈閱。
第七章 其他扶助
第三十一條 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安裝有線電視,凡申請安裝地點與戶籍所在地一致的,應減免不低於50%的有線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
第三十二條 殘疾人家庭安裝燃氣、電話、信息網路等設施和開通網際網路,凡申請安裝地點與戶籍所在地一致的,應減半收取燃氣、信息網路安裝費;通信網路運營商要提供優先、優質、優惠服務,在開戶、通話、信息、網路服務收費方面給予適當優惠。
第三十三條 公共服務行業和對殘疾人實行優惠的單位(場所),應當在單位(場所)的入口處、收費處、營業室等顯著位置,設定明顯標誌。
第三十四條 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在本省範圍內乘坐公共客運車輛或船舶享受半票優惠,並免費攜帶隨身的輔助器具;盲人和一二級殘疾人可免費搭乘市內公共運輸工具。大型公共停車場應設殘疾人專用停車位,殘疾人專用車在公共停車場可免費停放。
第三十五條 符合條件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的殘疾人及其配偶和子女,公安部門給予優先辦理。
第三十六條 各級法律援助機構為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免費提供法律援助。涉及殘疾人申請追索贍養費、撫養費、勞動報酬、工傷賠償、撫恤金和辦理公證等法律事務的,法律服務機構應予優先受理,並減免相關法律服務費用。需要盲文、手語翻譯的,及時給予相應的服務。
第三十七條 衛生醫療事故鑑定機構為貧困殘疾人免費提供醫療事故鑑定。司法鑑定機構為貧困殘疾人免費提供司法鑑定。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應當給予殘疾人優惠待遇而未給予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11月24日省人民政府發布的《甘肅省殘疾人優惠待遇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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