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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城鄉社會保障體系,保障城鄉居民基本生活,促進城鄉社會協調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範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第三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堅持“全覆蓋、保基本、有彈性、可持續”的方針。堅持從城鄉居民收入實際出發,籌資標準、待遇標準與經濟發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個人(家庭)、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政府主導和居民自願相結合;有利於與村幹部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和城鄉其他社會保險制度相銜接的原則。
第四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方式。
(一)個人繳費。符合參保條件的城鄉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個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長繳多得。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社區)集體應當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居民)委員會民主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集範圍。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補助、資助金額不超過本辦法設定的個人最高繳費檔次標準。
(三)政府補貼。省級財政按照實際參保繳費人數,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對選擇100—400元檔次繳費的,每人每年補貼30元;對選擇500元及以上檔次繳費的,每人每年補貼60元。鼓勵有條件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建立多繳多補激勵機制,對選擇較高檔次繳費的參保人員給予適當補貼,具體補貼辦法由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並報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第五條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年滿16周歲、符合參保條件的城鄉居民,應當按年繳費。對距待遇領取年齡超過15年(含15年)的,應當逐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對距待遇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當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至15年。對個人繳費出現中斷的,應當補繳中斷年度的費用,補繳的個人繳費不享受政府補貼。
第六條 對城鄉居民中一、二級重度殘疾人、五保戶等繳費特困群體和計畫生育“兩戶”家庭(獨生子女領證戶和二女節育戶),由市州、縣市區政府為其代繳全部或部分最低繳費標準的養老保險費,具體代繳標準由市州、縣市區政府確定。
第七條 政府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賬戶資金包括: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村(社區)集體補助資金,省、市州、縣市區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的繳費資助資金,利息和其他收入。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規定計息。
第八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一)基礎養老金。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已年滿60周歲及以上人員,未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有戶籍的老年人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政府為符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員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
第九條 省政府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鼓勵市州、縣市區政府適當提高基礎養老金水平,所需資金由本級政府承擔。
第十條 參保人員死亡,個人賬戶資金餘額可以依法繼承。已經領取待遇的,從次月起停止支付養老金。
第十一條 建立待遇領取人員喪葬補助金制度,補助標準為中央和省級12個月基礎養老金之和,所需資金由省級財政承擔。
第十二條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要跨省市區轉移養老保險關係的,可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係,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並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本省內轉移的,可隨戶籍轉移養老保險關係。已經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係不轉移。
第十三條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已參加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按規定領取養老金且年滿60周歲的農村居民,同時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未滿60周歲的,繼續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合併管理,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規定享受政府補貼及相關待遇。
第十四條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按照《甘肅省村幹部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省委辦發〔2008〕118 號)參加村幹部養老保險,尚未達到待遇領取條件的人員,可同時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合併管理;已達到待遇領取條件的人員,同時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因離職等原因不再參加村幹部養老保險的人員,繼續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合併管理,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規定享受政府補貼及相關待遇。
第十五條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按照《甘肅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辦法》(甘政發〔2011〕141號)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尚未達到待遇領取條件的人員,屬於部分失地農民的,繼續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合併管理,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規定享受政府補貼及相關待遇;屬於完全失地農民的,繼續參加城鎮職工或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合併管理,按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規定享受相關待遇。
第十六條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階段性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城鎮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按照人社部、財政部《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人社部發〔2014〕17號)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與優撫安置、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等社會保障制度以及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銜接,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將高齡老年人生活補貼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發放範圍,合併發放。高齡老年人生活補貼發放標準為:100周歲以上每人每月100元,90—99周歲每人每月60元,80—89周歲每人每月25元。90周歲以上補貼資金由省級財政承擔,80—89周歲補貼資金由縣市區財政承擔。
第十九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縣級統籌管理,待條件成熟後實行省級統籌管理。
第二十條 建立健全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獨立核算。基金按照國家統一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縣市區財政確有困難的,市州財政應給予適當補助。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基金內控制度和稽核監督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存儲、管理等進行監控和檢查,並按規定披露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各級財政部門、審計部門負責對基金收支管理、投資運營和政府補貼資金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出現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貪污浪費等違法違紀行為,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第二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各地政府負責組織領導、統籌安排本地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及時足額籌集政府補貼資金;整合現有公共服務和社會保險經辦管理資源,規範健全工作機構,充實基層經辦力量,落實人員編制,保障工作場地,提供必需的工作經費。
第二十四條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建立全省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實現省、市、縣、鄉鎮(街道)、村(社區)實時聯網,並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第二十五條 各市州、縣市區政府要根據本實施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統一制度規定、統一政策標準、統一機構名稱、統一管理服務、統一信息系統。實施方案報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領導小組審核批覆後實施。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其中,選擇500元及以上個人繳費的省級政府補貼從2014年7月1日起執行;高齡老年人生活補貼發放、喪葬補助金制度從2015年1月1日起執行。
2011年8月5日甘肅省人民政府印發的《甘肅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