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暫行辦法

《甘肅省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暫行辦法》在1992.11.17由甘肅省人民政府頒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工作的管理和監督,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新建、改建、擴建和遷建的建設項目和按基建管理的技術改造項目按照批准的設計檔案所規定的內容建成,符合驗收標準的,必須及時組織竣工驗收。

第三條 小型項目一般在試生產或試使用三個月內、大中型項目一般在半年內進行驗收,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手續。獨立建設的辦公樓、教學樓、住宅等一般民用建築,建成交付使用即組織驗收。在上述期限內驗收確有困難的,經驗收主管部門批准,可適當延長期限。

第二章 竣工驗收的依據

第四條 驗收的依據是經過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擴大初步設計、施工圖紙、設備技術說明書、現行施工技術驗收規範以及主管部門有關審批、修改、調整檔案等,重大設計變更應有上級機關批准的檔案和修改的設計變更檔案。

第五條 從國外引進新技術或進口設備的項目以及中外合資、合作項目,還應按照簽訂的契約和國外提供的技術檔案等資料進行驗收。

第三章 竣工驗收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第六條 進行竣工驗收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產性項目和輔助公用設施已按設計要求建成,能滿足生產需要,符合工程竣工技術規範及質量要求;

(二)主要工藝設備及其配套設施經聯動負荷試車合格,形成生產能力,能夠生產出設計檔案所規定產品;

(三)環境保護、職業安全衛生和消防設施等按設計要求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使用;

(四)生產設備工作能適應投產需要;

(五)必要的生活設施能適應投產的需要;

(六)非生產項目按設計檔案建成,符合工程竣工驗收規範及質量要求。

第七條 大中型項目中能夠獨立形成生產能力、發揮效益的單項工程,達到上述標準的可以分期驗收、分期投產。

第八條 有的項目已形成部分生產能力,但由於多方面的原因,期近不能按原設計規模續建的,應報經原審批機關批准,從實際情況出發,可縮小規模。對已經完成的工程和設備,儘快組織驗收,移交固定資產,並核定新增加的生產能力。

第九條 有的建設項目或單項工程,基本具備竣工驗收條件,只是零星土建、少數和非主要設備未按設計檔案規定的內容全部建成,又不影響投產和正常使用,亦可組織竣工驗收,辦理交付手續。在驗收時,對剩餘工程和設備,應按設計留足投資,限期完成。有的項目投產初期一時不能達到設計能力所規定的質量,不應因此拖延辦理驗收和移交固定資產手續。

第四章 竣工驗收前的準備工作

第十條 整理技術經濟資料和檔案。建設項目竣工後,建設、設計、施工等單位應將有關批准檔案和技術經濟資料進行系統整理,由建設單位分類立卷,在竣工驗收時以完整的工程檔案移交生產使用單位和檔案部門保管,以適應生產管理的需要。整理的範圍和要求按國家檔案局、國家計委國檔發(1988)4號文《基本建設項目檔案資料管理暫行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編制竣工圖。竣工圖是起初記錄項目地下、地上建(構)築物和各種溝道、管路等實際情況的技術檔案,是對工程進行驗收和生產使用中、維護管理以及今後改建、擴建的依據。所有項目在竣工驗收前都要按照《竣工圖編制要求》編制竣工圖。竣工圖要保證質量、做到規格統一、圖面整潔、字跡清楚。符合歸檔要求。建設項目的竣工圖不能少於兩套。

第十二條 編制竣工財務決算。竣工財務決算是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手續的主要內容。在全部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要按照《竣工財務決算編制要求》,認真編制竣工財務決算,並切實做好各項財務、物資以及債權債務的清理工作。各種材料、設備、機具和備品備件要逐項清點核實,列出清單。竣工財務決算應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查,並送建設銀行審查簽證。通過編制竣工財務決算,檢查概(預)算實際執行情況,找出投資節約或超支的原因,分析投資效果。

第十三條 組織自檢和專項檢查。檢查項目是否按設計建成,是否滿足生產或使用要求以及工程設計施工質量等,並在全面自檢的基礎上,組織專項檢查。專項檢查由建設單位組織,分別對設計、施工、環境保護、職業安全衛生、消防等設施的工程質量和技術檔案質量進行檢查評定。專項檢查確認達到驗收標準後方可組織初步驗收,(專項檢查也可和初步驗收同時進行)。檢查中認為不符合驗收標準的部分,要明確需完善的具體內容,在正式驗收前予以完善。

第十四條 提出工程竣工驗收報告。驗收報告的主要內容是:項目建設情況;對施工、設計的評定意見;環境保護、職業安全衛生、消防、技術檔案等專項檢查及驗收的結論意見;竣工財務決算情況,遺留和需要上級解決的主要問題;驗收委員會的組成建議名單等。

第五章 竣工驗收程式

第十五條 根據項目規模和複雜程度,項目的驗收分為初步驗收和竣工驗收兩個階段。規模較大、較複雜的項目,應先進行初步驗收,然後進行竣工驗收。規模較小、較簡單的項目可進行一次驗收。

第十六條 初步驗收的項目,按隸屬關係由項目的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組織。驗收中既要對各單項工程逐項驗收,又要對整個項目的環境保護、職業安全衛生、消防、技術檔案設施進行專項驗收,對竣工財務決算進行審核。驗收中只組織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進行,不舉行初驗儀式。初步驗收後方可向驗收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竣工驗收的報告。

第六章 竣工驗收的許可權和組織

第十七條 竣工驗收按照項目的審批許可權分級組織。大中型和限額以上的項目按照國家規定,由國家計委或由國家計委委託項目主管部門、地方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組織驗收。小型項目或限額以下的項目由省建委或按隸屬關係由省級主管廳(局)或地區(州、市)分別組織驗收。省級廳(局)或地區(州、市)組織驗收的項目須報省建委備案。地區(州、市)組織驗收的建設項目上報省建委的同時,抄報省級廳(局)備案。應由省建委組織驗收的,因故不能組織驗收時,可委託主管廳(局)或地區(州、市)組織驗收,驗收結果須報省建委,由省建委審批《驗收鑑定書》或《竣工驗收報告》。

第十八條 竣工驗收根據項目規模大小和複雜程度組成驗收委員會或驗收組,驗收委員會或驗收組由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計畫、財政、銀行、環保、審計、統計、勞動、消防、檔案、項目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組成。建設單位和生產使用單位,勘察設計和施工單位均要參加驗收工作。

第十九條 驗收委員會或驗收組的主要任務是:

(一)聽取工程建設、設計、施工和設備製造單位的全面匯報,審查初步驗收結論和竣工驗收檔案;

(二)檢查竣工工程,評價設計和施工質量;

(三)審定工程竣工財務決算;

(四)鑑定環保、職業安全衛生、消防設施、技術檔案等實施情況;

(五)檢查生產準備工作,考核試生產情況,核實生產能力,確定交付生產使用日期;

(六)對竣工驗收中提出的主要問題作出處理決定或提出解決途徑;

(七)討論並通過《竣工驗收鑑定書》。竣工驗收鑑定書由組織驗收部門印發。

第二十條 對已建成投產或已交付使用的建設項目,逾期不組織竣工驗收的,計畫部門不再列入計畫,銀行要停止支付基建資金,財政、稅收部門要以實際建設內容,按規定提取固定資產折舊費,徵收稅款。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竣工圖編制要求》、《竣工財務決算編制要求》、《驗收的許可權劃分》、《竣工驗收鑑定書主要內容》由省建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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