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五、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費標準由省物價局會同財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發展規模和城市公用事業價格改革、調整情況,分不同檔次制定。 九、下列建設項目免徵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五)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甘肅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一、為加快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改善城市投資環境和生活環境,提高城市的綜合配套服務水平,根據省人民政府和國家計委、財政部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指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以基本建設、更新改造、房地產開發和零星建設形式進行新建、擴建、改建的工業、民用建築工程按新建或擴大的建築面積繳納的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費用。
三、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用於城市供水、排水(污水處理)、供氣、供熱等設施工程建設和城市規劃道路的改造、鋪裝等工程的配套建設。
四、按國家規定取消現行各級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在水、電、氣、熱、道路上加收的以及其他各種名目的專項配套費、增容費等,將其統一規並為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五、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費標準由省物價局會同財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發展規模和城市公用事業價格改革、調整情況,分不同檔次制定。
收費標準控制在下列標準以內:
(一)蘭州市(不含市轄縣)每平方米80元;
(二)其他地級市(不含市轄縣)每平方米50元;
(三)縣級市每平方米30元;
(四)其他縣每平方米20元。
具體收費標準和用於供水、供氣、供熱、污水處理、道路建設等的比例按下列程式報批:
(一)地級市及州、行署所在地的市(縣)由物價、財政部門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上述收費標準內提出意見並經市、州人民政府和行署同意,報省物價、財政部門審批;
(二)縣及縣級市由物價、財政部門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上述收費標準內提出意見經縣、市人民政府同意,並報地(州、市)物價、財政部門審批,報省物價、財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三)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個別地方要高於上述標準的,地級市由同級物價、財政部門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報省物價、財政部門審批;縣及縣級市由當地政府提出意見,報上一級物價、財政部門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物價、財政部門審批。
六、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前,應按規定繳清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未繳清的建設項目,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提供供水、供氣、供熱等設施。
七、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取,實行一個視窗對外,執收單位收費前應向同級物價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憑證收費,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票據。
八、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入屬預算外資金,實行財政專戶、收支兩條線管理。按城市人民政府的計畫安排,分項目使用,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年終結餘全額結轉下年度,繼續用於城市基礎設施配套建設。
九、下列建設項目免徵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一)敬老院、孤兒院、社會福利院、託兒所、幼稚園;
(二)醫院門診、住院用房,大、中、國小教學用房;
(三)為殘疾人就業興辦的建設項目及生活服務設施;
(四)納入計畫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
(五)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六)遠離城市建成區且生產生活配套設施自成系統的建設項目。
享受免徵配套費的項目,由建設單位提出書面申請,並持有關證明檔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後,按配套費收費標準審批許可權報物價、財政部門核准。
十、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將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費執行情況和收支使用情況定期向同級物價、財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各級物價、財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經常性的監督檢查。
十一、違反本辦法,擅自設立收費項目和提高收費標準的,按《價格法》、國務院《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和《甘肅省價格管理條例》的規定查處。
十二、本辦法由首物價局會同省財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十三、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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