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費管理辦法

第三條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用於城市道路、供熱、供水、排水(污水處理)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項目。 第四條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按建設單位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築面積計收,收費標準按每平方米50元計收。 第六條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收取,實行銀行代收。

主題詞

城鄉建設 基礎設施 收費 辦法 令
分送:永昌縣、金川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單位,中央、省屬在金各單位, 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

內容

金昌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改善城市環境,提高城市綜合配套服務水平,根據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建設廳《關於印發甘肅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甘價服務〔2002〕216號)和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於金昌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費標準的批覆》(甘價服務〔2003〕332號)精神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指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不含農民自建住房)以基本建設、更新改造、房地產開發和零星建設形式進行擴建、改建的工業、民用建築工程按新建或擴大建築面積繳納的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費用。
第三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用於城市道路、供熱、供水、排水(污水處理)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項目。
第四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按建設單位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築面積計收,收費標準按每平方米50元計收。
第五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前,應按規定繳清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未繳清的建設項目,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市建設、房管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提供供水、供熱等設施。
第六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收取,實行銀行代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納入政府財政預算,實行財政專戶、收支兩條線管理,統籌安排,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年終結餘金額全部結轉下年度,繼續用於城市基礎設施配套建設。
第七條 下列建設項目免徵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一)敬老院、孤兒院、社會福利院、託兒所、幼稚園;
(二)醫院門診、住院用房,大、中、國小教學用房;
(三)為殘疾人就業興辦的建設項目及生活服務設施;
(四)廉租住房;
(五)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享受免徵配套費的項目,由建設單位提出書面申請,並持有關證明檔案,經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後,按配套費收費標準審核許可權報市物價、財政部門核准。其他需要免徵、減征配套費的項目,由建設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政府批准。
第八條 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要將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費執行情況定期向市物價、財政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市物價、財政要加強經常性的監督檢查,市審計部門要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繳情況和收支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並自覺接受市人大常委會的監督。
第九條 本辦法由市規劃局會同市財政局、市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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