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一、職責調整
加強全省依法行政的綜合協調、督促指導、政策研究和情況交流工作;負責辦理省政府交辦的涉法事務,承辦省政府作為民事主體的有關法律事務,承擔省政府在法律事務方面的參謀、助手和法律顧問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擬訂全省推進依法行政的規劃和年度計畫,提出全省依法行政具體措施和工作意見,報省政府批准實施;研究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向省政府提出建議;負責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綜合協調、督促指導、政策研究和情況交流工作。
(二)擬訂全省法制建設規劃;研究政府法制工作發展中的問題,向省政府提出建議;負責起草政府法制檔案;指導全省政府法制工作。
(三)擬訂省政府立法規劃和年度計畫,報省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組織起草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審核省政府部門報送省政府的地方性法規草案、規章草案。
(四)負責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的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工作;承辦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法制辦和省人大常委會交辦的法律、法規草案徵求意見工作。
(五)承辦地方性法規的套用解釋和省政府規章的立法解釋工作;組織開展地方性法規、規章的後評估工作,向省政府提出完善制度的建議和意見。
(六)組織實施涉及政府行為共同規範的法律、法規、規章;監督其實施情況,提出完善立法、改進執法的建議,協調法律實施中的矛盾和爭議。
(七)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方面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向省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決問題的意見;審核以省政府名義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八)負責全省行政執法的指導、協調、規範和監督工作;承擔行政執法人員綜合法律知識的培訓和考核;審查和確認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統一管理行政執法證件;審核市州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申報工作。
(九)指導全省備案審查工作;承辦省政府部門、市州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工作;負責省政府規章的報備工作。
(十)負責定期清理省政府規章;編輯地方性法規、規章彙編;組織翻譯、審定政府規章的外文文本和民族語言文本。
(十一)指導、監督全省的行政複議工作;承辦省政府依法管轄的行政複議、行政賠償案件和其他涉及省政府的行政應訴事務;負責仲裁機構組建的審查和日常事務的監督指導。
(十二)承擔省政府在法律事務方面的參謀、助手和顧問職責;承辦省政府作為民事主體涉及的有關法律事務。
(十三)負責全省依法行政、政府法制的宣傳指導,組織開展行政機關領導、政府法制工作人員和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政和法律知識的學習培訓。
(十四)組織開展依法行政、政府法制的理論研究和交流;承擔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行政執法人員資料庫的建立和管理。
(十五)承辦省政府和國務院法制辦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甘肅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設7個內設機構:
(一)秘書處。
負責機關文秘、機要、檔案、信息、黨務、機構編制和人事工作;承擔綜合性文字材料的審核、重要會議的籌備組織和決定事項的督查落實工作;建設和管理省政府法制網站。
(二)經濟法規處。
負責編制經濟管理方面的立法規劃和年度計畫;承擔經濟管理方面法規、規章草案的制定起草、審查協調、清理修訂工作;指導涉及法律方面的規範性檔案制定工作;辦理相關法律、法規徵求意見及具體套用解釋的有關事項。
(三)行政法規處。
負責編制行政管理方面的立法規劃和年度計畫;承擔行政管理方面法規、規章草案的制定起草、審查協調、清理修訂工作;指導涉及法律方面的規範性檔案制定工作;辦理相關法律、法規徵求意見具體套用解釋的有關事項。
(四)行政執法監督處。
負責全省行政執法的指導、協調、規範和監督;組織實施規範政府共同行為的法律、法規、規章,協調行政執法中的矛盾和爭議;承擔行政執法人員綜合法律知識的培訓和考核;審查和確認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統一管理行政執法證件;審核市州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申報工作。
(五)行政複議處。
負責辦理省政府依法管轄的行政複議、行政賠償案件和其他涉及省政府的行政應訴事務;指導、監督全省的行政複議工作;承擔全省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案件的統計匯總和上報工作。負責仲裁機構組建的審查和日常事務的監督指導。
(六)備案審查和譯審處。
負責指導全省備案審查工作;承辦省政府部門、市州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工作;承擔省政府規章的報備工作;承辦地方性法規、規章外文文本和民族語言文本的翻譯、審定和編輯工作。
(七)依法行政宣傳指導處。
負責全省依法行政的綜合協調、督促指導、政策研究和情況交流工作;擬訂省政府依法行政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開展依法行政知識的宣傳和培訓;開展依法行政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承擔省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擔政府涉法事務。
機關黨委和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四、人員編制
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機關行政編制2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處級領導職數15名。
五、其他事項
(一)核定後勤事業編制5名。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甘肅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甘肅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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