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民政府批轉省公安廳關於貫徹落實 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於解決當前戶口管理工作中幾個突出問題的通知意見的通知

【發布單位】82602

【發布文號】甘政發[2000]20號

【發布日期】2000-03-31

【生效日期】2000-03-3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甘肅省人民政府批轉省公安廳關於貫徹落實

《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於解決當前戶口管理工作中幾個突出問題的通知》意見的通知

(甘政發〔2000〕20號2000年3月31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中央在甘各單位:

省政府同意省公安廳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於解決當前戶口管理工作中幾個突出問題的意見》,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通知精神

解決當前戶口管理工作中幾個突出問題的意見

(省公安廳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國務院關於批轉公安部關於解決當前戶口管理工作中幾個突出問題意見的通知》(國發〔1998〕24號以下簡稱通知),制定了解決當前戶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的政策。為了貫徹落實好《通知》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現提出如下貫徹意見:

一、適當調整戶口遷移政策

(一)實行嬰兒落戶隨父隨母自願的政策。自1998年7月22日國務院《通知》下發之日起,在全省範圍內實行嬰兒落戶隨父或者隨母自願的政策。

凡新生嬰兒(包括非婚所生、超計畫生育的)均可憑《出生醫學證明》在父親或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常住戶口。不得在新生嬰兒落戶隨父隨母自願政策上增加任何限制條件。

對1998年7月22日以後出生,已經隨母登記常住戶口,現要求遷往父親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遷入地應準予辦理落戶手續。

對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尚未落常住戶口的未成年人,現要求隨父在城市落戶口的,仍應按照原隨母落戶的原則,先在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申報出生登記,再逐步解決其隨父在城市落戶問題。

對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已隨母落戶,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現要求投靠父親遷往城市落戶的,應本著常住地登記戶口的原則,分期分批逐步解決他們在城市落戶的問題。其中,學齡前兒童應優先予以解決。

(二)放寬解決夫妻分居問題的政策。解決夫妻分居的戶口問題,以投靠人在投靠配偶所在城市實際連續居住年限為條件。其中,投靠人連續居住在蘭州市4區(城關、七里河、安寧、西固)滿8年,其他城市滿5年,小城鎮滿3年的,根據本人申請,準予辦理落戶手續。居住年限以公民辦理暫住登記的時間為準。

(三)放寬父母投靠子女落戶的政策。男性超過60周歲,女性超過55周歲,身邊無子女需到城市投靠子女的公民,根據本人申請,準予在城市落戶。

多子女的由申請人選擇要投靠的子女。對因工作調動等原因在其他地區離休、退休人員,需返回原工作單位所在地或者原籍投靠配偶子女的,應當優先予以解決。

(四)在城市投資、興辦實業、購買商品房的公民及隨其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合法穩定的職業或者生活來源,且已居住一定年限的可準予在該城市落戶。

各地應根據國務院《通知》精神,結合本地的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綜合承受能力,制定具體入戶條件和實施方案,規定投資數額、實業規模、購買商品房面積以及居住的年限等入戶條件,報省公安廳審批後實施。

(五)放寬引進人才落戶的政策。從省外引進具有碩士以上學位或者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可在當地申辦常住戶口;通過人才交流機構引進、交流的具有大學本科學歷和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本人可在當地申辦常住戶口。引進人才落戶不受年齡、工作時間的限制,不占計畫指標。

二、落戶審批程式

各級公安機關要嚴格按照《通知》精神,統一行使戶口審批權。對要求在城市落戶的人員,必須持有關證明材料向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經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審查,符合條件的按規定程式批准後開具戶口準遷證。遷出地憑戶口準遷證註銷戶口,填發戶口遷移證;遷入地公安機關憑戶口準遷證、遷移證辦理落戶手續。

三、繼續堅持嚴格控制大城市規模的原則

各地在貫徹《通知》過程中,要繼續堅持嚴格控制大城市規模,合理髮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原則,對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的未成年人以及投靠配偶或者投靠子女的公民,要求遷往大城市落戶的,主要通過嚴格入戶條件予以控制。公安機關應當嚴格按照入戶條件,在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機械增長中長期規劃範圍內,負責審批落戶。

四、加強廉政勤政建設

解決當前戶口管理工作中的幾個突出問題,是一項政策性、業務性很強的工作,各地必須堅決、全面地貫徹執行國務院《通知》精神。對符合國務院《通知》和省政府政策規定,批准在城市落戶的人員,任何地方、任何部門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費或類似增容費的費用,更不得以此作為審批入戶的依據或條件。

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要堅決追究直接責任者和有關領導的責任。各級公安機關要進一步健全各項戶口登記管理制度,簡化申報手續,嚴把入戶審批關,並努力提高服務質量和工作效率,加強廉政建設,杜絕不正之風。

本意見實施中的有關問題,由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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