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介紹
環評工程師考試 即“環境影響評價師考試”的簡稱
我國從2004年4月開始實施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從事環境影響評價的技術人員都將持證上崗,根據相關規定,凡從事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評估和環境保護驗收的單位,均應配備一定數量的環境影響工程師。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由國家人事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共同組織實施,2005年5月14日至15日進行了首次考試,北京地區875人參加。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是指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並經登記後,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英文名稱: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Engineer
人事部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以下簡稱環保總局)共同成立考試辦公室,負責考試相關政策的研究與管理,考務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組織實施。
人事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於印發〈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暫行規定〉、〈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
報名條件
(一)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1、取得環境保護相關專業(見附屬檔案,下同)大專學歷,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7年;或取得其他專業大專學歷,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8年。
2、取得環境保護相關專業學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5年;或取得其他專業學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6年。
3、取得環境保護相關專業碩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2年;或取得其他專業碩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3年。
4、取得環境保護相關專業博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1年;或取得其他專業博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2年。
(二)截止2003年12月31日前,長期在環境影響評價崗位上工作,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與標準》和《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兩個科目,只參加《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和《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兩個科目的考試。
1、受聘擔任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滿3年,累計從事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業務工作滿15年。
2、受聘擔任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並取得環保總局核發的“環境影響評價上崗培訓合格證書”。
上述報名條件中有關學歷或學位的要求是指經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承認的正規學歷或學位;從事相關業務工作的年限要求是指取得規定學歷前、後從事該相關業務工作時間的總和,其截止日期為2007年年底。
符合報名條件的香港、澳門居民,按照人事部《關於做好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舉行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檔案精神,可報名參加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香港、澳門居民在報名時,須提交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承認的相應專業學歷或學位證書,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的證明和居民身份證明等材料。
考試時間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時間定於每年的第2季度,一般在5月中下旬。
2016年環境影響評價師考試時間為:5月21、22日。
考試內容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科目:《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與標準》、《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和《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前3科為客觀題,在答題卡上作答,《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為主觀題。考試分四個半天進行,各科考試時間均為3小時。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為滾動考試,兩年為一個滾動周期。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參加2個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方能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合格證書。
實施辦法
第一條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在人事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以下簡稱“環保總局”)的領導下進行。兩部門共同成立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辦公室(以下簡稱考試辦公室,設在環保總局),負責考試相關政策的研究及管理工作。
第二條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時間定於每年的第2季度。
第三條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設《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與標準》、《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和《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4個科目。考試分4個半天進行,各科目的考試時間均為3小時,採用閉卷筆答方式。
第四條符合《暫行規定》的報名條件者,均可報名參加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第五條截止2003年12月31日前,長期在環境影響評價崗位上工作,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免試《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與標準》和《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2個科目,只參加《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和《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2個科目的考試。
(一)受聘擔任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滿3年,累計從事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業務工作滿15年。
(二)受聘擔任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並取得環保總局核發的“環境影響評價上崗培訓合格證書”。
第六條考試成績實行兩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的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考試。
第七條參加考試須由本人提出申請,攜帶所在單位出具的有關證明材料到考試辦公室確定的考試管理機構報名。考試管理機構按規定程式和報名條件審查合格後,向申請人核發准考證。應考人員憑準考證及有關證明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第八條環保總局根據情況確定考點設定的區域和數量。考點原則上設在省會城市和直轄市的大、中專院校或高考定點學校。考點設定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負責對考試考務的實施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
第九條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大綱由環保總局負責組織編寫、出版和發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盜用環保總局的名義編寫、出版各種考試用書和複習資料。
第十條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應考人員自願參加培訓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和與考試有關的培訓工作。
第十一條環保總局統籌規劃培訓工作,承擔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培訓工作的機構,應具備場地、師資等條件。
第十二條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培訓及有關項目的收費標準,須經價格主管部門批准,並向社會公布,接受民眾監督。
第十三條考務管理工作要嚴格執行考試工作的有關規章和制度,遵守保密制度,嚴防泄密,切實做好試卷命制、印刷、傳送和保管過程中的保密工作。第十四條加強對考試工作的組織管理,認真執行考試迴避制度,嚴肅考試工作紀律和考場紀律。對弄虛作假等違反考試有關規定者,按規定嚴肅處理,並追究當事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
考試大綱
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
考試目的
通過本科目考試,檢驗具有一定實踐經驗的環境影響評價專業技術人員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所必需的法律法規、政策等相關知識了解、熟悉、掌握的程度和在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工作中正確理解、執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能力。
考試內容
一、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及配套的部門規章、規範性檔案
(一)環境影響評價的定義及原則
(二)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
(三)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
1.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
2.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編制與報批
3.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級審批
4.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實施
5.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管理
6.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行為準則
熟悉承擔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機構及其環境影響評價技術人員的行為準則。
(四)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五)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
(六)環境影響評價從業人員職業道德規範
了解環境影響評價從業人員職業道德規範的主要內容。
四、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1)了解本法的適用範圍;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
(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十)《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十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
(十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
(十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十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十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十六)《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十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十八)《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熟悉生產建設項目(活動)開辦(實施)前、實施過程中和結束後應採取的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措施。
(十九)《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1)了解本法的適用範圍;
(2)熟悉野生動物保護的有關規定。
(二十)《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1)了解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工程設施防洪的有關規定;
(2)了解防洪區、洪泛區、蓄滯洪區和防洪保護區的法律定義。
(二十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1)了解城鄉規劃和規劃區的法律定義;
(2)掌握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有關規定;
(3)熟悉城市新區開發、建設和舊城區改建的有關規定;
(4)熟悉城鄉建設和發展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的有關規定;
(二十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1)了解本條例的適用範圍;
(2)掌握修建橋樑、碼頭和其他設施須按照防洪和航運的標準、要求進行的有關規定;
(3)掌握城鎮建設和發展不得占用河道灘地的規定。
(二十三)《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1)掌握自然保護區的功能區劃分及保護要求;
(2)掌握自然保護區內禁止行為的有關規定;
(3)掌握內部未分區的自然保護區按照核心區和緩衝區管理的規定。
(二十四)《風景名勝區條例》
熟悉風景名勝區保護的有關規定。
(二十五)《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1)了解基本農田和基本農田保護區的法律定義;
(2)掌握與建設項目有關的基本農田保護措施。
(二十六)《土地復墾條例》
(1)熟悉生產建設活動損毀土地復墾的原則;
(2)了解土地復墾義務人負責復墾的損毀土地範圍;
(3)掌握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保護土壤質量與生態環境、避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有關規定。
(二十七)《醫療廢物管理條例》
熟悉醫療廢物集中貯存、處置設施選址的有關規定。
(二十八)《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1)了解危險化學品的法律定義;
(1)掌握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實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有關規定;
(3)熟悉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與有關場所、區域的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規定的有關規定。
(二十九)《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
(1)熟悉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法律定義及範圍;
(2)熟悉建設各類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應採取的環境保護措施;
(3)掌握禁止興建的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有關規定。
(三十)《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
(1)熟悉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法律定義及範圍;
(2)掌握嚴格控制圍填海工程的有關規定;
(3)了解海洋工程拆除、棄置或者改作他用的環境保護有關規定;
(4)熟悉海洋工程污染物排放管理的有關規定。
五、環境政策與產業政策
(一)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
(1)了解用科學發展觀統領環境保護工作的基本原則;
(2)熟悉經濟社會發展必須與環境保護相協調的有關要求;
(3)了解需切實解決的突出環境問題;
(4)了解加強環境監管制度的有關要求。
(二)國務院關於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意見
(1)熟悉全面提高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水平的主要要求;
(2)熟悉切實加強重金屬污染防治、嚴格化學品污染管理、深化重點領域污染綜合防治的有關要求;
(3)了解改革創新環境保護體制機制的有關要求。
(三)國家環境保護"十二五"規劃
(1)熟悉國家環境保護"十二五"規劃的主要目標;
(2)熟悉推進主要污染物減排的有關要求;
(3)了解切實解決突出環境問題的有關要求;
(4)了解加強重點領域環境風險防控的有關要求。
(四)"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
(1)熟悉節能減排的主要目標;
(2)了解實施節能減排重點工程的有關要求;
(3)熟悉加強工業節能減排的有關要求;
(4)熟悉加快節能減排技術產業化示範和推廣套用的規定;
(5)掌握嚴格節能評估審查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要求。
(五)全國生態環境保護綱要
(六)國家重點生態功能保護區規劃綱要
(1)熟悉重點生態功能保護區規劃的指導思想、原則及目標;
(2)了解重點生態功能保護區規劃的主要任務。
(七)全國生態脆弱區保護規劃綱要
(1)熟悉生態脆弱區保護規劃的指導思想、原則及目標;
(2)了解生態脆弱區保護規劃的總體任務和具體任務。
(八)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
(九)關於推進大氣污染物聯防聯控工作改善區域空氣品質的指導意見
(十)產業結構調整的相關規定
(十一)關於抑制部分行業產能過剩和重複建設引導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1)熟悉當前產能過剩、重複建設問題較為突出的產業和行業;
(2)了解抑制產能過剩和重複建設的政策導向及環境監管措施。
(十二)環境保護部關於貫徹落實抑制部分行業產能過剩和重複建設引導產業健康發展的通知
(1)熟悉提高環境保護準入門檻,嚴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的有關要求;
(2)熟悉加強環境監管,嚴格落實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的有關要求。
(十)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掌握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分類。
(十一)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
(1)熟悉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含義;
(2)了解本辦法的適用範圍;
(3)熟悉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環境保護有關規定。
(十二)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1)了解列入本名錄的危險廢物類別;
(2)了解列入本名錄危險廢物範圍的原則規定。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與標準
考試目的
通過本科目考試,檢驗具有一定實踐經驗的環境影響評價專業技術人員對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與標準了解、熟悉、掌握的程度和在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工作中套用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正確選擇環境影響評價有關標準的能力。
考試內容
一、環境標準體系
(一)環境標準體系的構成
二、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一)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總綱
1.總則
2.工程分析
3.環境現狀調查與評價
4.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
5.社會環境影響評價
6.公眾參與
7.環境保護措施及其經濟、技術論證
熟悉環境保護措施及其經濟、社會論證的要求。
8.環境管理與監測
了解環境管理與監測的主要內容
9.清潔生產分析和循環經濟
10.污染物總量控制
11.方案比較
12.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編制總體要求
了解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編制的總體要求。
(二)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大氣環境
1.評價工作等級與評價範圍
2.大氣污染源調查與分析
3.環境空氣品質現狀調查
4.氣象觀測資料調查
5.大氣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
6.大氣環境防護距離
熟悉大氣環境防護距離的確定原則與要求。
7.大氣環境影響評價結論與建議
掌握大氣環境影響評價結論與建議的主要內容。
8.附錄
了解附錄中對環境影響報告書附圖、附表、附屬檔案的要求。
(三)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地面水環境
1.評價等級
掌握地面水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級別的劃分。
2.地面水環境現狀調查
3.地面水環境影響預測
4.評價地面水環境影響
(四)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地下水環境
1.總則
2.地下水環境影響識別
3.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分級
4.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要求
掌握建設項目地下水環境影響不同評價工作等級的評價技術要求。
5.地下水環境現狀調查與評價
6.地下水環境影響預測
7.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
8.地下水環境保護措施與對策
熟悉地下水環境保護措施與對策的基本要求。
(四)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聲環境
1.總則
2、評價工作等級和評價範圍
3.聲環境現狀調查和評價
4.聲環境影響預測
4.聲環境影響評價
(五)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生態影響
1.評價工作等級及評價範圍
2.工程分析
3.生態環境狀況調查與現狀評價
4.生態影響預測與評價
5.生態影響的防護、恢復及替代方案
(七)開發區區域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1.總則
2.環境影響評價實施方案
(1)熟悉實施方案的基本內容;
(2)熟悉規劃方案初步分析的內容及要求。
3.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編制要求
(八)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1.總則
2.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內容與方法
(九)建設項目環境風險評價技術導則
1.總則
2.風險識別
熟悉風險識別的範圍、類型和內容。
3.風險計算和評價
4.風險管理
(九)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範--生態影響類
1.適用範圍
熟悉規範的適用範圍。
2.總則
3.驗收調查技術要求
三、環境質量標準
(一)環境空氣品質標準
(二)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三)地下水質量標準
(四)海水水質標準
(五)聲環境質量標準
熟悉城市各類區域鉛垂向Z振級標準值。
(七)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四、污染物排放標準
(一)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三)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四)建築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五)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六)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七)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八)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九)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
(十)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十一)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
(十二)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
(十三)一般工業固體廢棄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
考試目的
通過本科目考試,檢驗具有一定實踐經驗的環境影響評價專業技術人員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所必需的技術方法了解、熟悉、掌握的程度和在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工作中正確把握、運用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的能力。
考試內容
一、工程分析
(一)污染型項目工程分析
(二)生態影響型項目工程分析
二、環境現狀調查與評價
(一)自然環境與社會環境調查
(二)大氣環境現狀調查與評價
(三)地表水環境現狀調查與評價
(四)地下水環境現狀調查與評價
(五)聲環境現狀調查和評價
(六)生態現狀調查與評價
三、環境影響識別與評價因子的篩選
(1)熟悉環境影響識別的方法;
四、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
(一)大氣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
(二)地表水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
(三)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與防護
(四)聲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
(五)生態影響預測與評價
(六)固體廢物環境影響評價
五、環境保護措施
六、環境容量與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
(一)區域環境容量分析
(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目標分析
七、清潔生產
八、環境風險分析
九、環境影響的經濟損益分析
十、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與調查
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
考試目的
通過本科目考試,檢驗具有一定實踐經驗的環境影響評價專業技術人員運用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技術導則與標準、技術方法正確解決環境影響評價實際問題的能力。
考試內容
一、相關法律法規運用和政策、規劃的符合性分析
二、項目分析
三、環境現狀調查與評價
四、環境影響識別、預測與評價
五、環境風險評價
六、環境保護措施分析
七、環境可行性分析
八、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與調查
九、規劃環境影響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