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價[規劃和建設項目的評估]

環境影響評價[規劃和建設項目的評估]

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擬議中的人為活動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論證,並在此基礎上提出採取的防治措施和對策。環境影響評價作為一項科學方法和技術手段。任何個人和組織都可套用,為人類開發活動提供指導依據。

基本信息

簡述

環境影響評價是建立在環境監測技術、污染物擴散規律、環境質量對人體健康影響、自然界自淨能力等基礎上發展而來的一門科學技術,其功能包括判斷功能、預測功能、選擇功能和導向功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02年施行)規定: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後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法律強制規定環境影響評價為指導人們開發活動的必須行為,成為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貫徹“預防為主”環境保護方針的重要手段。

環境影響評價按時間順序分為環境現狀評價、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及環境影響後評價;按評價對象分為規劃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按環境要素分為大氣、地面水、地下水、土壤、聲、固體廢物和生態環境影響評價等。

環境影響評價的基本內容包括:建設方案的具體內容,建設地點的環境本底狀況,項目建成實施後可能對環境產生的影響和損害,防止這些影響和損害的對策措施及其經濟技術論證。

定義

環境影響評價廣義指對擬議中的人為活動(包括建設項目、資源開發、區域開發、政策、立法、法規等)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包括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也包括對環境的有利影響進行分析、論證的全過程,並在此基礎上提出採取的防治措施和對策。

狹義指對擬議中的建設項目在興建前即可行性研究階段,對其選址、設計、施工等過程,特別是運營和生產階段可能帶來的環境影響進行預測和分析,提出相應的防治措施,為項目選址、設計及建成投產後的環境管理提供科學依據。

常用術語

(1)環境要素。環境要素也稱作環境基質,是構成人類環境整體的各個獨立的、性質不同的而又服從整體演化規律的基本物質組分。通常是指自然環境要素,包括大氣、水、生物、岩石、土壤以及聲、光、放射性、電磁輻射等。環境要素組成環境的結構單元,環境結構單元組成環境整體或稱為環境系統。

(2)環境遙感。用遙感技術對人類生活和生產環境以及環境各要素的現狀、動態變化發展趨勢,進行研究的各種技術和方法的總稱。具體地說,是利用光學的、電子學的儀器從高空(或遠距離)接收所測物體的反射或輻射電磁波信息。經過加工處理成為能識別的圖像或能用計算機處理的信息,以揭示環境如大氣、陸地、海洋等的形狀、種類、性質及其變化規律。

(3)環境災害。由於人類活動引起環境惡化所導致的災害,是除自然變異因素外的另一重要致災原因。其中氣象水文災害包括:洪澇、酸雨、乾旱、霜凍、雪災、沙塵暴、風暴潮、海水入侵。地質地貌災害包括地震、崩塌、雪崩、滑坡、土石流、地下水漏斗、地面沉降。

(4)環境區劃。環境區劃分為環境要素區劃、環境狀態與功能區劃、綜合環境區劃等。

(5)環境背景值。環境中的水、土壤、大氣、生物等要素,在其自身的形成與發展過程中,還沒有受到外來污染影響下形成的化學元素組分的正常含量。又稱環境本底值。

(6)環境自淨。進入到環境中的污染物,隨著時間的變化不斷降解和消除的現象。

(7)水源地保護。為保證飲用水質量對水源區實施的法律與技術措施。

(8)水質布點採樣。為了反映水環境質量而確定監測採樣點位,採集水樣的全過程。

(9)水質監測。採用物理、化學和生物學的分析技術,對地表水、地下水、工業和生活污水、飲用水等水質進行分析測定的分析過程。

(10)水質模型。天然水體質量變化規律描述或預測的數學模型。

(11)生態影響評價。通過定量地揭示與預測人類活動對生態的影響及其對人類健康與經濟發展的作用分析,來確定一個地區的生態負荷或環境容量。

(12)生物多樣性。一定空間範圍內各種各樣有機體的變異性及其有規律地結合在一起的各種生態複合體總稱。包括基因、物種和生態系統多樣性三個層次。

(13)生物監測。利用生物個體、種群或群落對環境質量及其變化所產生的反應和影響來闡明環境污染的性質、程度和範圍,從生物學角度評價環境質量的性質、程度和範圍,從生物學角度評價環境質量的過程。

(14)生態監測。是觀測與評價生態系統的自然變化及對人為變化所做出的反應,是對各類生態系統結構和功能的時空格局變數的測定。

(15)背景噪聲。除研究對象以外所有噪聲的總稱。

(16)大氣污染。由於人類活動或自然過程引起某種物質進入大氣或由它轉化而成的二次污染達到一定濃度和持續時間,足以對人體健康、動植物、材料、生態或環境要素產生不良影響或效應的現象。

(17)大氣樣品採樣。採集大氣中污染物的樣品或受污染空氣的樣品,以獲得大氣污染的基本數據。

(18)大氣質量評價。根據人們對大氣質量的具體要求,按照一定的環境標準、評價標準和採用某種評價方法對大氣質量進行定性或定量評估。

分類

1、按照評價對象,環境影響評價可以分為:

(1).規劃環境影響評價;

(2).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

2、按照環境要素,環境影響評價可以分為:

(1).大氣環境影響評價;

(2).地表水環境影響評價;

(3).聲環境影響評價:

(4).移生態環境影響評價;

(5).固體廢物環境影響評價。

3、按照時間順序,環境影響評價一般分為:

(1).環境質量現狀評價;

(2).環境影響預測評價;

(3).環境影響後評價。

環境影響後評價是在規劃或開發建設活動實施後,對環境的實際影響程度進行系統調查和評估。檢查對減少環境影響的措施落實程度和效果,驗證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的正確可靠性,判斷評價提出的環保措施的有效性,對一些評價時尚未認識到的影響進行分析研究,並採取補救措施,消除不利影響。

技術原則

環境影響評價是一種過程,這種過程重點在決策和開發建設活動開始前,體現出環境影響評價的預防功能。決策後或開發建設活動開始,通過實施環境監測計畫和持續性研究,環境影響評價還在延續,不斷驗證其評價結論,並反饋給決策者和開發者,進一步修改和完善其決策和開發建設活動。為體現實施環評的這種作用,在環境影響評價的組織實施中必須堅持可持續發展戰略和循環經濟理念,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做到科學、公正和實用,並應遵循以下基本技術原則:

1.與擬議規劃或擬建項目的特點相結合;

2.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環保政策和法規;

3.符合流域、區域功能區劃、生態保護規劃和城市發展總體規劃,布局合理;

4.符合清潔生產的原則;

5.符合國家有關生物化學、生物多樣性等生態保護的法規和政策;

6.符合國家資源綜合利用的政策:

7.符合國家土地利用的政策;

8.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總量控制要求;

9.符合污染物達標排放和區域環境質量的要求;

10.正確識別可能的環境影響;

11.選擇適當的預測評價技術方法;

12.環境敏感目標得到有效保護,不利環境影響最小化;

13.替代方案和環境保護措施、技術經濟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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