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現狀
2001年10月30日聯合國環境署宣布《在環境問題上獲得信息、公眾參與決策和訴諸法律的公約》(簡稱《奧胡斯公約》)正式生效,它在獲得信息、公眾參與和訴諸法律方面賦予公眾權利,並為各締約方和政府機構規定了義務。其中包括環境信息的公開內容和不應公開的內容,具體要求已經涉及具體行業、企業。到2002年10月第一次締約方大會召開時,已經有55個國家和歐共體參加了該公約的大會,其中有39個國家和歐共體簽署了該公約。中國的對策
首先,我國在環境污染突發事件預警應急管理的信息報告與公開方面仍需加強。其次,在環境應急管理中環保信息公開主體應該由環保政務公開拓展到對企業環境信息公開,尤其高污染風險企業環境信息公開十分必要。另外,我國應該借鑑國外環境應急管理中環境信息公開的實踐經驗,不斷完善和健全我國環境應急管理法律法規體系,以法規的形式推進環境信息公開化制度在環境應急管理中的套用,進一步推進我國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和諧型的社會健康發展。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2007年2月8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第一次局務會議通過,08年5月1號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