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許可制度

《環境保護許可制度》,是指從事有害或可能有害環境的活動之前,必須向有關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發給許可證後方可進行該活動的一整套管理措施。

環境保護許可制度,是指從事有害或可能有害環境的活動之前,必須向有關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發給許可證後方可進行該活動的一整套管理措施。
環境保護許可證,從其作用看,可以分為二大類:一是防止環境污染許可證,二是保障自然資源合理開發和利用的許可證。
1、防止環境污染許可證,主要有:
排污許可證:在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和大氣污染防治法中做出了規定。
海洋傾廢許可證:在海洋環境保護法第55條第二款、海洋傾廢管理條例中做出了規定。
危險廢物收集、儲存、處置許可證: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做出了規定。
廢物進口許可證: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做出了規定。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生產、使用、銷售許可證: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做出了規定。
2、防止環境破壞許可證及其法律來源,主要有:
林木採伐許可證:森林法
漁業養殖使用證、捕撈許可證:漁業法
野生動物特許獵捕證、狩獵證、馴養繁殖許可證:野生動物保護法
採礦許可證:礦產資源法
水資源開採許可證:水法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