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許可制度是核法的一項重要制度。我國核法規規定, 國家核安全局負責制定和批准頒發核設施安全許可證件;在核設施建造前,營運單位必須向國家核安全局提交《核設施建造申請書》、《初步安全分析報告》及其他有關資料,經審核批准獲得《核設施建造許可證》後方可動工;在核設施運行前,必須向國家核安全局提交《核設施運行申請書》、《最終安全分析報告》及其他有關資料,經審核批准獲得允許裝料或投料、調試的批准檔案後,方可開始裝載核燃料(或投料)進行啟動調試工作,在獲得《核設施運行許可證》後方可正式運行。發給《核設施建造許可證》和《核設施運行許可證》的條件是,所申請的項目必須已按照規定經國家主管部門及計畫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的計畫部門批准,所選廠址以及國家或省級環境保護部門、計畫部門和國家核安全局批准,所申請的核設施符合國家有關的法律及核安全法規的規定,申請者具有安全營運所申請的核設施的能力。並保證承擔全面的安全責任。核設施操縱員必須在從業前依法取得《操縱員執照》或《高級操縱員執照》。操縱員必須在身體、學歷、培訓、考核或經歷等方面達到規定要求。核設施的轉讓、退役必須向國家核安全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准後方可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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