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研究制定市政基礎設施維護、環衛、園林綠化、路燈燈飾、城市市容環境綜合整治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負責組織實施。(二)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關於市政基礎設施維護、環衛、園林、路燈燈飾、城市市容環境綜合整治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三)根據縣政府資金計畫,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市政基礎設施維護、環衛、園林、路燈燈飾、城市市容環境綜合整治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的資金計畫,並對資金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四)承擔縣城道路、橋樑、隧道、排水管網等基礎設施維護管理的責任。負責市政基礎設施占用、開挖、接溝等依法審批的行政管理工作。
(五)承擔縣城園林綠化、環衛、路燈燈飾等設施的管理、維護維修的責任。按照規定許可權負責縣城園林綠化、環衛、路燈燈飾等基礎設施的建設任務。
(六)負責綜合性公園、遊藝機遊樂園、社區公園等城市公園的行業管理。組織新建城市公園的驗收和定級工作。指導城市公園緊急避難場所的規劃、建設、保護工作。
(七)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縣城城區公共汽車場、公共停車樓場(點)、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臨時停放點的行業規劃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機動車輛清洗場所的設定規劃並負責管理。負責縣城區域內非機動車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縣城戶外廣告的設定審批和管理工作。
(八)承擔市政基礎設施、環衛、園林、路燈燈飾、城市市容環境綜合整治和城市管理執法管理的責任。推進城市管理數位化、信息化建設。
(九)承擔縣城城市環境衛生和水域環境衛生管理責任,管理生活垃圾處置和生活垃圾經營性服務。
(十)負責對企業、社會單位燈飾建設的指導、監督工作。
(十一)指導街道、鎮鄉的市政園林管理工作。依法委託各街道、鎮鄉開展城市管理執法工作,並實施行政監管。
(十二)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科室分工
辦公室
承辦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機關日常工作的協調和督查;擬訂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承辦信息、統計、保密、信訪、政務公開、安全保衛、目標考核等工作。財務科
擬訂市政維護管理資金計畫;編制下達市政維護管理資金使用計畫和年度財務預決算並監督執行;承辦機關各項經費使用和管理工作,監督所屬單位經費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承辦市政工程建設維護項目預(決)算審核工作,監督管理所屬單位國有資產,承擔內部審計和系統統計工作。市政設施管理科
承擔縣城道路、橋樑、隧道和道路照明設施等市政基礎設施維護管理工作;組織縣城市政設施維護項目竣工驗收工作;承擔停車樓(場)行業管理工作;參與城區防汛工作和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法規科
組織開展市政管理政策研究工作;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辦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法律事務;承擔城市管理監察執法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市政園林行政許可項目審批工作,指導街道、鎮鄉城市管理執法隊伍開展專項執法;承辦城市管理執法隊伍培訓工作;參與涉及城市管理的綜合整治工作。建設項目管理科
承擔市政園林建設項目的計畫、組織、協調、管理、技術諮詢工作;承擔市政園林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設計方案的最佳化及比選、招標檔案的審核,契約的審核、承擔對工程施工質量、進度、造價、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和控制,承辦工程的過程驗收、竣工驗收及專項驗收;承擔市政園林建設項目檔案的收集及管理;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監察室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條例》和有關規定,對系統內單位和個人貫徹實施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情況實施行政監察,保證政令暢通,促進市政園林管理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二、開展反腐倡廉建設、勤政廉政的宣傳和教育。三、保護監察對象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和權利。四、負責調查處理監察對象違反國家政策、法律、法規以及市政園林系統的決議、決定、規章制度的行為;接受民眾來信來訪,受理對監察對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以及違反政紀行為的檢舉控告並保護檢舉、控告人的合法權益;五、做好年度政風行風評議工作,糾正行業不正之風。六、完成黨組和上級紀檢監察機關交辦的其它任務。安全督查科
負責組織和監督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制定安全生產計畫、管理制度和落實安全生產值班值守工作;承擔安全生產信息收集、報送和建立安全生產基礎檔案工作;負責編制安全應急預案,組織開展安全應急演練工作;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工作;參加與市政管理行業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承擔重要專項工作的督查、督辦工作;地址:新生路3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