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1、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城市規劃、鄉(鎮)村規劃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擬定全市城鄉規劃的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
2、負責組織全市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專項規劃的編制工作,並組織實施;對鄉鎮的規劃編制進行管理、監督、指導和協調,並監督其實施;對各規劃成果進行審核、報批。
3、負責對各類建設項目的規劃和建築設計方案進行審查、論證、批覆。
4、負責對全市規劃的監督管理工作,對城鄉各項建設用地、建設工程、市政管線工程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5、負責規劃區內的規劃監察檢查工作,依法對規劃區內的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糾正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建設行為。
6、負責建設工程現場驗線管理,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條件予以核實,核發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單。
7、負責城鄉規劃設計行業管理(含資質審查)。
8、負責全市城市規劃檔案管理,對全市規劃檔案進行收集、整理、保護、管理並提供使用。
9、負責全市規劃測量標誌的管理、城市規劃區內的地形測繪管理及建設項目的界址定位工作。
10、負責組織指導全市城鎮規劃相關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
11、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機構設定
根據上述職責,市規劃局機關內設6個職能科室。
(一)綜合科
負責機關各項工作的綜合協調、行政許可、大型戶外廣告審批及機關人事、黨務、財務、文電、會務、機要、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後勤保障和檔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二)技術科
負責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建設規劃的編制、修編、調整、補充並審核上報;組織或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修編、調整、補充專項規劃並審核上報;負責牽頭組織局規划行政審批會議,並協調審批過程;負責協調紅線圖的繪製工作;負責根據城市規劃下達建設用地的規劃設計條件;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建設項目的選址工作,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負責依法對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用地實施規劃管理,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規劃科
負責規劃區內建設項目施工圖規劃審查工作;負責規劃區內各類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的審查,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各類臨時建築的審查工作,並核發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組織建設工程規劃查驗;負責建設工程的現場放線、驗線管理工作;負責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條件予以核實;負責核發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單。
(四)管線科
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各類市政工程及城市管線工程規劃設計的審查,核發市政管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市政工程及城市管線工程的現場放線、驗線管理工作;負責對市政工程及城市管線工程是否符合規劃條件予以核實;負責核發市政建設工程及城市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單。
(五)監察科
負責認定、查處、糾正在規劃區內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違法建設行為;負責對城市規劃區內已批規劃項目批後管理。
(六)鄉規科
負責鄉(鎮)村規劃法律法規的宣傳,指導和協助鄉鎮編制各類規劃,核發鄉鎮用地選址意見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鄉村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人員編制
核定瑞昌市規劃局機關事業編制15名,工勤編制1名。
領導職數:局長1名,副局長3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