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對本市施工的建築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管理;
2、組織開展本市建築企業“三類人員”安全資格認證的初審、報批及年度審查工作;
3、監督檢查施工現場安全達標和文明施工;
4、深入施工現場,指導檢查安全生產工作,督促企業落實安全措施,對事故隱患簽發“隱患整改通知書”責成企業限期整改,對存在人身安全隱患及逾期不整改的,有權責令其停工整改。對監督的工程及時組織安全生產考核;
5、對違反安全生產規定,因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造成事故的,視其情節,實施處罰或提請有關部門經予行政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6、對申報晉升等級或報批先進企業的安全資格進行初審,行使安全生產否決權;
7、組織或參與指導傷亡事故調查處理,負責本轄區內建設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工作;
8、掌握本轄區建築安全生產與安全監督處理動態,及時向上級報告情況;
9、建立健全安全監督工作制度,加強對安監人員的思想教育、業務知識培訓,對成績優異者應予獎勵,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者應予嚴肅查處;
10、組織開展瑞昌行政區域內施工企業的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等工作,監督檢查施工企業對安全施工措施費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