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學校管理,鞏固普及九年制義務教育的成果,提高義務教育質量和辦學水平,根據《浙江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試行)》,結合本市實際,特制訂《瑞安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本市公立及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舉辦的全日制國小、國中、九年一貫制學校。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適齡兒童、少年,是指依法應當入學至受完九年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包括施教區、跨鄉鎮、跨縣域流動的流動兒童、少年)。
第四條本《細則》在教育行政部門領導下,由學校校長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章 入學

第五條 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實行相對就近免試入學原則。
年滿六周歲的兒童,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必須依法入學,按規定受完九年義務教育。
在校學生未經學校準假不到校,學校應及時進行家訪,查明原因,敦促其到校,經學校督促後,三日內仍不到校,學校應與其所在的村(居)委會聯繫,共同動員其到校;學生一周內還不到校,學校應報告鄉鎮(街道辦事處)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並配合有關部門,依法使其復學,做好鞏固工作,每學期學校應將學生輟學情況記入學籍表,並報瑞安市教育局。
盲、聾啞、弱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九年義務教育的入學年齡和在校年齡可適當放寬。
第六條 適齡兒童憑戶籍證件(含外來流動人口的暫住證)和父母房產權(生源不足的學校產權證不作要求)、《浙江省學前教育登記卡》,到劃定的國小辦理註冊手續,取得義務教育學籍,並由學校負責填寫《浙江省義務教育登記卡》(以下簡稱《登記卡》)。
第七條 國中學生入學要提交《登記卡》,市教育局對《登記卡》、新生名冊審核後,編給新生副號,建立國中學籍。每年度各校都要上報書面和電子新生名冊。
學生裝學籍管理採用的電子管理系統。學生的學籍號分主號和副號,主號一律採用學生的身份證號,副號的號碼實行全市統一編號。
副號一經編定,則固定不變,學生姓名不得任意更改,學生改換姓名的須持學校證明和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方可辦理。
第八條 獲得接受外國學生資格的學校可接受適齡外國學生入學,並使其獲得義務教育學籍。
外國學生入學必須符合教育部《中國小接受外國學生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九條 國小畢業生原則上要在戶口所在地免試相對就近升入劃定的國中。
第十條 適齡兒童、少年因特殊原因需免學、輟學的,由其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經縣級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或者鄉級人民政府(含市區的街道辦事處)批准。因身體原因申請免學、輟學的,應當附具縣級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的證明。免緩入學批准手續要從免緩期開始時報學校登記備案作期滿入學時的依據。
緩學期一般為一學年,緩學期滿仍不能就學的,應當重新提出緩學申請。
第十一條 國小班額為45人以下,國中班額為50人以下。有條件的學校提倡開展小班化教學,生源充足的學校不得招收不足齡兒童入學。所有國小、國中、九年一貫制學校,不得以任何藉口拒收本學區招生範圍內的或由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第三章 休學、復學



第十二條 因病或特殊原因,無法堅持正常學習,須休學者,由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出具市經以上醫療單位的病歷、住院單、醫療發票及建議休學證明。國小報教育省學區審批,國中、市直屬國小由學校辦理休學審查手續,統一由學校報市教育局審批,審批後方可辦理休學證書。否則一律按不辦理手續私自休學處理。
第十三條 嚴禁假借休學摘變相留級或未辦理手續私自休學,否則不予頒發畢業證書,只發給結業證書,並一律按重讀生處理,不享受重點中學招生定向名額。
第十四條 學生休學期一般為一年。休學期滿後,休學生須持休學證書和市級以上醫療單位出具的健康證明或其他有效證明,向學校提出復學要求,經學校同意後,並辦理復學手續。國中報市教育局登記新編復學副號。休學生復學後,由學校編入適當班級就學。休學期滿,尚不能如期復學的,須辦理續休手續。
第十五條 畢業學年內一般不予休學,如遇突發事件或其他特殊情況,確有正當理由,必須從嚴控制,須經瑞安市教育局批准,方可辦理休學。
第十六條 凡由公安部門收容教養又屬義務教育對象的在校學生,經收容教養的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在外試讀者,原則上由該生原所在學校接收編入適當年級。

第四章 轉學



第十七條 學生因家庭居住地和其法定監護人戶口所在地變化或其它特殊原因須轉學者,由其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經轉出和轉入學校同意,轉學時須持雙學校蓋章的轉學證書和《義務教育登記卡》,由轉入學校集中統一上報,直屬國小、國中到市教育局義務科登記,國小到教育學區登記,並在一個月內轉入有關檔案。
第十八條 轉入學校因該年級學額已滿,難以再容納轉學生時,學校應及時報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有關教育學區(市直屬由教育局)就近協調統籌安排學學生。凡要求轉學學生未能轉入他校者,原校應允許該生回校學習。
第十九條 畢業班學生一般不辦理轉學手續。學生在休學期間不準轉學。
第二十條 轉學手續一般在學期結束前或開學後一周內辦理,轉入學校要安排相同年級就學;沒有辦理轉學手續的,學校不得隨意給予註冊插班。對轉學生不準考試轉入,不準試讀。
第二十一條 認定學生轉入,必須有轉學證書。
名學校對轉入學生的轉學證書和轉出學生的轉學證書存根,每學期應整理成冊,並列檔保存。有關名單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五章 借讀



第二十二條 借讀系指學生到非戶口所在地或非教育行政部門按有關規定指定的學校就讀。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允許借讀:
(一)外籍人員的適齡子女;
(二)父母雙方長期在國外工作,需由親屬照管的學生;
(三)父母雙方在地質勘探、邊防部隊或從事流動性較大的工作,需由親屬照管的學生;
(四)父母雙方不在學生戶口所在地工作,需隨父母住的學生;或父母一方不在學生戶口所在地工作,需隨其不屬本人戶口所在地一方的父母居住的學生;
(五)父母雙方均無法法履行或父母離異後撫養一方無法履行監護人職責的喪失監護能力,需由親屬撫養監護的學生;
(六)跨縣域流動的適齡兒童、少年,其父母在暫住地已取得暫住證的,並有固定工作的。
第二十三條 凡戶籍在本市的借讀學生,借讀學校必須報送戶籍所在地學校登記備案。凡在借讀學校就讀的學生,不能再轉學,除回原籍或全家遷居等特殊原因外。
第二十四條 借讀學生在借學校享有評先、評優資格。

第六章 退學

第二十五條 在校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退學:
(一)符合義務教育法規定“免於入學,暫緩入學”者;
(二)已超過義務教育年齡,且已受完九年義務教育(因病因事準予休學的時間除外),學生法定監護人申請離校者;
第二十六條 凡屬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的學生退學,由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查同意,報市教育局批准,方可辦理退學手續。
第二十七條 辦理退學手續者,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
退學後,年齡不足十八歲的學生要求重新回學校學習的,學校無特殊理由,一般應準予重新回學校學習。
學校應將學生退學和重新回學校學習的情況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除屬第二十五條的學生可以退學外,未受完九年義務教育的學生一律不辦理退學手續。

第七章 評價



第二十八條 學校建立每個學生的成長檔案,每學期對學生德智體等方面進行評價,評價結果記入學生本人成長檔案。具體要求按照瑞安市教育局《關於試行學生成長記錄袋評價制度》({瑞教}2002191號)檔案執行。
第二十九條 對學生的評價,包括綜合素質和學科學習業績兩個方面。學生的綜合素質測評和學科學習業績考核按省、市教育行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學生的學科學習業績考核、國小考語文、數學,國中考語文、數學、外語、科學、社會(包括歷史與社會)、思想品德,國小和國中每學期只舉行期末一次。
第三十一條 學期總評成績不及格的學科,應予以補考,補考可以多次,以最好成績記入學生成長檔案。畢業班學生的補考時間,在學期結束前進行,其它年級安排在下學期開學初進行。不得公布學生考試成績,不得以考試成績排列學生名次。
第三十二條 學生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考核,必須由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事先向學校教導(務)處申請,經批准,可以緩考。/
第三十三條 凡擅自缺考或作弊者,以不及格論處(註明“曠考”或“作弊”字樣),並根據其情節和對錯誤的認識給予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三十四條 單科成績特別優秀的學生,由任課教師推薦,學生本人及其監護人提出單科免考申請,經學校審定,可以單科免考。
第三十五條 外國學生免修免考思想品德課和思想政治課。

第八章 升級、跳級、留級

第三十六條 國小、國中在校生一學年升一級。
第三十七條 國小和國中學生,在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學業成績特別優異,能達到上一級水平,由學校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提出跳級申請,經學校批准,可予以跳級。跳級應在學年度開始進行。畢業班學生不予跳級。
第三十八條 國小、國中原則上實行不留級制度。經縣級以上醫院或教育行政部門智力審查,確認為智力殘疾的學生列為特殊教育學生,允許隨班就讀,另行登記造冊,填寫特殊教育學生學籍表。極個別學生確因學習困難,可由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國小經學校審核,在學年度末或下學年度開學一周前統一報教育學區批准予以留級,並報市教育局義教科備案;直屬國小、國中由學校統一審核報教育局批准,予以留級,並新編留級副號。國中學生一律不得留級至國小就讀。
第三十九條 嚴格控制留級學生數量,原則上留級率每年級段控制在0.5%以內,畢業班學生一律不留級,一名學生在整個學習階段最多只能留級一次。

第九章 畢業、結業、肄業

第四十條 凡受完九年義務教育的學生,均發給,浙江省義務教育證書》,作為升學、就業、服兵役的依據。
第四十一條 學生學完修業年限內課程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經考核,綜合素質、學科學習業績合格,準予畢業,由學校在《浙江省義務教育證書》和“登記卡”上註明“畢業”。
第四十二條 國中畢業班學生綜合素質考核不合格者,按結業處理。國中畢業班學習經補考,必修科目仍有三科不及格者,按結業處理,由學校在《浙江省義務教育證書》和《登記卡》上註明“結業”。
第四十三條 凡未學完修業年限內課程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或屬本《辦法》中的第六章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可以退學者,由學校在《浙江省義務教育證書》和《登記卡》上註明“肄業”,並註明肄業年限。
第四十四條 國小畢業生畢業證書由所在學校頒發 ,國中畢業生的《浙江省義務教育證書》(畢業、結業、肄業證書)由學校統一送市教育局義務教育科審核鑒印,學校負責頒發。
第四十五條 外國學生未按計畫完成全部學業者,學校可發給寫實性證明。

第十章 獎勵、處分

第四十六條 獎勵和處分是教育學生的一種方法。要以獎勵為主。獎勵和處分都要在認真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礎上進行。
第四十七條 對德、智慧型、體等方面均表現突出或在某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可分別予以表揚、表彰和獎勵,並記入學生成長檔案。
第四十八條 對犯有錯誤的學生,學校要加強教育,並給學生有改正錯誤的機會。對極少數犯有嚴重錯誤又屢教不改的學生,學校可視其情節,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的處分。不得開除學生和勒令學生退學或勸退。
對學生給予處分的,由學校教導處(或政教處)告知被處分學生,充分聽取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的意見,舉行有教師、學生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後申報,由學校校務會議決定,經校長簽署公布。
學生及其法定監護人對學校的處分決定不服的,可向當地教育學區(直屬向教育局)申訴,由教育學區(或教育局)裁定。
第四十九條 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的學生,經過半年教育,確有悔改表現者,經師生評議,學校批准,可撤銷其處分。處分撤銷後,應及時將處分記錄從學生個人檔案中撤出。受處分的學生,在其畢業時尚未撤銷處分者,應將其處分決定記入成長檔案。
第五十條 對極個別品德行為偏常和有違法行為的學生,有條件的地方,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可經學生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送到專門接受此類學生的學校繼續學習。暫不具備條件的,可採取相應幫教措施,讓其受完九年義務教育。
第五十一條 對於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未成學生,學校不得取消其學籍。
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緩刑、假釋、判處非監禁刑罰的學生,學校應繼續讓其留校學習,並採取有效的幫教措施,協助司法機關做好教育、換救工作。
解除刑事強制措施、收容教養、勞動教養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允許其及時復學。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休學、復學、退學、輟學、轉學(包括轉出或轉入)、留級、借讀、入學、畢業等學生變動情況,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後半個月內匯總上報市教育局備案。
學生非正常死亡或發生重大事故,所在學校應立即向教育學區、市教育局書面報告。
第五十三條 學籍資料以學校為單位建檔、管理。鄉鎮中心國小(或教育學區)負責全鄉鎮學籍管理,統一建立全鄉鎮電子學籍檔案並及時更新,各教育學區負責協調統計匯總。各學校要認真填寫義務教育登記卡、學籍登記表、學生體質健康標準登記卡、健康檢查表、等作為學生學籍檔案,由教導9務)處永久保存。
第五十四條 學生轉學、借讀後,接受學校應向轉出的學校函寄(或由家長轉交)轉學聯繫的復函(回執),索要學生的學籍檔案,轉出學校應在一個月內複製並加蓋公章後的檔案郵寄或經密封由學生家長轉交接受學校。
第五十五條 學籍檔案由市教育局統一印製。
第五十六條 凡弄虛作假,亂開證明,亂塗改學籍的對直接責任人應予以紀律處分。
第五十七條 因工作不力,造成“四率”(入學率、鞏固率、畢業率、完成率)不達標和留級率高而影響九年義務教育保留率,將予以通報批評,特別嚴重將追究學校領導責任。
第五十八條 本《細則》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此前關於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的各種規定,若與本《細則》不一致的,均以本《細則》為準。本《細則》實施過程中若有異議,可向瑞安市教育局提出申訴。
第五十九條 本《細則》由省瑞安市教育局負責解釋。瑞安市教育局義務教育科是瑞安市教育局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的工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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