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房地產行業協會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瑞安市房地產行業協會(簡稱瑞安房協)。英文名稱:RUIAN REAL ESTATE ASSOCIATION。
瑞安房協成立於2011年11月2日,是本市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房地產設計、房地產策劃房地產法律、房地產行銷交易、房地產評估、白蟻防治、物業管理等企事業和相關單位與個人自願組成的全市性非營利的行業組織。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瑞安市規劃建設局的直接領導和登記管理機關瑞安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本協會還是“中國房地產業協會”、“浙江省房地產業協會”、“溫州市房地產行業協會”的團體會員。
目前,協會已有單位成員54家。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協會名稱:瑞安市房地產行業協會(簡稱瑞安房協)。英文名稱:RUIAN REAL ESTATE ASSOCIATION。縮寫RREA。
第二條 協會性質:瑞安市房地產行業協會是本市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房地產設計、房地產策劃、房地產法律、房地產行銷交易、房地產評估、白蟻防治、物業管理等企事業和相關單位與個人自願組成的全市性非營利性的行業社會組織。
第三條 協會指導思想:以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統領全局,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和改革開放的方針。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宣傳行業政策,積極搞活房地產業;溝通會員與政府聯繫,密切會員之間關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維護行業公平競爭;促進橫向交流與合作,提供經濟技術信息;開展誠信活動,推進節能、節水、節材、省地型精品樓盤建設,提高住宅品位,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竭誠為會員單位服務。發揮房地產業在城市建設和國民經濟中應有地位和作用,為我市“三個轉型升級”和宜居宜創業現代化大城市建設,房地產行業持續健康發展,全面實現小康社會、和諧社會而努力。
第四條 協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認真履行行業代表、行業服務、行業協調、行業自律的職能。
第五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瑞安市規劃建設局和登記管理機關瑞安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參加本協會的單位,其隸屬關係、性質不變。
第六條 本協會為“中國房地產業協會”、“浙江省房地產業協會”、“溫州市房地產協會”團體會員。本協會會址設在瑞安市安福路30號瑞安日報有限公司大樓5樓。本協會活動地域:瑞安市。
第二章 任務
第七條 瑞安房協的業務範圍是為會員單位提供相關服務、反映企業訴求、規範市場行為。具體任務是:
(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為依據,加強行業自律,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促進房地產行業和住宅產業現代化持續健康發展;
(二)研究探索房地產業改革和發展的理論、方針、政策。向政府提出制訂發展房地產業的經濟、技術政策意見和行業發展規劃的建議;
(三)協調本行業經濟技術活動,開展對外經濟活動和技術交流,積極開展行業誠信活動,努力建造精品樓盤,注重人居環境,推進住宅產業現代化工作,提高住宅品位,提高消費者的滿意度,提高本行業各會員單位的經濟技術整體水平;
(四)收集、傳播國內外房地產政策法規、經濟技術先進經驗和市場信息,整理編印本行業的有關資料。編輯出版《瑞安房地產》刊物;
(五)組織、參與和省內、外兄弟城市房協的友好往來,交流活動和聯繫合作,積極參加中房協、省房協、溫州市房協聯繫網活動;
(六)及時反映會員單位的合理要求,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對涉及整個行業重要問題,及時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協調解決;
(七)採取各種形式舉辦各類型的研討會、報告會、學術交流會、論壇會為會員單位的人才培訓提供服務,提高會員單位的科學管理、誠信經營、業務技術水平;
(八)承擔政府部門與主管局及中房協、省房協、溫州市房協交辦的任務,開展其它相關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協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與個人會員。
(一)單位會員:凡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房地產設計、房地產策劃、房地產法律、房地產行銷交易、白蟻防治、物業管理等企事業和相關單位,經批准可成為瑞安房協單位會員;
(二)個人會員:熱心房地產事業,並有一定實踐經驗的專家、學者、社會知名人士及有關人員,經批准可成為瑞安房協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經上級業務部門資質審查合格;
(五)自願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
(六)按規定承擔交納會費的責任。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可由秘書處審議同意,然後報下次理事會認可。
第十一條 會員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參加本協會活動的權利;
(三)獲得本協會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獲得協會有關信息資料的優先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辦好退會手續。會員如果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是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理事和本會會長;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經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本協會設理事會,分別由若干理事組成,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大中型骨幹企業主要負責人在副會長人選中應占一定的比例。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成員實行單位理事制。理事在任期內不能履行職責或工作調動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換時,經徵得秘書處同意後,由所在單位另行推薦理事人選。以書面正式報送房協秘書處。
第十九條 理事會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副會長、副會長,通過由會長提出的聘請名譽會長、高級顧問、顧問和秘書長、副秘書長人選;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收支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及聘任各工作部門負責人。
(七)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任期五年,理事可連選連任。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業務領域內有較高聲望有較大的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受剝奪政治權利或刑事處罰;
(五)民主意識強,作風正派,善於團結人,善於聽取不同意見,特別是會員單位意見,熱心協會工作。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會長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會長會議決議的執行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協會內部各部門之間的工作;
(三)決定協會內部各部門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主管秘書處工作,會費收繳與經費開支及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單位、個人繳納會費;
(二)接受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按照會員大會通過的收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一)辦公費(包括會務費,聘用人員工資,津貼、交通費、獎金、勞保福利及日常辦公用具、用品、支付辦公用房房租等);
(二)業務費(包括出版刊物、資料印刷、稿酬、郵資、會議一伙食補貼、活動費、講座費、差旅費及交納中房協、省房協、溫州市房協會費等);
(三)購置必需的固定資產;
(四)其他用於本章程規定業務範圍和行業發展的必要開支等。
第三十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業務主管部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會徽按中房協制定的會徽統一使用。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11年11月2日首屆一次會員大會審議通過。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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