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社會學

理解社會學亦稱“領悟社會學”。西方社會學理論。產生於20世紀初。導源於德國狄爾泰,為M.韋伯所系統闡發。認為社會學是一種“理解社會行為”的科學,它以人的社會活動的意義和目的為研究對象。理解是說明杜會事實的因果關係的先決條件。理解的方法有兩種;一是對社會行動進行理論分析;一是直接參與社會行動,由參與者憑內心知覺加以領悟。

基本信息

起源

文藝復興運動以後,隨著理性的實驗科學在歐洲的興起,在用科學的精神認識社會問題上,西方學術界一直存在著與占主導地位的自然主義、客觀主義思潮相對立的“理解”的傳統。18世紀義大利哲學家G.B.維科在《新科學》中,已提到"關於自然界的科學"和人類理解自身產生的“歷史科學”的區分。他的這一思想在18~19世紀的社會科學界得到了廣泛的承認。這一時期關於理解的論述包含兩個基本觀點:在自然科學的認識方法與歷史的、理解的方法之間作出區分;強調歷史的、理解的方法在社會認識上的真理性,以及自然科學方法的可疑性、假設性。

發展

19世紀中後期,自然科學方法和實證主義在社會學中占統治地位。對這種局面從理論上首先作出反應的是德國生命哲學家W.狄爾泰,在社會科學史上對理解概念作出最初解釋的也是他。他試圖為理解的“文化科學”提供始終一貫的認識論和方法論依據,並把這當作他的“歷史理性批判”的任務。他同19世紀中後期的許多社會科學家一樣,在實證主義的科學理想感召下力求全面拒斥形上學,同時反對實證主義的獨斷論,認為實證主義獨斷論的要害是把自然科學方法絕對化。為此他深入地探討了理解的概念。

M.韋伯是最早把理解當作一種方法來加以使用的社會學家 。他在強調社會學的客觀性、“價值中立”性的同時,又把社會學規定為研究社會行動者賦予行動的主觀意義。他的理解的社會學既包含對社會行動的客觀因果性探討,也包含對主觀意義的理解,因而帶有相對主義的折衷色彩。

為了理解行動者的主觀意義,必然要探究人們的心理、意識活動的微觀過程,從而使後來的理解的社會學流派帶有較多的心理學色彩。在美國,W.I.托馬斯對社會組織和社會人格的研究、C.H.庫利的社會心理學、G.H.米德等人的符號互動論、A.舒茨為代表的現象學社會學在不同程度上繼承了理解的社會學的傳統。與文化闡釋學相聯繫的批判的社會學,如J.哈貝馬斯關於社會認識在一般人類知識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的思想,也具有相當多的理解的社會學因素。20世紀60年代以後,人們對實證主義—自然主義方法論的缺陷進行了深入的反思,社會學中理解的傳統正受到日益增多的關注。

方法論特徵

主要有:①強調在自然客體和社會現象之間作出區分,突出社會現象的特殊性、不可重複性,要求社會學使用與自己研究對象的特點相適應的方法,反對把自然科學方法絕對化;②突出社會行動者的主體性、意識性和創造性,反對把人當作非人格的客觀結構的物化現象;③主張藉助價值關係理解人的主觀意義在社會認識上的重要作用,在社會認識上要求對社會事實和價值判斷、理論和實踐作出分別的處理,因而具有相對主義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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