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象學社會學[反自然主義的社會學理論]

現象學社會學[反自然主義的社會學理論]
現象學社會學[反自然主義的社會學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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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象學社會學是20世紀60年代後在美國興起的一種反自然主義的社會學理論,代表人物是移居美國的奧地利哲學家和社會學家A.舒茨和倡導民俗學方法論的美國社會學家H.加芬克爾等人。現象學社會學作為一種反自然主義社會學的理論觀點,它針對傳統社會學方法和程式中的可疑之點,提出了人的主觀意識、體驗和時間等問題,強調描述世界的語言和意義問題,對人們有啟迪和借鑑作用。但它本質上具有一個致命的缺陷,即在社會認識中片面誇大意識、意義主觀因素的作用,必然導致主觀唯心主義的唯我論。 20世紀60年代後在美國興起的一種反自然主義的社會學理論。代表人物是移居美國的奧地利哲學家和社會學家A.舒茨和倡導民俗學方法論的美國社會學家H.加芬克爾等人。在舒茨之前,德國社會學家A.菲爾坎特曾嘗試用現象學方法研究社會。但作為一種社會學理論,現象學社會學的學術思想來源是德國哲學家E.胡塞爾的先驗現象學、M.舍勒的知識社會學和M.韋伯的理解的社會學。

基本問題

舒茨早年研讀現象學,他批判地接受了胡塞爾的意向性理論,嘗試著把生活世界、主體間性等概念引入社會科學,並把它與韋伯的“理解”概念相結合,主張社會學回到生活世界的基本事實上,開闢了當代社會學理論中的一個新方向。現象學社會學在理論上提出的基本問題,是怎樣使按照自然科學方式建立起來的“社會學”在整體上不致成為一樁錯誤的事業,以及怎樣選擇一種研究社會現象的方式使之更富成效。它力求選擇一種使自己植根於社會現象獨特性的基礎,強調這一獨特性要求使用有別於自然科學的方法。這種方法論使它關注社會現象的意義特徵,但不流於無法檢驗的直覺。正是在這一點上,現象學社會學把胡塞爾的先驗現象學與韋伯的理解的社會學聯繫起來。

理論內容

生活世界和主體間性

在理論上,舒茨通過對生活世界、主體間性、行動、設計與角色、多重實在等概念的論述,描述了日常生活世界的結構及其基本形式。他的整個學術活動的主要部分用於研究每天運轉不息的日常世界的意義構成。他指出,每個人都是這個日常生活事件構成的、不斷發展的世界的組成部分,人們在很大程度上認為世界的實質性存在是不言而喻的。人們的常識使他們預先設定的共同參與和分享的世界是存在的,進而設定人的所有行動在其中發生的日常世界是外在於人們的“彼在”。舒茨在對自我—他人自我、此在—彼在以及它們在空間視野—時間坐標的描述性分析後指出,所謂的日常世界或生活世界從一開始就是由多重實在構成的主體間性的世界;人們關於這個世界的日常知識從根本上就具有主體間性的特徵。這意味著,這種知識在對他人具有什麼意義的同時,也對我同樣具有什麼意義;既與他人的世界有關,也與我的世界有關;歸根結柢都植根於人為了生活而創造的解釋圖式之中。在這個意義上,日常知識恰恰是使主體間性成為可能的人們觀念中的類型化,而日常的生活世界中的一切,從本質上看都是主體間性的。從現象學社會學的觀點來看,由常識和日常生活構成的人類世界是最高的實在,這個世界的本質特徵在於它的一切都是主體間性的。

自然態度的懸置

在方法上,現象學社會學對按自然科學理想建立的傳統社會學持批判態度,指出這種社會學歷來忽視人們日常生活賴以建立的基質構造,輕信自然觀點把社會現象視為自然事實而加以研究,其根本弊病在於它混淆了自然科學對象和社會科學對象之間的本質差異。從學理淵源上看,R.笛卡爾哲學曾對世界是實在的信念提出過懷疑,胡塞爾則進一步發展了這種懷疑論,他用“懸置”概念把對世界實在的信念放入括弧記憶體而不論,並以此作為克服自然觀點錯誤的手段。舒茨借用了現象學這一概念,提出“自然態度的懸置”方法,但他的用意與胡塞爾相反,並不是把對外部世界及其客體的信念存而不論,而是把對這個世界的懷疑“懸置”起來存而不論,以便社會科學研究者更接近於生活世界本初的、最高的實在,從而理解這個由多重實在組成的日常世界的意義結構。

理解

舒茨指出,用自然科學方法研究的對象無論多么複雜,都是存在於觀察者的世界中的客體,屬於第一級構造。而社會科學的對象是人及其活動,人不僅是研究者所觀察的客體,也是具有他自己在先解釋的世界的存在,他與研究者之間的關係是共處於社會實在中的同伴,每個人既是觀察者,又是被觀察的對象,屬於第二級構造。據此,舒茨把W.狄爾泰、韋伯闡述的“理解”看成社會學研究應使用的一種主要方式:把社會行動解釋為行動者賦予其行動的意義,即在行動者看來他的行動所具有的意義。但舒茨與韋伯把“理解”當作社會科學方法論的規範原則不同,把解釋主觀意義視為生活世界在觀念上的類型化,指出它是人們在日常生活中解釋他們自己的行動以及人際互動所實際運用的方式。“理解”有可能在運用觀察方法和研究方法之前就已把握了純粹的或絕對的事實。在這個意義上,包括對主觀意義的解釋在內的全部“理解”問題,涉及 3個既相互有別又彼此聯繫的不同層次問題。①“理解”首先是一個哲學認識論問題。“理解”植根於胡塞爾的“生活世界”之中,它包含個人通過其具體存在所經歷的日常經驗的豐富整體性;它在認識中從純粹事實里排除了知覺、感覺因素,強調感性事實以純粹事實為基礎,並隨著後者的變化而變化。②“理解”是關於人類事件的日常知識的經驗形式。人們在日常生活中從一開始就把世界解釋為屬人的、充滿意義的世界。理解他人除了把他人存在的軀體理解為心理—生理統一體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外,還要把他人的各種行動作為一個具有意圖的創造活動來看待。③“理解”是社會科學特有的一種方法。這種方法向傳統的科學觀所崇尚的感覺至高地位、認知必須從感覺出發、用自然科學的理想模式建構社會科學等觀點提出了嚴重挑戰。它強調自然實在與社會實在之間的本質區別,要求人們審慎地鑑別以下事實:人不僅是科學家觀察領域中的一個要素,也是他自己的行動領域的先在解釋者;人的公開的外顯的行為只是他全部行為中的一個片斷;試圖理解社會實在的人,必須面對的首要問題是,通過領會一種行動對於他、對於社會世界的坐標軸所具有的意義來理解行動者的主觀性。

舒茨把重新建構人們在日常生活中解釋自己世界的方式規定為現象學社會學的任務。他把自己的觀點稱為“自然態度構成的現象學”,實際上它是一種用自然觀點研究社會的“社會學的社會學”,即關於人類社會怎樣才是可能的知識的社會學。

現狀

現象學社會學作為一種反自然主義社會學的理論觀點,它針對傳統社會學方法和程式中的可疑之點,提出了人的主觀意識、體驗和時間等問題,強調描述世界的語言和意義問題,對人們有啟迪和借鑑作用。但它本質上具有一個致命的缺陷,即在社會認識中片面誇大意識、意義主觀因素的作用,必然導致主觀唯心主義的唯我論。70年代以後,現象學社會學逐漸失去了它原來的現象學本質和特徵,開始走上與其他各門社會科學相互融合的發展道路。這主要表現在:①出現了與語言學、社會語言學和文化人類學合流的趨勢。民俗學方法論的另一位代表人物A.西庫雷爾,在70年代以後關注點由社會學理論和方法論問題轉向社會結構問題;而結構本身在他看來就是加芬克爾所說的社會成員為把互動說明是合理行為的解釋程式的總和;研究社會結構就是要考察社會文化群體怎樣創造自己的語言,以及不同語言的描述形式怎樣賦予人的活動的意義。於是,民俗學方法論便成了文化人類學的方法論的依據;作為一門知識社會學的一般取向,它把研究者的興趣吸引到語言這個知識的發生和發揮功能的載體上。正是在這種意義上,美國社會學家P.菲爾默認為民俗學方法論未唇?嵊隢.A.喬姆斯基的語言學和C.列維—史特勞斯的結構主義人類學相互融合。②英國哲學家L.維根斯坦的語言哲學滲入現象學社會學。P.溫奇在後期維根斯坦哲學基礎上闡發現象學社會學的社會認識觀點,認為在社會學中拒斥自然主義態度必然會把語言分析放在首位,因為關於實在的概念是在使用的語言中呈現出來的;實在的結構是語言結構的反映。這樣,他就把社會結構研究完全歸結為對日常語言的分析問題即語言哲學問題。③與某些自然主義流派也有相互融合、相互滲透的趨勢。如P.萊斯曼認為有可能在越軌行為社會學(見異常行為社會學)研究中套用民俗學方法論的個別理論結論,屬於新行為主義的J.湯姆遜的《行為主義》(1970)一書中也可以看到加芬克爾的“實踐活動的形式特徵”概念的影響。

民俗學方法論

加芬克爾試圖從經驗研究上證實舒茨的觀點。按照他的界定,民俗學方法論是指“研究作為有組織的、人為的日常生活實踐的持續實現之表征性表達和其他實踐行動的合理性質”。他還解釋說,“民俗學方法論把日常生活當作使這些活動成為明顯合理的和對一切實際目標而言都能成立的社會成員們的方法加以分析,亦即當作平凡的日常活動的組織而應該加以闡釋的方法加以分析”。它關心人們使用什麼手段賦予日常生活世界以意義,即關注人們怎樣使用語言和其他符號為日常生活實在添加秩序和各種模式。 加芬克爾認為意義的表達通常被分為兩種:一種是人們為把發生的事件置於時空範圍內所做的“表征性表達”,雖不精確但可起到索引提示作用;與之相對的是在特定情景下需要精確描述事件的“客觀性表達”。表征性表達和客觀性表達分別指向舒茨所說的實踐實在和理論實在,前者適合於反映日常生活的實踐活動,後者則是一種適用於科學領域的表達方式。民俗學方法論針對當代社會學中科學主義盛行的狀況,集中論述了 3個密切相關的問題:①不滿足用客觀性表達取代表征性表達。在他看來,作為一門科學,社會學力求用客觀性表達,但社會學的對象是由人們互動造成的社會世界即日常生活世界,它的一切都是人為的,人們是通過表征性表達賦予它秩序的。因此,他對以使用表征性表達的互動為基礎來建立科學實在的現存社會學方式持懷疑態度。②忽視實踐行動的理由在本質上的可反思性。加芬克爾認為,社會學研究的是自我的日常活動,這一點具有重要意義。它既包含作為行動者的社會學家的資源、目標、動機、理由、機會和任務,也包含與他的研究程式是否合理、規定是否可靠等有關的理論前提預設問題。他主張對這種實踐活動作系統的考察,以探明從一開始就發生了什麼。在論述“實際的社會學推理”時,他在“職業的社會學”、“凡俗的社會學”和“實際的社會學推理”與“理論的”或“形式的社會學推理”之間作出區分,論證了職業的社會學研究是在凡俗的社會學基礎上,理論的社會學推理是在實際的社會學推理之上實現的。作為一個社會學家在用客觀性表達研究社會時,總離不開他作為一名社會成員的經驗和從前的經歷來指導自己的行為。③行動在特定情景中的實際完成具有可分析性。他主張對行動的研究要追溯到個人經歷和歷史背景,日常生活世界具有歷史的連續性,這就使舒茨所說的對實在懷疑的懸置成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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