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有技術

對於2009-10-1以前提交的專利申請 現有技術(2009-10-1以前執行2001年的《專利法》稱為“已有的技術”)必須具有三性:1、公知性,公開方式包括出版物公開、使用公開和以其他方式公開三種;2、時效性:公開時間必須在被審申請的包括在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 以前;3、實用性:“能夠製造或者使用”和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公開時間在被審申請的申請日以前,沒有實用性的公知方案,不是現有技術。如“嫦娥奔月”這類科幻小說、神話中公開的方案。因為吃仙藥不能讓人從地球奔到月球上去,所以是沒有實用性的公知方案。”嫦娥奔月“就不是現有技術。所以不能說:中國的嫦娥在遠古時期就到月球上去了,可見世界登月第一人,不是美國人尼爾·阿姆斯特朗,而是中國的嫦娥!

介紹

屬於專利術語

和專利法區別

這和專利法中所稱的“已有的技術”是同一概念,也包含說明書所指的技術背景。現有技術,不再具有新穎性,因而不能申請專利。對於2009-10-1以後提交的專利申請(包括當日) 依照修改後專利法的定義,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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