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總裝備部《 現役軍人和人民武裝警察居民身份證申領發放工作方案》第二條、發證範圍,根據《現役軍人和人民武裝警察居民身份證申領發放辦法》規定,部隊人員居民身份證申領發放範圍為:軍隊、武警部隊現役軍官、警官、文職幹部、士官、義務兵、具有軍籍的學員,以及由軍隊、武警部隊管理的離退休幹部和待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等。其中,已領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其居民身份證在有效期內可以繼續使用,不再換領新證。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第五條、辦理程式,(一)調查摸底。部隊團級以上單位,對所屬人員是否已經領取居民身份證、是否已經編制公民身份號碼等情況進行調查摸底。其中,對已經領取過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進行登記備案,不再換領新證;對未編制公民身份號碼的,按照公安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總裝備部《關於認真做好軍隊和武警部隊人員公民身份號碼編制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1]47號)的規定辦理;對公民身份號碼有重號錯號、一人多號的,與原編碼地公安機關聯繫進行清理、糾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