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社會中的訴訟功能2008

現代社會中的訴訟功能2008

《現代社會中的訴訟功能2008》是由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

編輯推薦

《訴訟法學文庫》是面向國內外專家、學者長期開放的大型專著叢書。自2001年面世以來,已出版發行了60餘部以訴訟原理、訴訟規律為內容且有新意、有深度、有分量的專著、譯著,對公安、司法工作有指導意義,對立法工作有參考價值。其中已有多部獲得省部級以上獎勵。

內容簡介

《現代社會中的訴訟功能2008》試圖探討現代社會中訴訟功能的發生、發展的內在機理及其基本表征。關於現代社會中訴訟功能的發生機理,《現代社會中的訴訟功能2008》認為,社會整體及其他社會結構對訴訟體系的資源供給及其對訴訟結構體系的功能需求是現代社會中訴訟功能發生的外在根據。訴訟體系——訴訟功能發生的機制實體,是由一定數量的結構要素,以一定的結構形式組合而成的功能發生系統。關於現代社會中訴訟功能的發展機理,《現代社會中的訴訟功能2008》通過研究分析在原始社會、傳統社會、現代社會中,訴訟結構及其功能產生、成長、發展的一般規律性,揭示現代社會中訴訟功能形成的社會機理。對訴訟功能的經驗表現進行實證分析即是對現代社會中訴訟功能發生、發展機理的確證。《現代社會中的訴訟功能2008》對訴訟在現代社會的政治領域中和市民社會領域中的功能表現進行歸納、分析,並對訴訟在現代社會中負功能表現進行觀察研究,形成對現代社會中訴訟功能表征的系統描述。

作者簡介

張愛球,江蘇射陽人,法學博士。2001年在南京師範大學訴訟法學專業碩士研究生畢業,獲碩士學位;2004年獲南京師範大學法理學博士學位,現在江蘇省國家稅務局征管處工作。主要從事現代司法理論、現代稅收管理理論等領域研究。先後在中國政法大學學報等多種學報、社科學術刊物上發表學術論文二十多篇。在《全球化——中國法制現代化》(公丕祥主編,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一書中承擔“第二章第一次全球性法律重構”的研究撰寫工作。

目錄

導論

一、概念辨析

(一)訴訟

(二)功能

二、分析工具

(一)社會結構及其功能進化

(二)國家與社會的分離運動及其結構圖式

三、研究方法及意義

(一)研究方法

(二)理論和實踐意義

第一章 現代社會中訴訟功能的發生機理

一、社會系統與訴訟結構

(一)社會系統結構分化與訴訟結構

(二)社會經濟與訴訟結構

(三)社會政治與訴訟結構

(四)社會文化與訴訟結構

二、作為傳導機制的訴訟體系

三、作為功能發生機制的訴訟體系

(一)訴訟體系解構

(二)訴訟體系要素的結構功能分析

(三)訴訟形式機制

四、訴訟功能機制特徵及其與非訴訟糾紛

解決機制的功能比較

(一)訴訟功能機制的主要特徵

(二)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及其功能特徵

(三)以訴訟機制為主導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功能整合

第二章 現代社會中訴訟功能的發展機理

一、社會進化與訴訟功能的產生、發展

二、原始社會中的訴訟功能

三、傳統社會中的訴訟功能

(一)傳統社會中的訴訟及其功能發展

(二)中國傳統社會中的訴訟及其功能品格

四、現代社會中訴訟功能的發展

(一)關於現代社會

(二)訴訟體系及其功能的歷史轉型

(三)韋伯和昂格爾的解說

(四)現代訴訟功能形成的複雜社會機理

(五)西方法律傳統對現代社會中訴訟功能形成和發展的歷史貢獻

五、現代社會中訴訟功能的全球化

(一)關於全球化

(二)第一次全球化浪潮中訴訟法律全球性重構及訴訟功能全球化趨勢

(三)現代訴訟體系的全球性重構和訴訟功能全球化的社會機理

第三章 現代社會中訴訟功能的現象考察

一、現代社會中訴訟功能的考察視角

(一)顯功能與潛功能

(二)目標功能與現實功能

(三)正功能與負功能

(四)主要功能與次要功能

(五)單一功能與綜合功能

(六)一般功能與具體功能

(七)普遍功能與特殊功能

二、訴訟在社會政治領域中的功能表現

(一)訴訟對政治國家整體的結構功能

(二)訴訟對國家行政體系的結構功能

(三)訴訟對立法及司法法律體系的結構功能

三、訴訟在市民社會領域的功能表現

(一)訴訟與市民社會領域的結構關係

(二)訴訟對市民社會的結構功能

四、現代社會中訴訟的負功能表現

(一)關於訴訟負功能

(二)訴訟負功能發生的機理分析

餘論當代中國訴訟功能的觀察與思考

一、當代中國訴訟功能的觀察

二、當代中國訴訟功能發展問題的思考

(一)當代中國訴訟功能的目標建構

(二)當代中國訴訟功能發展中應注意處理好的若干問題

參考書目

後記

前言

訴訟法制是現代法治的重要內容和標誌之一,也是依法治國的重要保障。我國法制建設的歷程已經證明,訴訟制度是否健全與完善,直接決定著實體法律的實際效力:沒有相應的訴訟制度作為依託,實體權利只能是“鏡中花、水中月”;沒有完善的訴訟制度予以保障,實體法律將無法如其所願地實現其追求的立法目的。更為重要的是,訴訟法制的完善程度如何,還直接反映和體現著一個國家、一個民族進步、文明、民主和法治的程度,是區分進步與落後、民主與專制、法治與人治、文明與野蠻的標誌。在現代法治國家,訴訟制度作為法治的一個重要環節,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視。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法官威廉·道格拉斯曾談道,“權利法案的大多數規定都是程式性條款,這一事實絕不是無意義的。正是程式決定了法治與恣意的人治之間的基本區別”。

我國1999年憲法修正案正式確立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治國方略,為推進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完善我國司法體制,提出了新的綱領和目標。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初步發展則培育了公眾的權利觀念,並由此對司法公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此大背景下,通過增設新的訴訟制度以充實公民實體權利的實現途徑,通過完善現行訴訟制度以保障實體法律的公正實施,從而推進依法治國,加快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的步伐,已經成為我國法治建設的關鍵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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