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將原區農業局(區委農村工作辦公室、區林業局、區畜牧獸醫局、區水利局、區海洋與漁業局)的職責整合劃入區海洋和農漁局。
二、將區民政局的扶貧開發職責劃入區海洋和農漁局。
三、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海洋、水務、林業、種植業、農牧漁業管理、農業機械化和社區集體經濟發展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海洋、水務、林業、農牧漁業生產和社區集體經濟戰略規劃並監督實施。
四、調查研究海洋、林業和農牧漁業動態,掌握和提供信息,反映情況,推廣典型經驗。
五、綜合管理、協調和指導海洋開發利用和保護,負責海岸帶開發利用和保護的有關工作,負責管理海洋和農漁業自然環境和珍稀水生野生動物;組織海洋環境與資源調查、監測。
六、承擔林業資源與林業環境保護責任;組織開展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全民義務植樹和國土綠化工作;負責森林防火工作,負責林業行政執法工作,協調森林公安工作。
七、負責全區水務管理,開展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負責水務工程建設項目基本建設程式的管理和監督,依法徵收水資源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
八、牽頭擬訂農業投入和農業生產、流通、分配等改革方案,並組織落實;組織農業新技術、新品種的引進、試驗、示範和推廣套用;組織農業、林業科技項目的實施和成果評審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管理農業、林業科技人員和農業、林業專業技術職稱的評定、晉升工作。
九、負責種畜禽管理、獸醫衛生、獸藥藥政及藥檢工作,組織實施對區內動植物的防疫和檢疫工作,組織對疫情的監測、控制和疫病的撲滅工作;負責指導管理飼料工作。
十、承擔海洋監察和漁業船舶監督,查處相關違法活動;負責全區漁港規劃建設;管理海洋與漁業系統的基礎設施;指導漁船管理工作;管理淺海灘涂水產養殖業,協調、指導水產品加工和流通工作;負責伏季休漁制度的實施。
十一、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市委和區委有關農村工作的方針政策。
十二、承擔全區社區集體經濟組織(由原農村集體改制的股份合作公司)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全區防汛、防旱、防風和城市防洪工作,承擔區“三防”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負責扶貧開發、老區建設工作。
十五、承辦區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