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決定
廣東省珠海市人大常委會
珠海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告第2號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珠海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的決定》已由珠海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2012年5月30日通過,2012年7月26日經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9月17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確保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等。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侵占社會保險基金。
第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財政部門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從社會保險基金中提取任何費用。
第五條 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實行公開原則。
第六條 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行行政監督。
市財政、審計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社會保險基金進行監督。
第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市人民政府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的活動進行監督。
第八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
第二章 基金的監督
第九條 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條 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對社會保險基金進行分析評估,監督社會保險基金的收益情況、資產質量、基金結餘的使用情況。
第十一條 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有權檢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社會保險基金有關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市財政部門負責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的管理和監督,以及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
第十三條 市審計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四條 市審計部門應當每年對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收支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審計情況報市人民政府,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等有關部門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及財政部門進行有關社會保險基金業務的執法檢查。
第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資運營以及監督檢查情況的專項工作報告,組織有關執法檢查等,依法行使監督職權。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組織設立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進行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由職能部門代表、工會代表、繳費單位代表、被保險人代表和有關專家代表組成,辦公室設在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活動方式由章程規定,其章程應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社會保險費的徵收和支付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的違法行為有權投訴和檢舉。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單位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二條 對偽造、變造、轉移、隱匿、刪改、毀棄與社會保險基金有關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資料的行為,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對非法轉移、隱匿、侵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或者違規投資運營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等應當制止,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