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志願者聯合會

珠海市志願者聯合會

珠海市志願者聯合會是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於進一步發展志願者服務事業的意見》精神,進一步推動我市志願服務事業發展,協助做好我市全國文明城市創建工作,發起成立的志願者聯合會,業務主管單位為共青團珠海市委員會。 市志願者聯合會包括會員代表192名,理事124名。這意味著聯合會對全市近11.6萬志願者的有效覆蓋。許多民間志願者服務自組織。如“珠海戶外”、“逍遙旅談”、“珠海車友會”等組織的扶著人以會員身份加入聯合會,使自組織相應有了歸屬,這成為聯合會的一大特色。聯合會的成立突破了“條塊分隔、行業限制”的體制障礙,整合了各領域的志願服務資源,實現了志願者組織和志願者的社會化大聯合,為珠海志願者搭建起了一個服務有平台、行動有組織的“志願者之家”。

機構設立

經過籌備,珠海市志願者將於2009年12月3日成立,聯合會發起單位包括珠海市青年志願者協會、珠海市紅十字志願者分會,還將包括香洲、斗門、金灣等區和高校志願者、義工組織,以及珠海的各類民間志願服務自組織。珠海市志願者聯合會全面整合全市各級、各類志願服務資源,力爭根本扭轉志願活動多頭管理的現象,實現統籌管理“四統一”:統一的組織架構、統一的標識與視覺識別系統、統一的志願服務時數認證平台、統一的志願者晉級制度與獎金機制。

機構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是珠海市志願者聯合會。本會的英文名稱為Zhuhai Volunteer Federation,縮寫為ZHVF;

第二條 本會是聯絡、團結、凝聚所在區域內的志願組織共同開展志願服務工作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由自願、無償為社會提供志願服務的志願組織以及社會各界人士組成,並經市民政部門登記成立;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服務社會,共建和諧”,本會倡導“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者精神;

第四條 本會業務主管單位為共青團珠海市委員會,珠海市民政局對本會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是珠海市童心路18號1棟10樓(珠海市青少年婦女兒童活動中心)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致力於改善社會風氣,建立和諧的人際關係,為珠海市進一步解放思想、落實科學發展觀營造良好的環境;

(二)培養公民的責任意識、奉獻精神和服務能力,促進公民道德整體水平和科學文化素質的提高;

(三)統一制定全市志願服務工作(包括監督、考核、培訓)發展規劃、規章制度

(四)培養、培訓志願者和志願者管理者

(五)開展志願者工作的理論研究,總結推廣經驗;

(六)開展與國內、港澳台及海外志願者組織和團體的交流與合作;

(七)為社區發展、扶貧開發、搶險救災以及大型社會活動等公益事業提供志願服務;

(八)為具有特殊困難、需要幫助的社會成員以及貧困地區提供志願服務;

(九)維護志願者的合法利益,致力於推進志願服務的法制建設,為志願服務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十)聯合會的官方網站設立運用網際網路傳播志願服務精神。設立市志願者聯合會官方網站,珠海志願者論壇。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實行會員管理制度,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志願服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由理事會授權本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本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團體會員可向本會推薦個人會員;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

(二)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提前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過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2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會長、特邀會長、特邀法律顧問的聘請;

(八)決定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過半數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過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2,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過半數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過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會長、特邀會長若干名,實行聘請制,主要邀請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或者對我省志願服務事業給予較大支持的人士分別擔任。每屆任期5年,會員代表大會提前或延期舉行,任期相應地改變,可連聘、連任。

第二十六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會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過半數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會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9年--月--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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