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住房建設規劃(2010-2012)

珠海市住房建設規劃(2010-2012)是一項由珠海市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住房需求

第三章 住房建設目標及計畫

第四章 住房建設用地規劃

第五章 住房建設政策與策略

第七章 附則

附表

第一章總則

第1條  規劃背景

為服務於珠海建設“珠江口西岸核心城市、生態文明新特區、科學發展示範市”的城市發展目標,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國辦發(2010)4號】,以下簡稱“國11條”)、《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粵府辦(2010)7號】,以下簡稱“粵4條”)的要求,並且與《珠海市城市總體規劃(2010-2030)》、《珠海市房地產業發展專題調研》銜接,調整住房結構、穩定住房價格,不斷健全具有珠海特色的、多層次的住房梯級供應和消費體系,滿足不同層次居民家庭的住房需求,努力做好“住有所居”各項工作,保持珠海市房地產市場的持續健康平穩發展,實現珠海市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根據住建部下發的《關於做好住房建設規劃與住房建設年度計畫制定工作的指導意見》(建規[2008〕46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劃。

第2條  規劃範圍

本次規劃的範圍是珠海行政轄區,包括橫琴新區、香洲區、金灣區、斗門區、萬山區、高新區、保稅區和高欄港區。規劃面積約為7836平方公里,其中陸域面積約為1701平方公里,海洋面積約為6135平方公里。

第3條  規劃期限

根據“粵4條”的要求,本次住房建設規劃的期限為2010-2012年。

第4條  規劃依據

本規劃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7號)、《關於落實新建住房結構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見》(建住房〔2006〕165號)、《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關於做好住房建設規劃與住房建設年度計畫制定工作的指導意見》(建規[2008〕46號];《關於住房建設規劃編制工作的指導意見》(粵建房字[2006]103號);《珠海市城市總體規劃(2001-2020)實施評估報告》、《珠海市城市總體規劃(2010-2030)前期研究》、《珠海市住房建設規劃(2008—2012)》、《關於印發2008-2010年珠海市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總體規劃方案的通知》【珠府(2008)25號】、珠海市2009-2011年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目標責任任務、“國11條”、“粵4條”為依據。

第5條  規劃指導思想和原則

本規劃期內,按照“總量控制、區域平衡、項目落實”的總體要求,堅持以滿足不同收入層次住房需求為導向,以多渠道加快解決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為重點,有針對性地加強對房地產市場的巨觀調控,實現住房供求總量基本平衡、結構基本合理、價格基本穩定。

1、貫徹科學發展觀,深化落實城鄉規劃,並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協調,使珠海成為環珠江口宜居灣區的重要組成部分;

2、切實落實“國11條”、“粵4條”精神,從土地供應管理和城鄉規劃管理的角度出發,科學構建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居民收入層次相適應的多層次住房供應和消費體系,促進住房一、二、三級市場均衡發展,努力改善民生,保持房地產市場健康、穩定。

3、繼續做好住房保障工作,爭取在規劃期內基本實現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保盡保”。結合珠海市2009-2011年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目標責任任務,以目標為導向確定保障性住房建設規模。在居住用地供應中優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創新保障性住房建設模式,在堅持政府主導的基礎上探索建立多元化、社會化的建設投資渠道。針對珠海市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多集中於舊城區的特點,將住房保障工作與“三舊”改造工作緊密結合。探索採取購、租存量住房資源用於住房保障的方式,拓展保障性住房來源。充分考慮城鎮低收入家庭對交通、公共服務等設施條件的需求,改善中低收入民眾的生活環境,降低生活成本。

4、改善住房供求關係。採取多種渠道、多種模式繼續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設,根據房地產市場情況,以優先保障有效住房需求為原則合理確定商品住房供應規模,保證住房價格基本穩定。

5、調整住房供應結構。優先保障90平方米以下中小戶型、中低價位住宅供應量,本年度凡新審批、新開工的套型面積90平方米以下住房所占比重,必須達到住房建設總面積的70%以上,合理引導資源節約型住房消費和建設模式。

6、集約節約高效利用土地資源。積極盤活已收回閒置土地、爛尾地等各類存量土地,優先供應民生用地;結合“三舊”改造,因地制宜,採取多種方式,合理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參與舊城鎮、舊廠房和城中村改造,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應。堅持“生態優先、宜居為重”的原則,合理布局居住用地,引導住房建設與建設宜居城市的要求相一致。

7、尊重房地產市場運行規律。根據房地產市場運行情況和政府土地儲備實際規模,科學合理制訂實施年度住房建設計畫;著力創新房地產市場管理手段,運用信息化技術實現對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全過程監管,進一步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切實維護民眾的合法權益。

第6條  規劃目標

規劃以實現“住有所居”、促進社會和諧為根本目標。

1、基本實現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保盡保”。

2、商品住房供應結構與居民收入層次結構相適應。保證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供應,其年度供應量不低於居住用地供應總量的70%;新審批、新開工的商品住房建設,套型建築面積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積所占比重達到開發建設總面積的70%以上。

3、住房建設和供應規模與區域內居民的實際住房需求相適應,優先保障自住型、改善型住房需求,抑制投機性需求。

第二章住房需求

第7條  商品住房建設需求情況

從國內相關城市的經驗來看,每年度商品住房的銷售量接近於商品住房的需求量。由於珠海市商品住房銷售量的逐年增長接近於一條直線,因此,可以用一元線性回歸模型來近似的表示年份與商品住房銷售量的關係。根據2000-2009年珠海市商品住房銷售量的回歸分析,得出:y=-30154.4+15.12727x.。據此計算,2010年,珠海市商品住房需求量約為251萬平方米;2011年,珠海市商品住房需求量約為267萬平方米;2012年,珠海市商品住房需求量約為282萬平方米。

綜上,預計規劃期內商品住房總需求約為800萬平方米。

第8條  保障性住房建設需求情況

根據我市的實際,珠海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房、經濟適用房、公共租賃房和外來務工人員宿舍等四種類型。

(1)廉租房

根據珠海市政府與廣東省簽訂的“2009-2011年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責任書”,2009-2011年珠海市將基本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其中,廉租房保障戶數為1673套。

根據廣東省建設廳下發的《關於做好2009-2011年住房保障規劃編制和保障性住房項目儲備工作的通知》(粵建保函【2009】389號),實物配租比重最終應占廉租房總量的60%以上。

2009年,珠海市已完成廉租房實物配租422戶,從責任書確定的目標來看,2010-2011年珠海市還需要完成廉租房實物配租602戶。

隨著珠海經濟社會的發展,人均月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線150%(含)以下的低收入家庭應該不會大幅增加;即便有所增加,也可以採取租賃住房補貼的形式解決部分家庭的住房困難。因此,本次規劃確定,2010-2012年,珠海市至少需要供應602套廉租房,建築面積約為3萬平方米。

(2)經濟適用房

2009年,珠海市已完成經濟適用房718套。

根據珠海市各地區的住房現狀、收入水平和規劃發展構想, 2010-2012年珠海市經濟適用房的建設重點為西部地區華僑農場職工危舊房改造。

按照我市的相關檔案,需要建設9095套經濟適用房用於華僑農場職工的安置。目前,紅旗、平沙華僑農場危房改造累計完成3551戶,在建1325戶,還需要建設4219戶。

因此,本次規劃確定:2010-2012年,珠海需要建設4219套經濟適用房,建築面積約為34.8萬平方米。

(3)公共租賃房

從珠海市的實際來看,住房困難的矛盾相對緩和。通過廉租房和經濟適用房的建設,基本可以解決歷史欠賬問題。因此,公共租賃房主要解決部分新增戶籍人口的過渡性住房問題。

由於珠海市戶籍人口的逐年增長接近於一條直線,因此,可以用一元線性回歸模型來近似的表示年份與戶籍人口的關係。根據2000-2008年珠海市戶籍人口的回歸分析,得出:y=-1.8×10+9076.133x.。據此計算, 2012年,珠海市戶籍人口總戶數約為313432戶。因此,2010-2012年,珠海市新增戶籍人口27228戶。

從國內保障性住房建設較為完善的城市來看,公共租賃房的適宜覆蓋面為新增戶籍人口的5%-8%。按新增戶籍人口總戶數的5%計算,2010-2012年,珠海市應建設公共租賃房1361套;按新增戶籍人口總戶數的8%計算,2010-2012年,珠海市應建設公共租賃房2178套。

綜合考慮珠海的住房保障、城市規劃、財政能力等因素,本次規劃確定:2010-2012年,珠海需要供應1400套公共租賃房,建築面積約為8.4萬平方米。

(4)外來務工人員宿舍

長期以來,珠海市將非戶籍人口的外來務工人員也納入了住房保障的考慮範疇。根據珠海市的相關規定,工業園區7%的用地面積、15%的建築面積用於園區生活配套設施的建設,其中70%左右用於外來務工人員宿舍的建設。

根據《珠海市城市總體規劃(2001-2020)實施評估報告》,2000-2008年,工業用地從2029公頃增長到6435公頃。按照前述比例進行估算,每年約有27公頃的用地用於外來務工人員宿舍建設。目前,按照平均容積率為1.5計算,每年約建設外來務工人員宿舍40.5萬平方米。

因此,本次規劃確定:2010-2012年,珠海需要建設120萬平方米的外來務工人員宿舍。

綜合以上情況,規劃期內住房需求總量預計為966.2萬平方米。

第三章住房建設目標及計畫

第9條  住房建設總量目標

規劃期內建設各類住房總建築面積約為966.2萬平方米,與預計的住房需求保持基本適應。

第10條  住房建設結構指引

規劃期內,單套套型建築面積90平方米以下的新建住房總建築面積應達到新建住房總建築面積的70%。廉租房單套套型建築面積應當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經濟適用房單套套型建築面積應當控制在65平方米以下(農場危房改造可適當放寬);公共租賃房單套套型建築面積應當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第11條  保障性住房建設原則及建設目標

以政府為主導建設廉租房、經濟適用房、公共租賃房,土地採取劃撥方式供應,建設涉及稅費全免。

1、廉租房保障範圍為本市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優先保障城鎮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以下簡稱雙特困家庭)。

2、經濟適用住房保障範圍為本市納入華僑農場危舊房改造的職工家庭,保障標準要實現與廉租住房、公共租賃房緊密銜接又有所區別。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的房價由政府指定,開發建設主體應更加多元化,積極探索政府建設、社會投資建設和在商品住房建設項目中配建的多種模式。社會投資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的利潤由政府按照國家相關政策予以嚴格控制。

3、公共租賃房保障範圍為中低收入家庭、新就業職工、引進人才等,保障標準要實現與廉租房緊密銜接又有所區別。公共租賃房建設項目的租金由政府確定,開發建設主體應更加多元化,積極探索政府建設、社會投資建設和在商品住房建設項目中配建的多種模式。社會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房項目的利潤由政府按照國家相關政策予以嚴格控制。規劃期內要著力加強公共租賃房管理,確保公共租賃房的公平、公正、公開分配。

4、外來務工人員宿舍保障範圍為非戶籍的外來務工人員,保障標準要實現與公共租賃房緊密銜接又有所區別。外來務工人員宿舍的用地在出讓的工業用地中解決,開發建設主體應更加多元化,積極探索社會投資建設和在商品住房建設項目中配建的多種模式。

5、按照以人為本、公平普惠的原則,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城市化發展進度和居民收入水平,逐步擴大廉租房和公共租賃房保障範圍。

6、建設保障性住房應與“三舊”改造相結合,堅持新建與購、租存量住房相結合。

7、規劃期內,建設廉租房602套、建築面積3萬平方米;建設經濟適用房4219套、建築面積34.8萬平方米;建設公共租賃房1400套,建築面積8.4萬平方米;建設外來務工人員宿舍120萬平方米。

第12條  商品住房建設原則及建設目標

1、政府通過掌握商品住宅用地供應規模和時序、控制戶型結構比例、培育商品住房二、三級市場、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等措施對商品住房市場進行巨觀調控。優先發展中小戶型、中低價位普通商品住房,滿足中等收入階層有效住房需求,引導樹立節約、理性的住房消費理念;堅持以市場調節為主導發展面向中高收入階層的其他商品住房。

2、規劃期內,建設商品住房建築面積800萬平方米。

第13條  住房建設年度計畫

1、2010年,各類住房建設總建築面積約為347.66萬平方米。其中:

廉租房建設301套,1.5萬平方米;經濟適用房建設4219套,34.8萬平方米;公共租賃房建設560套,3.36萬平方米;外來務工人員宿舍建設40萬平方米。

建設商品住房建築面積251萬平方米。

2、2011年,各類住房建設總建築面積約為329.02萬平方米。其中:

廉租房建設301套,1.5萬平方米;繼續建設未竣工的經濟適用房;公共租賃房建設420套,2.52萬平方米;外來務工人員宿舍建設40萬平方米。

建設商品住房建築面積267萬平方米。

3、2012年,各類住房建設總建築面積約為343.52萬平方米。其中:

繼續建設未竣工的經濟適用房;公共租賃房建設420套,2.52萬平方米;外來務工人員宿舍建設40萬平方米。

建設商品住房建築面積282萬平方米。

第四章住房建設用地規劃

第14條  居住用地布局

規劃期內,在強調土地資源節約、集約、高效利用的前提下,按照用好增量、盤活存量的原則優先安排民生居住用地,重點保證保障性住房和中小戶型、中低價位普通商品住房的用地供應;堅持區域住房發展合理布局,根據城市建設發展方向,以加快建設宜居城市為目標,對中心城區實施“雙增雙控”策略,原則上不再新增居住用地;在發展新區住宅建設的同時,加強交通、教育、醫療等公共配套設施建設,提高新區宜居程度,進一步引導住房需求與城市規劃導向相一致。

1、按照“一條主軸、兩大板塊、三區一城、若干組團”的城市格局,堅持新區建設為主,舊城更新為輔的原則,推進重點地區的發展,引導城市的發展方向,同時根據房地產市場需求,優先保證普通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用地供應。

2、“一條主軸”是指由磨刀門水道以東的情侶路和磨刀門以西的珠海大道構成的城市主要功能聚集軸,串聯起珠海主要的區域性服務功能。珠海市居住用地應依託主軸,由東向西拓展。

3、“兩大板塊”是指由磨刀門水道分隔的東部板塊和西部板塊。東部板塊具有特色鮮明的濱海花園城市風貌,區域性現代服務業集聚平台正在形成,應不斷提升城市居住品質;西部板塊具有良好的濱江田園城市風貌基礎,適宜大力發展第二產業。

4、“三區一城”是指由香洲主城區、橫琴新區、西部中心城區構成的珠海主城區,與澳門聯手,共同打造珠三角西部地區的“極核”,成為未來珠江口西岸整個區域的主城區。

香洲主城區的居住用地布局應順應公共運輸系統日益完善、現代服務業和傳統服務業高度集中的趨勢,加快“三舊”改造和土地利用結構調整,積極建設商品住房、廉租房和公共租賃房等多種住房,形成綜合性居住區域。

橫琴新區應在“探索粵港澳合作新模式的示範區、深化改革開放和科技創新的先行區以及促進珠江口西岸地區產業升級發展的新平台”的發展定位下,努力將橫琴新區打造成為現代時尚型和生態型的海濱新城區,促進橫琴新區“連通港澳、區域共建的開放島”、“經濟繁榮、宜居宜業的活力島”、“知識密集、信息發達的智慧型島”、“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的生態島”目標的實現,居住用地主要分布在在國際居住社區、休閒度假區、高新技術產業區配套居住區、農民新村與舊村整治區等地。

西部中心城區作為珠江中城市群的高質量生活中心,其居住的布局形態必然成為表征西部城區乃至新珠海屬性、發揮地區職能的重要載體。科學合理規劃居住用地,使居住功能達到承載西部城區生活保障的最佳狀態,保證城市各項職能的順利實現,提高環境的宜居性與吸引力。該地區的居住用地應依託公共運輸走廊和生態廊道,建設多樣化的居住生活社區。居住用地以二類居住用地為主,高爾夫球場、西湖周邊及泥灣門以西等環境較好的地段適量安排一類居住用地。

5、“若干組團”是指若干城市功能組團。與“4+4+1+1”的產業格局相適應,包括唐家灣、三灶、平沙、高欄港、富山、蓮洲等。既要依託產業園區提高產業發展的集聚度,提高產業用地產出效益,提高基礎設施服務效率;又要延續組團式城市發展模式,使居住用地與自然生態空間互相穿插,營造生態友好的環境,留出可持續發展空間。隨著產業用地與居住用地的集聚,打造各級、各類生產、生活服務的城市中心,建成珠海、珠江西岸乃至更廣闊區域內經濟與社會繁榮的載體和交通網路的樞紐。

6、居住用地布局應與城市綜合交通系統、公共運輸網路以及重大基礎市政設施相結合。城市建設優先完善基礎設施,完善居住配套,改善居住環境;同時加大對西部中心城區、航空產業園、平沙新城、富山工業園等地區的居住用地儲備,逐步解決新增人口的居住問題。

第15條  居住用地供應總量

本次規劃通過每年的住房建設量,結合法律、法規、規範性檔案規定的容積率區間,確定每年的居住用地供應量。該供應量為“居住用地最小供應量”,是住房建設的保底量,不含因各種原因批而未建或未取得預售許可的居住用地。因此,該規劃確定的居住用地供應量小於國土部門的住房供地總量。

規劃期內,居住用地最小供應量為416.2公頃。其中,保障性住房用地最小供應量為28.2公頃,商品住房用地最小供應量為388公頃。

第16條  居住用地供應結構指引

1、保障性住房用地:規劃期內,至少供應28.2公頃保障性住房用地。其中:廉租房用地至少供應1.3公頃;經濟適用房用地至少供應23.2公頃;公共租賃房用地至少供應3.7公頃;外來務工人員宿舍用地在工業用地中解決,不需要單獨提供居住用地供應。

2、商品住房用地:規劃期內,商品住房用地至少供應388公頃。

第17條  居住用地供應年度計畫

1、2010年,各類居住用地最小供應量為147.33公頃。其中:

保障性住房用地最小供應量為25.33公頃,其中:廉租房用地至少供應0.65公頃,經濟適用房用地至少供應23.2公頃,公共租賃房用地至少供應1.48公頃;

商品住房用地至少供應122公頃。

2、2011年,各類居住用地最小供應量為131.76公頃。其中:

保障性住房用地最小供應量為1.76公頃,其中:廉租房用地至少供應0.65公頃,公共租賃房用地至少供應1.11公頃;

商品住房用地至少供應130公頃。

3、2012年,各類居住用地最小供應量為137.11公頃。其中:

保障性住房用地最小供應量為1.11公頃,全部為公共租賃房用地;

商品住房用地136公頃。

第五章住房建設政策與策略

第18條  土地供應與管理的政策與策略

1、繼續加強居住用地的供應管理。

按照全市住房建設規劃目標,確定居住用地儲備規模、供應規模和供應結構。

從節約集約用地、緩解住房供求矛盾出發,在不提高建築密度和增加綠化率的前提下,適當提高住房建設開發強度。

繼續停止別墅類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供應,嚴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居住用地供應。

2、繼續加強住房開發建設管理,調整住房供應結構。

加強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進一步完善商品住房預售制度和網上交易制度,促進住宅產業化發展,激勵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功能最佳化。

構建跨部門的商品住房建設項目監管網路,實現對開發建設的全過程監管,從制度上防止商品住房建設項目爛尾、閒置。

3、優先保障保障性住房供應。

保障性住房由市政府統一計畫、統籌建設,納入年度建設計畫的保障性住房用地應優先儲備、優先安排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和優先供應。

加大保障性住房中的廉租房建設量,提高保障性住房的居住配套功能。

保證全市年度土地出讓金的一定比例套用於廉租房建設;進一步加強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監管,促進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合理、節約使用。

完善保障性住房管理。制定經濟適用房、公共租賃房管理的各項政策,進一步完善經濟適用房、公共租賃房建設和租售管理制度,加大經濟適用房、公共租賃房建設、租售過程的監管。

4、採取多種辦法幫助中等收入階層解決住房問題。

在立足住房市場化、貨幣化改革方向的基礎上,完善中等收入階層住房指導政策。進一步深化住房貨幣分配改革,著力提高住房公積金在支持住房消費的作用。

5、進一步加強房地產信息披露和正確的輿論引導,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

嚴格商品住房預售許可證審批,加大違法案件查處力度,規範商品住房市場秩序。進一步嚴厲打擊房地產開發企業捂盤惜售、囤積房源、惡意炒作和哄抬房價等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加強對預售監控款的全程監控。

加大對房地產開發企業信息披露的監管,完善統計方式,進一步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

針對市場不正常的炒作行為,加強正面的輿論宣傳,引導理性投資和理性消費。

6、加大閒置土地處理力度,積極盤活存量土地。

依據閒置土地處置的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按造成土地閒置的不同原因,採取延長開發建設時間、改變土地用途、進行土地置換、現狀公開出讓、依法收回並納入土地儲備等各類辦法,對閒置土地積極予以盤活。

7、積極穩妥的開展“三舊”改造。

制定完善“三舊”改造的配套政策,在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相對集中的地區率先開展舊城鎮和舊村莊改造。建立公平、合理的舊城鎮和舊村莊改造拆遷補償辦法,激勵改造範圍內居民、村民主動參與改造工程。

8、進一步發展住房二級和三級市場。

逐步促進存量住房流轉信息的充分公開,規範房地產中介服務市場,培育和發展住房二級市場和三級市場,規範引導住房二級市場和三級市場健康發展,多渠道增加中低價位、中小戶型住房供應,引導市民通過換購、租賃等方式,合理改善居住條件,充分發揮存量住房市場對住房一級市場的補充作用。

第19條  政府調控與市場調節

採取政府主導建設保障性住房、政府調控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和由市場調節其他商品住房市場的辦法,結合珠海實際貫徹落實國家穩定住房價格的巨觀調控措施。

1、保障性住房建設計畫按照城鎮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實際需求確定,建設規模占整個規劃建設總規模的16%左右。

2、政府調控的中小戶型、中低價位普通商品住房根據中等收入階層的實際需求確定,建設規模占整個規劃建設總規模的54%左右。

3、市場調節的其他商品住房用地供應採取公開出讓,建設規模占整個規劃建設總規模的30%左右。

第六章 規劃實施的保障措施

第20條  滾動編制住房建設規劃的年度實施計畫

對於在市場體制下快速發展的城市,每年滾動編制住房建設規劃的年度實施計畫可實現對住房建設規划進行適時調校,以滾動實施住房建設規劃,增強住房建設規劃的可操作性和指導性。

住房建設規劃年度實施計畫應明確住宅建築套密度(每公頃住宅用地上擁有的住宅套數)和住宅建築淨密度(每公頃住宅用地上擁有的住宅建築面積)兩項強制性指標,指標的確定必須符合本規劃及其年度實施計畫中關於住房套型結構比例的規定;並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出具套型結構比例和容積率、建築高度等規劃設計條件,並作為土地出讓前置條件,落實到新開工商品住房項目。

第21條  建立住房建設規劃實施跟蹤機制

加強規劃實施情況評價工作,建立住房建設規劃實施情況動態跟蹤機制,對每年政府引導下的住房建設年度計畫實施績效分析和評價,通過對每年廉租房、公共租賃房、商品住房用地供應、開工建設量、上市銷售量和實際成交量的統計分析,確定下一年度住房建設用地供應量、空間分布和建設量(住房建設年度計畫),使住房建設規劃編制、實施與管理有機結合起來,形成動態、互動的反饋環。

第22條  加強住房建設規劃的信息化

建立住房建設規劃年度實施計畫項目電子資料庫,資料庫包含住宅建築套密度、住宅面積淨密度、容積率等相關控制指標,對建設項目進行嚴格的審查,凡不符合要求的項目,原則上不予審批,同時通過對資料庫的動態更新來及時掌握住房建設計畫實施的進展。

第23條  加強住房建設規劃監督管理

建立健全規劃實施監督制度以及行政糾正與行政責任追究制度,同級人大和政府、上級建設和國土部門有權對住房建設規劃中強制性內容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同時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作用,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對沒有按要求進行土地、規劃和建設審批的單位和個人,要及時予以嚴肅查處;屬於失職、瀆職的,應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24條  其他政策與策略

1、加強各相關部門在規劃實施過程中的銜接配合。

要將住房建設目標、土地供應目標、住房結構調整目標等,具體落實到住房和規劃建設、國土、發展改革等部門,分解任務,明確責任,建立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確保工作進度。

2、發揮稅收、信貸政策對房地產市場的調節作用。

嚴格按照國家調控政策,徵收住房轉讓環節營業稅、個人所得稅等稅費;嚴格房地產開發信貸條件;有區別地適度調整住房消費信貸政策。

第七章附則

第25條  規劃調整權

為確保住房建設規劃的及時、有效落實,珠海市將進一步制定保障性住房的規劃,明確落實到具體宗地,具體實施方案將報請珠海市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實施過程中,珠海市有關職能部門可根據土地儲備和房地產市場運行情況,對本規劃作適當調整。

第26條  各區規劃編制權

各行政區、經濟功能區、橫琴新區可以參照本規劃,結合當地實際制定並公布本區域的2010-2012年住房建設規劃。

第27條  規劃實施時間

本規劃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28條  規劃解釋權

本規劃由珠海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負責解釋。


附表

表1: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設年度計畫

年度 廉租房 經濟適用房 公共租賃房
最小用地面積(公頃) 建築面積  (萬平方米) 預計套數(套) 最小用地面積(公頃) 建築面積  (萬平方米) 預計套數(套) 最小用地面積(公頃) 建築面積  (萬平方米) 預計套數(套)
2010 0.65 1.5 301 23.2 34.8 4219 1.48 3.36 560
2011 0.65 1.5 301 - - - 1.11 2.52 420
2012 - - - - - - 1.11 2.52 420
合計 1.3 3 602 23.2 34.8 4219 3.7 8.4 1400

註:廉租房按50平方米計算;經濟適用房按75-90平方米計算;公共租賃房按60平方米計算。

表2:2010—2012年商品住房建設年度計畫

年度 商品住房最小用地面積(公頃) 商品住房供應量(萬平方米)
2010 122 251
2011 130 267
2012 136 282
合計 388 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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