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等法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揚民主,依法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權。
第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認真履行代表職責,參加大會審議議案、審查報告、選舉和表決等活動。
第二章會議的準備
第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每屆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本屆代表選舉完成後的兩個月內,由上屆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才能舉行。
第六條 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進行下列準備工作:
(一)決定會議召開日期;
(二)提出會議議程草案;
(三)提出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
(四)提出議案審查委員會、計畫和預算審查委員會等需要設立的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名單草案;
(五)審議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稿;
(六)審議代表提出的議案以及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情況報告;
(七)對代表資格進行審查;
(八)決定列席會議人員名單;
(九)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
第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常務委員會應當組織代表通過視察、調研等方式,了解本市發展情況,聽取選舉單位和人民民眾的意見,為代表參加會議依法履職作準備。
第八條 常務委員會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二十日前,將會議召開日期和建議會議審議的主要事項通知代表,並向社會公告。臨時召集會議或者會議改期的,應當及時通知。
第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代表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代表團可以根據需要進行調整。
代表團推選團長、副團長的會議,由常務委員會確定臨時召集人主持。代表團全體會議推選代表團團長、副團長。團長召集並主持代表團全體會議,副團長協助團長工作。
代表團可以設立若干代表小組。小組召集人由代表小組會議推選。
第十條 代表團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對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其他準備事項,進行審議,提出意見。
第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召開預備會議,選舉主席團和秘書長,通過會議議程、議案審查委員會和計畫預算審查委員會等需要設立的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名單、其他準備事項的決定。
預備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持。每屆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常務委員會主持。
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根據各代表團提出的意見,可以對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關於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提出調整意見,提請預備會議審議。
預備會議表決事項,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第三章會議的舉行
第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每年例會一般於第一季度舉行。
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十三條 主席團主持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領導各代表團和委員會的工作。
主席團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主席團成員出席,才能舉行。
主席團作出決定,由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四條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主任委託的副主任召集,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若干人,推選主席團成員若干人分別擔任市人民代表大會各次全體會議的執行主席,並決定下列事項:
(一)會議日程;
(二)副秘書長的人選;
(三)提出表決議案辦法草案;
(四)提出選舉和表決人選辦法草案;
(五)代表提出議案的截止時間;
(六)其他需要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決定的事項。
第十五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召集並主持主席團會議。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對屬於主席團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提出建議,並可以根據需要對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日程作出調整。
第十六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召開代表團團長會議,就議案和會議的重大問題聽取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討論,並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就重大的專門性問題召開會議,召集有關代表進行討論,並可以要求有關機關和組織的負責人參加,報告情況,回答問題,聽取意見。會議的討論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第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立秘書處,由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組成。秘書長主持秘書處工作。秘書處在主席團領導下,處理會議日常事務,辦理主席團交付的事項。
秘書處可設立若干工作組,在秘書處領導下負責辦理會議的各項具體事務。
第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代表應當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在會議舉行前應當書面向常務委員會請假;在會議期間應當書面向所在代表團團長請假,並由代表團報告秘書處。
秘書處和各代表團對代表出席會議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不是代表的,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本市的全國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可以列席會議。常務委員會機關有關人員和其他機關、人民團體負責人,經常務委員會決定,可以列席會議。
列席會議的人員應當按照大會會議日程列席會議,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的,在會議舉行前應當書面向常務委員會請假;在會議期間應當書面向秘書處請假。
秘書處對列席人員列席會議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可以設旁聽席。旁聽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公開舉行。必要時,經主席團決定,可以不公開舉行。
秘書處可以舉行新聞發布會、記者招待會,通報會議情況。
第四章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應當制定表決議案辦法。表決議案辦法草案經各代表團審議後,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二十三條 議案的提出,採用書面形式,並寫明案由、案據和方案。
提出地方性法規案的,應當同時提出法規草案文本及其說明,並提供必要的資料。法規草案的說明應當包括制定該法規的必要性和主要內容。
第二十四條 主席團、常務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提請大會審議,或者並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由主席團決定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二十五條 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會規定的截止時間前提出屬於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
議案審查委員會對代表提出的議案進行審查,形成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提請主席團會議審議。主席團根據表決議案辦法,視不同情況對代表提出的議案分別作出以下決定:
(一)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列入會議議程;
(二)授權常務委員會在大會閉會期間審議;
(三)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在大會閉會期間審議,沒有相關專門委員會的,交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審查;
(四)由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交有關機關和組織研究處理。
第二十六條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議案,提議案人應當向大會全體會議提出關於議案的說明。議案由各代表團審議,主席團可以並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二十七條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議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項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八條 地方性法規案的提出、審議和表決,按照《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規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代表提出的議案,授權常務委員會審議的,有關機關應當制定議案辦理方案,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負責對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議案辦理情況進行跟蹤監督。
有關機關應當就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議案辦理情況向下次市人民代表大會例會報告。
第三十條 代表提出的議案,交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議或者審查的,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在閉會之日起兩個月內,最長不超過四個月,提出議案處理意見的審議或者審查報告,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一條 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議案處理意見的審議或者審查報告,應當包括議案的主要內容,聽取和採納有關機關、組織和提議案代表意見的情況,以及對議案的處理意見。報告對議案應當分別提出以下處理意見:
(一)認為應當由大會作出決議、決定的,建議列入下次例會的議程;
(二)認為可以由常務委員會審議作出決議、決定的,建議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
(三)認為不應列入大會議程,也不宜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建議由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交有關機關和組織研究處理。
第三十二條 代表個人或者聯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以及未列入大會和常務委員會會議、交有關機關和組織研究處理的議案,按照《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規定》辦理。
第五章 聽取和審查工作報告、計畫及預算
第三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例會時,聽取和審查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例會的一個月前,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就本市上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執行情況以及編制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主要情況,向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報告,由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初步審查意見向常務委員會報告,並交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研究處理。
政府投資項目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並按照大會批准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
第三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例會時,市人民政府應當向會議提出本市上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與本年度計畫草案的報告、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與本年度預算草案的報告,並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主要指標草案、預算收支表草案和預算執行情況表草案一併印發會議,由各代表團和財政經濟委員會審查。
第三十六條 代表團審查各項報告,由代表團全體會議、代表小組會議審查。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問題。
第三十七條 主席團會議聽取各代表團對各項報告的審查情況,並聽取有關機關的說明,進行討論。討論結果由代表團團長向本團代表通報。
第三十八條 財政經濟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查意見,對本市上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與本年度計畫草案的報告、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與本年度預算草案的報告進行審查,提出審查結果報告,經主席團審查通過後,印發會議。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換屆時,由計畫預算委員會履行財政經濟委員會職責。
第三十九條 議案審查委員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各項報告和議案時,涉及專門性問題的,可以邀請有關方面的代表、提議案人和專家列席,發表意見。
第四十條 主席團根據代表的審查意見,提出關於工作報告、本市上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與本年度計畫、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與本年度預算的決議草案,交各代表團審議,並根據代表意見修改後,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四十一條 有關報告的決議草案未獲通過的,由主席團提出處理辦法。處理辦法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六章 選舉、辭職、罷免和補選
第四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進行選舉、通過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人選,應當制定選舉辦法和通過人選辦法。選舉辦法和通過人選辦法草案由主席團提出,經各代表團審議後,由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四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下列人員:
(一)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包括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和委員;
(二)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
(三)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
(四)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五)本市出席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
第四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人選,由主席團提名或者代表二十人以上書面聯合提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候選人,在代表中提名。
本市出席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候選人,可以由各政黨、各人民團體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也可以由代表十人以上書面聯名推薦。
第四十五條 提名人應當如實介紹所提名候選人的情況,並對代表提出的問題作必要說明。
秘書處應當將候選人的情況印發代表。
第四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補選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本市出席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規定進行。
第四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經代表討論後,由大會全體會議通過。在大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可以任免專門委員會的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
會議表決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人選,按照大會表決人選辦法進行。
第四十八條 選舉產生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本市出席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及通過的各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由主席團予以公告。
第四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向大會提出辭職。主席團將其辭職請求交各代表團審議後,由大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辭職。常務委員會決定接受辭職的,報下次會議備案。
第五十條 主席團、常務委員會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本市出席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由主席團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表決;或者由主席團提議,經大會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由大會下次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並提供有關的資料。
被提議罷免的人員有權在主席團會議和大會全體會議上口頭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在主席團會議上提出的申辯意見,由主席團決定印發會議。
本市出席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被罷免的,罷免的決議報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五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代表職務被罷免的,其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職務相應撤銷,由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第五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出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接受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辭職或者罷免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須報經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七章 詢問和質詢
第五十三條 代表團或者代表小組審議議案和審查報告時,代表可以向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提出詢問,受詢問機關應當派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五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質詢案應當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五十五條 質詢案由主席團決定交由受質詢機關在主席團會議、全體會議或者有關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覆,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覆。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覆的,提質詢案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主席團認為必要的,可以將答覆質詢案情況的報告印發會議。
質詢案以口頭答覆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到會答覆;質詢案以書面答覆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簽署,由主席團印發會議或者印發提質詢案的代表。
提質詢案的代表過半數對答覆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主席團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覆。
第五十六條 質詢案在主席團作出處理決定前,提質詢案的代表要求撤回的,對該質詢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八章 特定問題調查
第五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書面聯名,可以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提請大會全體會議通過。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專家參加調查工作。與調查的問題有利害關係的人員不得參加調查委員會。
第五十八條 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的時候,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有義務提供必要的材料。
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對材料來源保密的,調查委員會應當予以保密。
調查委員會在調查過程中,可以不公布調查情況和材料。
第五十九條 調查委員會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調查報告。大會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也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在大會閉會期間聽取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常務委員會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報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第九章 發言和表決
第六十條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六十一條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上的發言時間,由主席團決定。
第六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在代表團會議和代表小組會議上的發言,由秘書處整理簡報印發會議。
第六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表決議案,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舉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團確定。
會議表決議案,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 本規則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由主席團解釋;在大會閉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解釋。
第六十五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