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暉區畜牧水產局

(五)負責全區種畜禽、水產種苗、牧草種子的質量監測、鑑定和執法監督管理。 (六)負責全區畜禽、水產品種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負責畜產資源、草地資源保護、開發利用和監督管理。 (八)負責全區畜禽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提出加強畜禽水產品質量安全工作建議。

簡介

珠暉區畜牧水產局,正科級,系珠暉區人民政府直屬全額撥款的獨立法人機構。現有在編在職人員14人,其中公務員4人。
從事畜牧水產行業管理,綜合服務的機構

珠暉區畜牧水產局設3個內設機構

辦公室(加掛財務股)

負責研究擬訂全區畜牧水產業發展規劃和年度指導性計畫;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日常工作;負責辦理和協調機關事務和年度工作安排、年度工作總結;負責綜合性報告、檔案的起草;負責行業統計和有關經濟信息的收集、綜合、發布;承辦機關文電、機要、保密、收發、檔案及安全保衛工作;負責接待、後勤、保衛、綜合治理、婦女計畫生育及會議組織等工作;負責本局重大事項和決定的督辦工作;擬定機關內部規章制度;負責局系統機構編制、人事勞資、社會保障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工作,編制財務預決算,實施日常財務管理;負責監管機關各項資金;負責醫療保險、養老保險、住房資金有關工作;承擔局事業性收費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水產漁政股

研究提出漁業發展相關政策建議;調查分析漁業生產、銷售形勢和開發動態;研究擬定全區漁業發展規劃;提出結構調整、區域布局、質量改進、效益提高和養殖制度改革措施;負責組織全區水面的綜合開發利用;指導新品種、新技術的示範推廣;負責水產種苗的質量監督管理,組織地方水產品種資源保護和利用工作;監督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法律、法規;協調處理區域內的漁業糾紛和案件;組織協調漁政執法行為;保護漁業水域環境,調查處理重大漁業水域污染事故、負責漁業資源、水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與利用,指導全區漁政隊伍建設。

畜牧防檢股

研究提出全市畜牧業發展規劃及政策建議;研究擬定豬、牛、羊、禽、兔、蜂以及其它畜禽發展規劃;調查分析畜牧業生產形勢和市場信息;提出畜牧業品種改良、結構調整、區域布局、產品加工的思路和措施;指導畜禽新品種、新技術的示範推廣;組織實施《種畜禽管理條例》,負責種畜禽監督管理,負責畜牧業統計工作;組織實施畜牧業新成果和新品種的開發;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及配套法規的宣傳、培訓和實施;負責全區的動物防疫和動物防疫監督等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制訂全區動物防疫規劃和防疫知識的宣傳、技術指導、技術培訓、諮詢服務;負責免疫計畫的實施、動物疫苗的計畫、調撥供應和管理;負責動物疫病的監測、預報和發布動物疫情,並組織動物疫病的控制與撲滅;負責動物防疫報表及信息工作,負責制定全區動物防疫體系建設規劃,負責全區動物防疫報表及信息工作;負責制定全區動物防疫體系規劃建設;負責全區動物防疫執法人員、技術人員的管理和培訓;依法對動物實施免疫,對動物和動物產品實施檢疫;對生產、加工、運輸、交易動物和動物產品的場地、物品實施消毒;負責動物防疫有關票證的計畫、供應和管理工作;依據《動物防疫法》的規定,以獨立法人身份對動物防疫工作實施監督;負責對違反《動物防疫法》案件的查處和行政複議案件的應訴等;負責區重大動物疫病防控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食品安全法》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負責全區畜禽水產品質量安全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優質畜禽水產品,無公害畜禽水產品的質量管理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的畜牧業和漁業政策、法律、法規;研究擬定全區畜牧業和漁業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指導性計畫,並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研究擬定全區畜牧業、漁業產業化發展規劃,推進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研究提出全區畜牧業、漁業產品加工業發展建議;研究提出全區畜牧業、漁業發展政策建議,引導產業結構合理調整和資源合理配置。
(三)負責全區畜牧業、漁業科技項目的開發,示範推廣,指導全區畜牧水產技術推廣體系建設;參與全區畜牧業、漁業科技項目和科研成果的鑑定。
(四)負責畜牧業和漁業的調查研究和業務統計,預測並發布畜牧業和漁業生產資料、產品供求情況等經濟信息,指導行業信息網路建設。
(五)負責全區種畜禽、水產種苗、牧草種子的質量監測、鑑定和執法監督管理。
(六)負責全區畜禽、水產品種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負責畜產資源、草地資源保護、開發利用和監督管理。
(七)負責全區漁業行政執法監督管理,保護漁業資源;負責漁業水域監測生態環境及水生野生動物保護。
(八)負責全區畜禽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提出加強畜禽水產品質量安全工作建議。
(九) 負責全區的動物防疫和動物防疫監督等行政執法工作,承擔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和重大動物疫病的防疫及其監督、監測、預報,發布動物疫情,組織實施動物疫病的控制與撲滅。負責區動物及動物產品的檢疫和動物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十)組織區畜牧業和漁業重大項目的申報
(十一)指導全區鄉(鎮)畜牧水產站的工作。
(十二)承辦區委、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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