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備無患
給驢友一些具體建議:一是做好準備工作,除了專業的戶外運動裝備,還要準備好地圖、通訊設備、備用電池、高熱量食品等。在寒冷天氣中,應攜帶火柴等取火設備,雖然現在禁止攜帶火種上山,但在極端情況下可以用來取暖。二是對天氣氣候條件要有足夠的預判。三是對個人的身體情況要有客觀的判斷,不能逞強好勝。
構建戶外培訓平台
公眾有越來越多“玩戶外”需求;另一方面也說明戶外旅行的組織者和領隊還需要更多的經驗和系統的培訓。
目前在很常見的情況是一些人去過幾次某個地方,就作為領隊帶別人去。從科學的角度,這是不允許的,戶外探險的組織者和領隊必須經過系統培訓,掌握大量戶外知識、技能和經驗。應該說,很多戶外運動傷亡事件都和組織、領隊的經驗、技能、知識不足有關。如果行業規範起來,那么多數事故的傷亡是可以避免的。
政府方面應發揮行業指導的作用,把具體事務交給社團組織和企業來做;對於組織者不光要求技術和經驗,還應包括管理層面,也需要大量科學知識作為支撐。我國還沒有形成這樣一個健全的戶外專業培訓國家級平台。
就救援而言,規範的政府救援體系和民間救援組織二者應該並存。隨著經濟發展,救援體系一定會得到同步的發展。
一般驢友“玩戶外”還是應該以休閒、交友、求知為主,以親近大自然為主要目的,不建議以征服大自然、攻克難關為目標。
自助游存法律盲區
我國當前對於旅遊業管理及其糾紛處理的主要法律依據是: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旅行社條例》、2009年5月3日起施行的《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現在很多驢友俱樂部組織驢友進行野外旅遊、探險,從法律方面講,沒有直接的法律規定和界定。
野外旅遊、探險活動,可以界定為自助游,即指旅遊愛好者為了休閒放鬆,在沒有旅行社組織和導遊陪同的前提下完全自主安排旅遊活動的一種旅遊方式。這是《旅行社條例》規範以外的民事法律行為,屬於民法調整範疇。對於因驢友行動造成人員傷亡的爭議、糾紛,在司法實踐中,主要適用民法通則、契約法等法律法規。
一般來說,此類自助游是驢友為增進私人友誼而實施的行為,驢友之間並不負有法定或約定的安全保障義務。在現有法律體系、框架下,利用公平責任或契約責任處理驢友意外事故責任問題缺乏法理上的依據,故而唯有自冒風險規則是較為合理的解決方式。我認為,排除組織者利益因素,驢友俱樂部及其驢友因驢友行動造成人員傷亡的爭議、糾紛,應當主要按照自冒風險、自擔責任的原則處理。
對於造成人員傷亡的驢友行動,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是買門票進入景區的,票里通常包含了意外傷害保險,一旦遇險遊客可以獲得一定賠償;如果不買票出事後一般只能自負責任(當然,驢友自己購買了旅遊意外險除外)。不過,即便是逃票,如果驢友因為景區內一些公共設施受到了傷害,景區也要承擔責任。
一般驢友出行都是自費,組織者不收取費用,所以很難讓組織者或其他驢友承擔賠償責任,除非能夠證明組織者或者驢友有過失,法院對於這種情況,多以公平原則要求組織者分擔一部分民事責任。
敬畏自然
出行時新人一定要和老驢走一起,畢竟老驢有經驗,有裝備。新人最好從幾百的開始訓練,做準備,再去挑戰高難度 而不是一來就挑戰具有難度的線路。 提醒各位戶外玩家,外出活動務必安全第一,切莫和老天較勁,大家是出去玩的,不是去玩命的。 挑戰極限的前提,是安全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