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雷[天津市寧河區財政局原局長、黨組副書記]

王雷[天津市寧河區財政局原局長、黨組副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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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雷,男,漢族,1963年11月出生,天津市寧河區人,中央黨校大學學歷。1981年11月參加工作,1989年10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天津市寧河區財政局局長、黨組副書記。 2018年7月27日,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人物履歷

2004年6月至2006年2月,任寧河縣財政局辦公室主任;

2006年2月至2008年4月,任寧河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任;

2008年4月至2009年10月,任寧河縣財政局副局長;

2009年10月至2010年3月,任寧河縣興寧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以下簡稱興寧集團);

2010年3月至2012年3月,任興寧集團總經理;

2012年3月至2013年12月,任寧河縣財政局局長兼興寧集團董事長;

2013年12月至2015年10月,任寧河縣財政局局長、黨組副書記;

2015年10月至2018年4月,任寧河區財政局局長、黨組副書記。

人物事件

依法雙開

2018年7月27日,據寧河區紀委監委訊息:經區委批准,區紀委監委對區財政局原局長王雷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王雷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金;違反工作紀律,不正確履行職責;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涉嫌受賄犯罪。

王雷身為黨員幹部,背離初心,淡忘黨的宗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並涉嫌職務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給黨的事業和形象造成嚴重損害。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區紀委常委會、區監察委員會會議研究並報區委批准,決定給予王雷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其涉嫌職務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2018年9月18日,天津市寧河區財政局原局長、黨組副書記王雷(正處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由天津市寧河區人民檢察院向天津市寧河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雷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王雷,聽取了其辯護人的意見。天津市寧河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2012至2018年間,被告人王雷利用先後擔任天津市寧河縣財政局局長、黨組副書記兼寧河縣興寧城鄉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天津市寧河區財政局局長、黨組副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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