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2009年9月1日,36歲的河北省石家莊市民王翠棉訴石家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稱“工商局”)信息公開一案,在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經歷
王翠棉的主要訴訟請求是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公開石家莊市金寶貿易有限責任公司(下稱“金寶公司”)的工商登記檔案。
自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實施以來,百姓和工商部門對簿公堂的案件還比較少。“一般情況下,公司登記檔案查詢是件非常簡單的事情,不會形成訴訟。可就這么簡單的事情,對於我講,卻比登天還難。”王翠棉說。
案件引來不少媒體關注。“採訪這個案子,我是抱著雙重心態:作為記者,這是我的工作;但作為一名百姓,沒準兒哪天這種事也會落在自己頭上,所以,我特想知道,求助工商這條路,是否能走得通?”一位同行如是說。
為繼承父親股權女兒起訴工商局
王破盤生前是金寶公司的董事長,公司的主要創始人。王翠棉說,金寶公司成立於1994年,“從成立開始,十幾年來,父親一直擔任公司董事長。公司經營也主要是他一個人在操持。”
王翠棉還告訴記者,金寶公司規模不大,包括父親在內,只有幾個人。當初成立它,最直接的目的是以它為基礎,設立一家中外合資經營企業。1995年10月,中外合資企業河北金華停車綜合服務中心(下稱“金華中心”)如願成立,金寶公司占75%的股份,外商占25%股份。作為大股東的代表,王破盤擔任了金華中心的董事長,直至去世。
這些年,公司日益壯大,王破盤的事業蒸蒸日上。王翠棉稱,僅金華中心一座在建大廈,就價值數億元。
然而,天有不測風雲。2008年8月8日,王破盤因心臟病突發猝死。
8月17日,一家人辦完喪事從父親老家回到石家莊,吃驚地發現,金華中心的營業執照早在8月14日就已在工商部門作了變更,董事長易人。原來鎖在父親辦公室柜子里的公司所有檔案,也不見了。
“父親是金寶公司的創始人,持有公司80%股份,另外兩位股東當時並沒有實際出資,是父親送的乾股。”王翠棉說,金寶公司占有金華中心75%的股份,而且,按照金華中心章程,金華中心的董事長,要由金寶公司委派。所以,繼承父親在金寶公司的股份,對他們兄弟姐妹幾人及母親,意味著巨大的經濟利益,“繼承父親股份,天經地義,符合法律規定。律師大致估算,可能有數億元。”
然而,金寶公司其他股東,卻否認王破盤擁有公司股份。
如何才能證明父親在金寶公司的股權?父親死了,從金寶公司也不可能拿到有力證據,於是,王翠棉想到工商局,“只要當初登記時的檔案資料還在,看一下,不就一目了然了嗎?”
2008年10月15日,王翠棉向石家莊市工商局提出查詢金寶公司檔案材料申請,遭到拒絕,但11月3日,石家莊市工商局授權該局下屬企業註冊分局在一份“股權說明”中稱,“金寶公司”的企業檔案“尚未找到”。
2009年6月29日,另一繼承人王中信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再次提出申請,仍然未果。
至此,一場圍繞政府信息公開的行政訴訟,已經不可避免。
被吊銷企業信息是否屬於信息公開範圍?
2009年5月,王翠棉通過電話向北京大學公眾參與研究與支持中心尋求幫助。該中心一直致力於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心主任、北京大學法學院王錫鋅教授認為王翠棉的遭遇很典型,決定對她實施法律援助。
“正是他們的援助,讓我下了打官司的決心。”王翠棉說。
北大公眾參與中心委派李義旭律師、吳昕棟研究員擔任王翠棉的代理人。9月1日的庭審中,兩位代理人從多個角度論證王翠棉申請的事項,屬於工商局應該公開的內容。並將工商局不公開信息的行為,歸結為“三宗罪”:違犯《公司法》第六條、《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等法律的規定。
而在答辯書和9月1日庭審過程中,石家莊市工商局也提出多條答辯意見。
圍繞這些焦點問題,雙方展開激烈辯論。第一個焦點:被吊銷企業的信息,是否屬於政府信息公開的範圍?
工商局提出,由於沒有參加2001年度企業年檢,金寶公司已於2002年12月12日被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只是至今未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對於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檔案,工商局負責企業登記的企業註冊分局通常以死檔處理,系統中沒有其有關信息。
原告方則認為,《公司法》第六條、《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都沒有排除對被吊銷公司的查詢。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設立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也就是說,即使公司被註銷了,社會公眾也有權查詢。“試想,如果一個企業被吊銷了,它卻還繼續經營。作為其交易的相對方,如何才能知道這一信息?顯然只有通過工商登記查詢才能知曉。如果這種情況不屬於查詢的範圍,那么,登記公示的意義何在?社會的交易安全如何保障?”吳昕棟說。
對“死檔”的說法,原告兩位代理人發出一連串追問:“被告說這種情況不屬於公開的範圍,理由是對於被吊銷公司,其註冊分局通常作為死檔處理。這是不能公開的理由和依據嗎?作為死檔處理是什麼意思?和檔案公開有什麼關係?註冊分局這么做的法律依據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