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介紹:
王禹帆,男,1962年5月出生,漢族,碩士研究生,中共黨員。1979年12月入伍,1982年12月退伍,分配到公安機關工作。先後擔任過民警、經濟偵查大隊偵查員、副大隊長、經濟偵查支隊隊長等職務。1998年2月,提升為吉林省通化市公安局副局長,1999年初開始兼任通化市東昌區公安分局局長。2009年6月,因涉嫌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等罪名被捕。
涉嫌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公安局長
2009年11月24日,吉林省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通化市公安局原副局長王禹帆等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受賄罪、貪污罪等多項罪名的30名被告人進行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王禹帆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罪、受賄罪、販賣毒品罪等15宗罪,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
獲得榮譽:
王禹帆參加公安工作以來,多次被評為先進工作者、優秀共產黨員、優秀公務員,榮立個人二等功、三等功各一次。
王禹帆涉嫌的19宗罪:
檢察機關認為,其涉嫌索取、收受賄賂1577.9877萬,實得768.5萬
09年12日一早,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再次開庭審理王禹帆系列案件。12日的庭審主要是法庭舉證。檢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王禹帆涉嫌索取、收受賄賂1577.9877萬元,實得768.5萬元。通過兩天的庭審,透露出更多王禹帆案大多數涉案成員的犯罪事實。
庭審現場:
否認自己是黑老大。
2009年12日一早,王禹帆系列案件在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繼續開庭,此時法院外戒備森嚴,不但審判庭外有人警戒,就連辦公樓外都拉起了警戒線。“法院這幾天不辦公,找人先打電話聯繫。”守衛人員表示。
2009年12日的庭審主要是公訴方和律師當庭舉證,參與人員依舊需要嚴格審核。
據了解,庭審過程中,王禹帆當庭並不承認檢察機關指控的一些罪名,尤其是法律界人士普遍認為可能被判重刑的一些罪名,例如他涉嫌的組織、領導黑社會組織罪和綁架罪等,而對一些法定量刑稍輕的罪名表示認罪。王禹帆當庭表示,自己不認識“那些人”,不能算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昨日的庭審依次對某一罪名進行舉證,涉案嫌疑人相繼到庭,上午人數較多。
檢察機關指控的19宗罪:
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罪,綁架罪,偽造國家機關公文、印章罪,偽造企業印章罪,非法運輸、儲存彈藥、爆炸物罪,非法私藏槍枝、彈藥罪,敲詐勒索罪,組織賣淫罪,賭博罪,受賄罪,貪污罪,徇私枉法罪,尋釁滋事罪,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虛報註冊資本罪,強迫交易罪,故意傷害罪,非法占用農用地罪19項罪名。
王禹帆又被稱為“穿警服的老大”,他親自組織、指揮由劉建輝、許淼等人網羅的社會閒散人員程德才、於桂蘭、劉中英、鄒建國、范瀟、姜作兵等人,組成帶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團伙。
根據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調查,王禹帆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收受賄賂人民幣1577.9877萬元,實得768.5萬元;原通化縣公安局局長張秀文涉嫌受賄人民幣1509.4877萬元,實得款物合計809.4877萬元,孳息9.6萬元。
本次涉案嫌疑人也有多人涉嫌行賄,如朱文杰行賄60萬元,程德才行賄兩萬元,許淼行賄價值2.613萬元的手錶一塊,齊保忠行賄1.3萬元,於桂蘭行賄4萬元。
辦公室內藏1000枚雷管:
2009年春節前,王禹帆在滙豐煤礦停工期間,指使許淼、鄒建國把礦上的1000枚雷管從滙豐煤礦非法運輸、儲存在自己的辦公室內。
2009年5月13日,公安機關在對王禹帆辦公室進行搜查時,繳獲了非法儲存的雷管,同時繳獲了他多年非法持有的獵槍子彈64發、口徑槍子彈50發、軍用子彈20發。除此之外,王禹帆還從1996年就開始非法持有一支手槍,當時他通過時任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分局局長於信德借了一支“七七式”手槍,此後這支手槍一直在王禹帆手中保存,直到2009年6月20日,公安機關才把這支手槍收繳。
虛開發票貪污163萬元:
2006年4月,被告人朱文杰和通化市東昌區公安分局簽訂一紙契約,投資建設遠程視頻監控系統工程。2008年3月,通化市公安局決定把監控系統中道路監控系統移交給通化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管理,由東昌區公安分局統一返還給朱文杰投資和利潤(補償)388萬餘元。
到2008年5月16日,東昌區公安分局把388萬餘元全部付給朱文杰。幾個月後,王禹帆和張秀文先後調離了東昌區公安分局,為了達到貪污的目的,王禹帆找到當時通化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支隊長張金山,藉口仍然欠朱文杰投資款,讓交警支隊再給付朱文杰240萬元,張金山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同意支付這筆款項。
此後王禹帆通過張秀文等人虛開了240萬元的發票,扣除了管理費和稅金,把餘下的218萬餘元轉匯給朱文杰的公司,王禹帆實得163萬元,張秀文實得55萬餘元。
建集資樓索賄1380萬:
2003年初,通化市衛校欲以換建方式遷址建新校,劉英明(另案處理)找到該校黨委書記提出合作。在此期間,劉英明以6.5萬元的價格購買了通化市安泰房地產有限公司。
2004年3月18日,劉英明與通化市衛校商定由安泰公司為衛校在新址建樓,衛校原校址交由劉英明開發。由於沒有資金,2004年5月劉英明找到時任通化市公安局東昌分局副局長的張秀文,提出以民警集資的方式在衛校原址開發住宅樓。張秀文將此事向時任通化市公安局副局長兼東昌分局局長的王禹帆作了匯報。王提出要拿6成利潤作為好處費。
最後劉英明同意拿出一半利潤。此後,王禹帆、張秀文積極組織東昌分局民警集資。
張秀文於2005年7月至2007年10月,共向劉英明索賄19次,索取人民幣1380萬元。王禹帆獲得700萬元,680萬被張秀文占有。
2007年11月中旬,劉英明將通化市民主路一套戶名為逢秀娟的門市房送給王禹帆、張秀文二人,後張秀文將該房占為己有。經鑑定,該門市房價值人民幣129萬餘元。2008年5月16日張秀文委託劉英明將該門市房出租,獲利租金9.6萬元。
舉報查封洗浴中心後索賄:
1998年,朱文杰經過王禹帆的介紹,在通化市投資經營源亨洗浴中心。洗浴中心開業後,時任通化市公安局副局長的王禹帆指使於桂蘭向通化市公安局東昌分局舉報源亨洗浴中心存在賣淫嫖娼問題,此後,源亨洗浴中心被停業整頓。
這時朱文杰找到王禹帆求情,王禹帆趁機要求朱文杰每年給他20萬元,並表示自己可以為源亨洗浴中心解除查封,還將對洗浴中心將來的違法活動提供保護,朱文杰只好同意。從1999年到2001年年初,王禹帆共收受朱文杰行賄款人民幣60萬元。
透析二號嫌犯許淼:
除了王禹帆和張秀文等人外,許淼顯然是這個涉案團伙中的重要一員,他不但身份、背景相對特殊,同時也是涉案罪名僅少於王禹帆的一個嫌犯。
許淼,1981年6月16日出生,與王禹帆一樣,同是吉林省白城市人,而且二人還有親戚關係。許淼曾是通化市通化縣稅務局的一名科員,叔叔許某任通化縣縣委副書記,這是許淼多次對人提起的特殊關係。
檢察機關指控許淼涉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綁架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販賣毒品罪,偽造企業印章罪,非法運輸爆炸物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賭博罪,虛報註冊資本罪,故意傷害罪和包庇罪共12項罪名。
參與偽造判決書霸占煤礦:
2008年8月,王禹帆入股滙豐煤礦,由許淼和於桂蘭代表王禹帆參與煤礦的日常管理。後因王禹帆與該煤礦法人代表王志強在經營上產生矛盾,王禹帆欲出資收購王志強所持股份,遭到拒絕後他便逼迫王志強退股。王志強迫於無奈,向白山市八道江區安監局遞交了聲明:“如果不是煤礦法人代表王志強親自辦理復工申請,有關滙豐煤礦出現的一切法律後果,王志強概不承擔。”此後王志強把滙豐煤礦檔案、公章隨身攜帶,四處躲避。
2009年初,王禹帆通過通化市公安局治安科科長高勇私刻“白山市八道江區滙豐煤礦”的公章,用於煤礦的日常經營。
根據王禹帆的安排,2月21日10時許,許淼、於桂蘭假意協商退股一事,將王志強及其妻子夏彬彬、其姐王智、姐夫王喜國4人騙出來。之後許淼對王志強施以毆打,事先等候的范瀟、鄒建國、王新賓等人手持砍刀等兇器,對王志強等4人進行毆打,並強行將王志強等人劫持到滙豐煤礦辦公室。在許淼等人6個多小時的恐嚇、毆打下,王志強被迫在委託書上籤了字。
為了完全掌控滙豐煤礦,王禹帆還指使他人偽造通化市東昌區人民法院公章和民事判決書。
許淼、於桂蘭持偽造的民事判決書到白山市八道江區安監局辦理復工手續,由於王志強事先已向白山市八道江區安監局遞交了一份聲明,致使王禹帆要獨占滙豐煤礦的想法沒有得逞。
強要礦地還敲詐勒索:
許淼、楊澤、張家輝(在逃)相互勾結,於2008年得知通化市環宇礦業公司在三棵榆樹鎮南合台村取得探礦權(該項目是通化縣的重點招商引資項目),許淼通過通化縣縣委一位副書記找到環宇公司董事長姜玉,向姜玉索要一塊地段開採礦石。
姜玉被迫在其探礦區內無償劃出一塊地段供許淼非法開採。但由於該地段礦石儲量低,許淼就要求開採儲量高的地段。遭到拒絕後,許淼等人以15萬元的價格將這個地段上的林地從當地農民手中買下,使姜玉無權處置林木,繼而無法探礦。許淼還多次指使手下對環宇公司正在探礦的工人施以威脅,使探礦作業被迫停工。
為減少經濟損失,姜玉提出一次性給予400萬元,請求許淼不再設定障礙。許淼提出索要3萬噸礦石(價值700萬元),並要求手下經營選礦廠,才允許姜玉開工。
因無法滿足其要求,環宇公司只能放棄該區域的探礦,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餘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