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74.07-1976.10 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土右旗大城西公社插隊知青;
1976.10-1977.10 內蒙古政法幹部學校(內蒙古人民警察學校前身)學生;
1977.10-1982.10 內蒙古自治區烏盟公安局政治處秘書;
1982.10-1984.05 內蒙古自治區烏盟盟委辦公室秘書;
1984.05-1988.08 內蒙古自治區烏盟盟委政法委辦公室副主任;
1988.08-1991.06內蒙古自治區烏盟盟委政法委辦公室主任;
1991.06-1991.12烏盟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辦公室副主任;
1991.12-1995.12 內蒙古自治區集寧市委常委、集寧公安局局長(副處級);
1995.12-1996.12 內蒙古自治區烏盟公安局副局長;
1996.12-1997.09 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刑偵處副處長;
1997.09-2004.09 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刑警總隊總隊長(正處級);
2004.09-2011.05 鄂爾多斯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
2011.05-2013.01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鄂爾多斯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
2013.01-2015.09內蒙古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巡視員;
榮立個人一等功一次、三等功三次。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4年6月24日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政府副巡視員(市政府原副市長、市公安局原局長)王會師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立案調查
2014年9月,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政府副巡視員王會師涉嫌濫用職權、徇私枉法、受賄犯罪立案偵查。
依法逮捕
2014年10月,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政府副巡視員王會師以涉嫌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受賄罪決定逮捕。
審查起訴
2015年5月,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副巡視員王會師涉嫌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受賄罪一案,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已依法移送審查起訴。
依法雙開
2015年9月,內蒙古鄂爾多斯市政府原副市長、市公安局原黨委書記、局長王會師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已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2015年10月23日,王會師濫用職權、徇私枉法、受賄案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交由通遼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該院向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會師在擔任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公安局局長期間,濫用職權,致使612.93萬元(人民幣)國有資產遭受損失;徇私情私利,對明知有罪的人指示下屬故意放縱不使其受 追訴;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送予的財物,折合人民幣總計2162.779萬元、美元5萬元、黃金110克,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受賄罪。
起訴書同時指控:被告人王會師的妻子郭春蓮,利用王會師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與王會師共同非法收受他人送予的錢款,累計折合人民幣220.22萬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
開庭審理
2016年4月8日,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公安局原局長王會師濫用職權、徇私枉法、受賄案在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
2016年8月17日,新華網訊息,違規低價出售國有資產、違反相關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利用職務之便受賄2000餘萬元……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對鄂爾多斯市原副市長、公安局原局長王會師涉嫌職務犯罪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王會師犯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受賄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8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會師在擔任鄂爾多斯市公安局局長期間,違規低價出售國有資產,致使600餘萬元國有資產遭受損失,情節特別嚴重,構成濫用職權罪;徇私情、私利,違反相關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指示下屬怠於偵查,使其逃避刑事追訴,構成徇私枉法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折合人民幣2000餘萬元,美元5萬元,數額特別巨大,構成受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