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書合[原北京市昌平區區委副書記]

王書合[原北京市昌平區區委副書記]

王書合,男,漢族,1954年2月出生,北京市昌平人,1974年1月參加工作,1976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畢業於中央黨校函授學院政法專業,研究生文化程度。 曾任中共北京市昌平區區委副書記,昌平區政協主席等職務。 2017年2月6日,終審以受賄罪判王書合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40萬元。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曾任中共北京市昌平區區委副書記,兼任區委黨校校長;

2001年至2012年間,先後擔任昌平區區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區委副書記,昌平區政協黨組書記、主席。

曾為政協北京市第十二屆委員會委員。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4年10月,因違紀違法問題被立案調查。

撤銷資格

2015年1月15日,政協北京市第十二屆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鑒於王書合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組織調查,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第二十九條規定,政協北京市第十二屆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決定,撤銷王書合政協北京市第十二屆委員會委員資格。

審理判決

據檢方指控在王書合任職期間,其利用職務便利,接受北京天元廣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股東、法定代表人龐某的請託,為該公司在土地開發、房地產項目自來水供水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分兩次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從該公司購買3套房產。經鑑定,所購房屋價格與交易時的市場價格差額為476萬餘元。

2016年3月9日,市三中院以受賄罪判處王書合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40萬元。繼續追繳王書合違法所得上繳國庫。宣判後,王書合認為量刑過重抗訴。

案件二審期間,王書合通過其親屬退繳了476萬餘元。

2017年2月9日,二審法院認為,抗訴人王書合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已構成受賄罪。其在接受紀檢監察機關調查時,能如實供述紀檢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同種受賄事實,可對其從輕處罰。鑒於其二審期間退繳全部贓款,可從輕處罰,法院對一審法院的量刑予以改判。

據此,市高院終審以受賄罪改判王書合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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