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80年09月——1984年08月,貴陽師範學院體育系體育專業學習;
1984年08月——1990年01月,貴州省貴陽市警察學校教師(其間:1986年09月——1987年07月,西南政法學院法律系進修);
1990年01月——1991年06月,貴州省貴陽市公安局行政科副科長;
1991年06月——1993年03月,任貴州省貴陽市紀委辦公室幹部、副主任(正科級);
1993年03月——1995年04月,任貴州省貴陽市紀委黨風廉政建設辦公室副主任、主任;
1995年04月——1996年08月,貴州省貴陽市委辦公廳副縣級秘書(其間:1993年09月——1996年06月,貴州省委黨校經濟管理專業學習);
1996年08月——1998年02月,貴州省貴陽市烏當區副區長;
1998年02月——1998年12月,貴州省貴陽市烏當區委副書記;
1998年12月——1999年03月,貴州省貴陽市烏當區委副書記、副區長、代區長;
1999年03月——2001年02月,貴州省貴陽市烏當區委副書記、區長;
2001年02月——2002年11月,貴州省貴陽市烏當區委書記,貴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黨工委委員、管委會副主任(其間:1999年09月——2001年12月,中國地質大學人文與經濟管理學院管理科學與工程專業學習);
2002年11月——2003年01月,貴州省貴陽市副市長,烏當區委書記,貴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黨工委委員、管委會副主任;
2003年01月——2003年03月,貴州省貴陽市副市長,貴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黨工委委員、管委會副主任;
2003年03月——2003年05月,貴州省貴陽市副市長,市教育局黨委書記,貴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黨工委委員、管委會副主任;
2003年05月——2004年03月,貴州省貴陽市副市長,市教育局黨委書記;
2004年03月——2004年08月,貴州省貴陽市副市長;
2004年08月——2006年11月,貴州省貴陽市委常委、秘書長;
2006年11月——2008年05月,貴州省遵義市委常委、副市長(分管市政府常務工作);
2008年05月——2009年02月,貴州省遵義市委副書記、副市長、代市長;
2009年02月——2011年09月,貴州省遵義市委副書記、市長;
2011年09月——2013年11月,貴州省六盤水市委書記,水城軍分區黨委第一書記;
2013年11月——2013年12月,貴州省遵義市委書記;
2013年12月——2014年04月,貴州省遵義市委書記,遵義軍分區黨委第一書記;
2014年04月——2017年04月,貴州省委常委,遵義市委書記,遵義軍分區黨委第一書記;
2017年04月——2017年05月,貴州省委常委,省政府黨組成員,遵義市委書記,遵義軍分區黨委第一書記;
2017年05月——2017年06月,貴州省委常委,省政府黨組成員;
2017年06月——2018年01月,貴州省委常委,副省長、省政府黨組成員;
2018年01月——2018年03月,貴州省委常委。
十一屆、十二屆貴州省委委員。黨的十九大代表。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4月1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訊息:貴州省委原常委、副省長王曉光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18年9月,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訊息: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貴州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副省長王曉光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王曉光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政治信仰缺失,熱衷於閱看有嚴重政治問題的境外書刊,拉票助選,封官許願,不遵守外事工作紀律並造成惡劣影響,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大搞特權,違規公款豪華裝修住所,大吃大喝,安排或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違規為他人職務提拔提供幫助;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權為有關企業承攬工程提供幫助並約定收受好處費,違規從事營利活動並獲取巨額利益,向管理服務對象借用巨額錢款謀利,違規占用公共財物、損公肥私,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利並同意收受乾股,與多名女性搞錢色、權色交易;違反工作紀律,違規推動國家明令禁止的高爾夫球場建設項目,干預司法活動;違反生活紀律,貪圖享樂、生活奢靡,痴迷蘭花、玩物喪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涉嫌貪污犯罪。
王曉光身為黨的高級領導幹部,徹底背離了黨的理想信念宗旨,德不配位,寡廉鮮恥,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犯罪,是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政治問題與經濟問題相互交織、甘於被“圍獵”的典型,其行為嚴重破壞了貴州省的政治生態和市場經濟秩序,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王曉光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依法逮捕
2018年10月,中共貴州省委原常委、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王曉光涉嫌受賄、貪污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貪污罪對王曉光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提起公訴
2018年11月,中共貴州省委原常委、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王曉光涉嫌受賄、貪污、內幕交易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重慶市公安局調查、偵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審查起訴。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已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分別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各項訴訟權利。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王曉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作為證券內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獲取證券內幕信息的人員,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買入相關股票,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貪污罪、內幕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18年12月20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貴州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王曉光受賄、貪污、內幕交易一案。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曉光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控:1998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曉光先後利用擔任貴陽市烏當區人民政府區長、中共貴陽市烏當區委書記、貴陽市人民政府副市長、中共貴陽市委常委、秘書長、中共遵義市委副書記、遵義市人民政府副市長、代市長、市長、中共六盤水市委書記、中共遵義市委書記及中共貴州省委常委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利用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解決股權轉讓遺留問題、承攬工程項目、撥付工程款和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近親屬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4870.435萬元。
1999年至2000年,被告人王曉光利用擔任貴陽市烏當區人民政府區長職務上的便利,虛構項目,違規獲取15.11畝荒坡地的土地使用權預登記,後採取由政府下屬單位先回購再出讓給其他公司的手段,非法獲取土地補償款人民幣500萬元。
2009年8月至2016年2月,被告人王曉光利用其職務便利、工作關係知悉或從他人處非法獲取的內幕信息,直接或指使其親屬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買入相關股票,累計成交金額總計人民幣4.9億餘元,盈利總計人民幣1.6億餘元。提請以受賄罪、貪污罪、內幕交易罪追究王曉光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王曉光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辯論意見,王曉光還進行了最後陳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人大代表、新聞記者及各界民眾70餘人旁聽了庭審。
最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19年4月23日上午,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貴州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王曉光受賄、貪污、內幕交易案,對被告人王曉光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內幕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億七千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億七千三百五十萬元。對王曉光受賄、貪污、內幕交易違法所得及其孽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8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曉光先後利用擔任貴陽市烏當區人民政府區長、中共貴陽市烏當區委書記、貴陽市人民政府副市長、中共貴陽市委常委、秘書長、中共遵義市委副書記、遵義市人民政府副市長、代市長、市長、中共六盤水市委書記、中共遵義市委書記及中共貴州省委常委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利用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承攬政府工程、項目開發和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其近親屬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4870.435萬元。
1999年至2000年,被告人王曉光利用擔任貴陽市烏當區人民政府區長職務上的便利,虛構項目,違規獲取15.11畝荒坡地的土地使用權預登記,後採取由政府下屬單位先回購再出讓給其他公司的違規手段,非法占有烏當區政府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人民幣480.621122萬元。
2009年8月至2016年2月,被告人王曉光利用其職務便利、工作關係知悉或從他人處非法獲取的內幕信息,直接或指使其親屬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買入相關股票,累計成交金額總計人民幣4.9470681834億元,盈利總計人民幣1.626925129億元。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曉光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貪污罪和內幕交易罪。鑒於王曉光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貪污犯罪事實和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其貪污罪構成自首;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貪污贓款贓物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依法對其受賄罪和內幕交易罪予以從輕處罰,對貪污罪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