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72.04——1974.09,山東省長島縣砣磯井口學校教師;
1974.09——1978.02,清華大學水利工程系水工建築專業學生;
1978.02——1983.12,山東省煙臺地區水利工程隊技術員;
1983.12——1990.02,山東省煙臺地區(市)水利局副局長;
1990.02——1990.07,山東省煙臺市水利局副局長、供水工程指揮部辦公室主任;
1990.07——1992.11,山東省煙臺市水利局副局長、供水工程指揮部辦公室主任、黨支部書記;
1992.11——1994.01,山東省蓬萊市委常委、副市長(正縣級);
1994.01——1994.09,山東省蓬萊市委副書記、副市長(正縣級);
1994.09——1997.12,山東省海陽縣(市)委副書記、代縣長、縣(市)長;
1997.12——2001.01,山東省海陽市委書記兼市委黨校校長;
2001.01——2001.10,山東省海陽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兼市委黨校校長;
2001.10——2014.04,山東省煙臺市副市長、政府黨組成員。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4年4月14日,據山東省紀委網站訊息,煙臺市政府特邀諮詢王國群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依法逮捕
據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官方微博訊息,經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決定,指定山東省聊城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山東省煙臺市原副市長王國群(副廳級)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2014年6月10日因涉嫌犯受賄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 案件偵查工作在進行中。
提起公訴
山東省聊城市人民檢察院以聊檢公一刑訴(2015)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國群犯受賄罪,於2015年2月12日向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聊城市中院遵照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決定於同日立案受理,並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5年2月15日召開庭前會議,於3月6日、6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期間經山東省聊城市人民檢察院申請延期審理一次。
據指控,1996年至2014年年初,王國群在擔任原海陽縣縣長、海陽市市長、海陽市市委書記、煙臺市副市長、市政府特邀諮詢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房地產項目規劃審定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438.31822萬元。此案待合議後將擇期公開宣判。
一審宣判
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5年6月26日作出(2015)聊刑二初字第2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王國群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扣押在案的受賄所得贓款4368430.81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交付執行。刑期至2028年6月9日止。
執行變更
2017年10月30日,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該犯在服刑期間,能夠認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各項學習,完成勞動任務,確有悔改表現,依法可以減刑。結合其犯罪的性質和具體情節、原判刑罰等因素,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條款之規定,裁定如下:對罪犯王國群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7年11月9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