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樹琪

劉樹琪

劉樹琪,男,漢族,1957年10月生,山東乳山人,中央黨校研究生學歷,1974年7月參加工作,1975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濱州醫學院黨委書記。 2018年3月23日上午,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濱州醫學院原黨委書記劉樹琪受賄一案。 2018年11月22日,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一審公開開庭宣判,認定劉樹琪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1974.07——1975.12,山東省乳山縣午極公社南莊大隊知青;

1975.12——1980.01,山東省乳山縣委宣傳部幹事;

1980.01——1985.12,煙臺地(市)委宣傳部幹事(其間:1983.09—1985.07曲阜師範學院幹部專修科學員);

1985.12——1987.05,煙臺市精神文明建設研究中心辦公室副主任;

1987.05——1988.12,煙臺市精神文明建設研究中心辦公室主任(其間:1985.05—1988.03中國社會函授大學大專班在職學習);

1988.12——1990.10,煙臺市委宣傳部調研室主任;

1990.10——1991.06,煙臺市委宣傳部副縣級巡視員、調研室主任;

1991.06——1993.09,煙臺市委宣傳部副部長;

1993.09——1996.08,煙臺市委宣傳部副部長、市社科聯黨組書記(其間:1992.09—1994.07華東師範大學世界政治經濟與國際關係專業在職碩士研究生課程班學習);

1996.08——1997.03,蓬萊市委副書記、代市長;

1997.03——2000.01,蓬萊市委副書記、市長(其間:1995.09—1997.12省委黨校業餘本科班經濟管理專業在職學習;1997.08—1998.10北京科技大學管理學院工商管理專業研究生班在職學習);

2000.01——2001.05,蓬萊市委書記;

2001.05——2002.05,蓬萊市委書記兼市委黨校校長;

2002.05——2007.01,煙臺市委常委、蓬萊市委書記兼市委黨校校長;

2007.01——2011.11,煙臺市委常委、副市長;

2011.12——2013.03,泰山學院黨委書記;

2013.03——2017.02,濱州醫學院黨委書記。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7年2月13日,據山東省紀委訊息:中共濱州醫學院黨委書記劉樹琪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依法雙開

2017年4月10日中紀委監察部網站通報,據山東省紀委訊息:中共山東省紀委對濱州醫學院原黨委書記劉樹琪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劉樹琪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幹部選拔任用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品、禮金;違反生活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索取、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劉樹琪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共山東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山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劉樹琪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依法逮捕

2017年5月2日,山東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濱州醫學院原黨委書記劉樹琪(正廳級)決定逮捕。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

一審開庭

受審現場 受審現場

2018年3月23日上午,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濱州醫學院原黨委書記劉樹琪受賄一案。本案由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姜樹政擔任審判長,濰坊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王桂春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樹琪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山東省濰坊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0年底至2013年初,被告人劉樹琪利用擔任蓬萊市委書記、煙臺市委常委、副市長等職務便利,為多家單位或個人在工程承攬、土地出讓、規劃調整、職務調整等方面謀取利益,收受人民幣、美元、金磚等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543萬餘元。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樹琪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劉樹琪陳述時說,自己悔恨交加,因為放鬆了世界觀的改造,沒有把握住做人的底線,沒有過得了權力關、人情關、金錢關,把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當做了利益尋租和謀利的手段,對不起組織,對不起工作過的單位,對不起家人和親友,完全是咎由自取,自己認罪悔罪,接受法庭將作出的判決,自己身患癌症,活一天也要積極改造,悔過自新。最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宣判

2018年11月22日,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濱州醫學院原黨委書記劉樹琪受賄案進行一審公開開庭宣判,認定劉樹琪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

本案由市中級法院院長姜樹政擔任審判長,市檢察院檢察長王桂春出庭支持公訴。經審理查明,2000年底至2013年初,被告人劉樹琪利用擔任蓬萊市委書記、煙臺市委常委、副市長等職務便利,為單位或個人在工程承攬、土地出讓、規劃調整、職務調整等方面謀取利益,收受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493.0219萬元。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劉樹琪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應當依法予以懲處,綜合考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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