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社會事業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社會事業建設項目管理,提高投資效益,保證項目的順利建設,市政府決定成立玉溪市社會事業建設項目代建中心(以下簡稱代建中心),授權承擔社會事業建設項目建設期法人責任,有效地對項目實施“投資、質量、工期”三大控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招標法》和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參照外地成熟經驗結合玉溪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社會事業建設項目系指市政府全額或部分直接投資的黨政機關、教、科、文、衛、體等社會事業建設項目。
其他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委託管理的建設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社會事業建設項目是政府投資的公益性項目,土地、電力、交通、郵電、供水等部門應當支持社會事業建設項目的建設,除法律、法規和市人民政府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向社會事業建設項目收取費用。
第四條 社會事業建設項目由市政府授權、業主委託代建中心進行建設管理。
第五條 社會事業建設項目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項目法人為建設單位業主。代建中心為建設期項目法人,對項目建設資金、工期、質量等建設全過程進行管理。
第六條 社會事業建設項目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式,嚴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設計和概算建設,未經原設計審批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擴大建設規模,增加建設內容,提高建設標準。
第七條 代建中心和業主對承擔的社會事業建設項目提出年度投資建議計畫,報市計畫、財政主管部門審定下達。
第八條 市財政、計畫主管部門按年度投資計畫,根據工程建設進度及時撥付建設資金。代建中心對各項目的工程情況、計畫落實情況和用款情況編制報表,上報市財政和計畫主管部門,並接受檢查和監督。
第二章 項目業主職責
第九條 建設單位為項目業主,其責任為:
(一) 負責項目籌劃及項目建議書的編制、報批。
(二)負責土地的徵用,建設條件的落實,協調與各相關部門的關係。
(三)負責項目資金的落實。
(四)編制委託書,委託代建中心為項目建設期法人,並為代建中心工作提供必要條件。
第三章 代建中心職責
第十條 社會事業建設項目代建中心職責:
(一)社會事業建設項目項目建議書批准後,受政府指派參與前期工作。配合項目業主編制可行性研究。
(二)可行性研究批准後,與項目業主簽訂代建管理協定,按批文與業主共同組織設計招標檔案的編制,實施設計招標。招標完成後,組織初步設計編制、初審、會同業主上報。
(三)初步設計批准後,與項目業主簽訂正式代建契約,按批准的初步設計檔案督促開展施工圖設計,控制工程總投資、質量和工期,負責施工圖預算核對和審定。
(四)按設計展開土建、安裝、設備採購、材料供應、工程監理等招標。分別簽訂相應契約和廉政契約,同時落實質檢單位。
(五)根據項目建設要求,編制工程建設計畫,審定施工計畫並組織實施。
(六)按設計檔案要求,確保工程質量,落實工程進度,控制工程投資,按期向計畫、財政、統計部門報送工程及財務報表。
(七)負責組織項目初步驗收,接受原審批部門組織的竣工驗收。
第十一條 竣工驗收後,按有關規定向項目業主辦理移交使用手續。
第四章 招標與投標
第十二條 代建中心依法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以及設備、材料採購等進行招標。參加投標活動的勘察設計單位、監理公司、建築商、供應商必須具有合法資格和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
第十三條 招標活動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全部進入建築有形市場。
第十四條 招標檔案由業主及代建中心共同編制或委託招標代理機構編制。
第十五條 評標按《招投標法》和玉溪市工程招投標的管理辦法,由招投標管理中心在專家庫內隨機抽取專家組成評標小組進行獨立評標。
評標小組人數為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影響評標的過程和結果。
第十七條 評標小組完成評標後,向業主和代建中心提出書面評標報告並推薦中標單位。業主和代建中心以此上報建設項目領導小組確定中標單位。
第十八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監察部門負責項目招投標工作的管理和監督。
第五章 工程監理
第十九條 社會事業建設項目工程依法實行監理制。代建中心按契約對監理公司實行監督指導。
工程監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項目批准檔案內容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檔案和建築工程承包契約,對項目工程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實施監理。
第二十條 監理公司必須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監理工程師應按國家規定註冊、並取得上崗證書。
第二十一條 監理人員應當切實履行職責,遵守下列規定:
(一)現場監理人員實行旁站監理,不得在兩個(含兩個)以上的工程監理中任職。
(二)不得在被監理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設構件和設備供應單位兼職或者有其他利害關係。
(三)不得偽造、塗改、出借或轉讓工程監理人員的資格證書和崗位證書。
(四)總監理工程師必須是經過國家考試合格並註冊取得《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專業人員。
第二十二條 工程監理單位及其監理人員在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時,對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契約約定的,有權立即要求施工單位停工並報告代建中心。設計施工檔案不符合工程質量或契約約定質量要求的,應報告代建中心,責令設計單位改正。
第二十三條 未經工程監理單位簽字認可,中心管理人員核准,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築材料、建設構件和設備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裝,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代建中心不得拔付工程進度款,也不得進行驗收。
第六章 工程質量管理
第二十四條 代建中心對工程質量總負責,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材料設備供應單位、工程監理、質檢部門依法分別對簽訂契約的範圍負質量責任。
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不得轉包或違法分包所承攬的工程,並對勘察、設計、質量負責。
項目設計檔案須經註冊建築師、註冊結構師等註冊執業人員簽字,對設計檔案負責。
第二十五條 代建中心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檔案報有關部門審查。施工圖設計檔案未經審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六條 建設工程接受質檢部門質量監督。
第二十七條 項目建設工程的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施工單位必須確定有相應資格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層層建立工程質量和安全責任制。
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施工單位不得轉包,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質量責任由總承包單位負責。
第二十八條 設備材料供應商必須保證設備材料的質量,提供有效生產許可證、質量檢驗等相關證書,經監理、質檢部門簽字,代建中心核准後,方可用於工程施工及安裝。
第七章 資金管理及使用
第二十九條 工程資金管理實行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
第三十條 市財政全額撥款建設項目,由財政按批准的年度投資計畫,按工程進度撥入建設單位(業主)賬戶,由業主及時全額轉撥入代建中心,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市財政部分撥款的項目,市財政資金按上述程式撥入代建中心的同時,建設單位自籌資金按投資比例同時撥入代建中心共同使用。
第三十一條 建設工程管理費用按批准概算計提的建設單位管理費,20%留項目業主,80%轉為代建中心經費,用於項目建設管理。
第三十二條 勘察設計、監理、土建、安裝的資金,按審批程式、建設計畫、建設進度和契約撥付。實行“兩審兩核一批”,即監理工程師、代建中心現場管理員核定,代建中心、項目業主專人覆核,代建中心主任審批。接受財政、審計、計畫部門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項目竣工驗收後,代建中心督促有關單位按預算及契約,及時編制竣工結算,組織力量進行審核,報審計部門審計後,依據審計結論進行結算。
第三十四條 工程包乾節餘資金,經審計,財政審核後,40%上繳財政,40%留建設單位用於其它建設或經批准獎勵有功人員,20%補充代建中心經費。
第八章 工程竣工驗收
第三十五條 項目建成後,由代建中心、項目業主及時組織設計、施工、質量、監理等單位,按照批准的設計和其他有關檔案進行初步驗收,對達不到標準的工程進行整改。
初步驗收合格後,由代建中心編制竣工驗收報告、整理竣工檔案,報原審批部門組織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第三十六條 代建中心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檔案或者使用檔案報有關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 工程建設項目正式竣工驗收合格後,代建中心向項目業主辦理移交使用手續。
第九章 其 它
第三十八條 社會事業建設項目建設資金實行專款、專戶、專用。挪用截留建設資金的,由財政部門追繳被挪用截留的資金,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法務部門依法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工程建設項目建設因管理不善,弄虛作假,造成嚴重超概算、質量低劣,損失浪費責任事故的,由主管部門予以通報批評、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法務部門依法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代建中心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廉政建設的規定,堅持廉潔奉公的原則,建立健全廉政制度,杜絕管理項目中違規、違紀、以權謀私、貪污受賄等腐敗行為。對違反有關廉政規定,以及在工程發包與承包中行賄受賄的,對負有責任的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法務部門依法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代建中心應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細則,一併執行。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玉溪市計畫委員會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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