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幹部教育培訓基地管理暫行辦法

??(五)培訓基地應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培訓基地實行分級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條建立培訓基地資格有效期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全市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管理,有效整合和最佳化配置各類培訓資源,建立適應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分工明確、布局合理、管理科學、運作規範、競爭有序的幹部教育培訓基地(以下簡稱“培訓基地”)體系,保證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有序開展,切實提升培訓質量,根據《玉溪市幹部教育培訓“十一五”規劃》(玉發[2007]11號)和《關於印發的通知》(玉黨人才[2006]1號)精神,結合玉溪市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培訓基地是各類幹部隊伍拓展專業知識,改善知識結構,加強黨性修養,堅定理想信念,提高思想政治素質、科學文化素質和業務素質的重要場所。經幹部教育培訓管理機構認定的培訓基地不改變其原來的行政隸屬關係,在幹部教育培訓及相關業務上接受幹部教育培訓管理機構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三條 培訓基地應重點圍繞“三支隊伍”(黨政幹部隊伍、企業經營管理人員隊伍、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和“四類人才”(農村實用人才、技能型人才、中國小師資人才、醫療衛生人才)開展教育培訓工作。
??第四條 培訓基地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原則。
??培訓基地分市、縣(區)兩個層次。市級基地應按培訓管理機構要求開展教育培訓工作,承擔各級各類人員的教育培訓任務;受培訓管理機構的委託,承辦省級、市級各類人員高級研修班及其他各類培訓班。縣級基地主要受培訓管理機構委託,承辦本行政區域內各類人員的教育培訓任務。
??根據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的特點,培訓基地主要分為以下幾類:
??(一)黨政幹部教育培訓基地;
??(二)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培訓基地;
??(三)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基地;
??(四)技能型人才培訓基地;
??(五)綜合類人才培訓基地。
??第五條 培訓基地的主要任務:
??(一)認真貫徹執行中央、省、市有關幹部教育培訓的法律法規、條例規劃,按照一定分類和分工開展幹部教育培訓工作。協助培訓管理機構做好各類培訓的組織管理、規劃實施、考試考核等工作。完成培訓管理機構下達的各項培訓任務。
??(二)在培訓管理機構及行業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下,主要承擔本地區、本行業、本單位各類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有條件的基地經批准可接受其他地區、其他單位委託的培訓任務。
??(三)結合行業特點,積極開展社會培訓市場需求調研,做好年度培訓計畫和課程目錄的編制工作。
??(四)認真做好在基地接受教育培訓各類人員的考試考核、建檔登記以及培訓效果評估反饋等工作;按要求及時向培訓管理機構報送有關教育培訓的情況。
??(五)結合自身實際,積極探索和創新培訓教育新模式,不斷強化和規範基地的軟硬體建設和管理。認真做好師資隊伍和培訓教材體系的規劃和建設。
??(六)充分發揮在師資、硬體、教學科研等方面的優勢,積極創造條件,以多種形式為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農村基層、非公有制企業及其他所有制經濟單位的人員提供教育培訓、科研信息服務等,更好地為我市各類人才隊伍建設服務、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第六條 鼓勵我市各類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積極開展培訓教育活動,有培訓資質和條件的可申報成為培訓基地。
??第二章 培訓基地的申報和審批
??第七條 培訓基地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各級黨校、行政學院(校),各類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各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及其他具備社會力量辦學資質和條件、有能力承擔幹部教育培訓任務的培訓機構均可申報。
??(二)培訓基地應有相對固定用於開展教育培訓活動的場所和相應的教學設施。每個基地至少應有一間能容納30人以上的教室,具備實施現代化遠程教育的基本條件。
??(三)培訓基地應有一支相對穩定、具備實際授課能力和教學經驗、專兼職結合的教師隊伍。每個培訓基地應有與所承擔的專業類別和教學任務相適應的一名以上專職教師和兩名以上兼職教師。市級培訓基地的教師應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其中取得高級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人員應占20%以上;縣(區)級培訓基地的教師必須具備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其中取得高級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人員應占10%以上。教師應具備一定的跟蹤新理論、新政策、新知識、新科學和新技術的能力,並能從理論到實踐傳授給學員。
??(四)培訓基地應有與所承擔的專業類別、教學任務相適應的教學設備和圖書資料。應配備教學投影儀、錄音機、錄像機、電視機、計算機等教學設備及相適應的實驗儀器設備。應有與所承擔的專業類別、教學任務相適應的各類圖書以及專業性較強的各種報刊資料。
??(五)培訓基地應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教學組織管理、學員考核管理、培訓登記管理、培訓經費管理、後勤保障管理以及培訓效果評估、跟蹤反饋等制度。應配備一至二名專職的培訓管理人員。
??第八條 培訓基地的申報審批程式:
??各培訓機構在申報時應按本辦法相關規定對自身的資質條件進行自查,符合條件的按以下程式進行審批:
??(一)填寫《玉溪市幹部教育培訓基地申報審批表》、《玉溪市幹部教育培訓基地師資情況統計表》和《玉溪市幹部教育培訓基地教學設施情況統計表》,由行業主管部門審查並簽署意見;
??(二)以正式書面形式向培訓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1、培訓基地正式申請檔案一式三份;
??2、《玉溪市幹部教育培訓基地申報審批表》一式三份;
??3、申請單位情況說明材料一式三份;
??4、《玉溪市幹部教育培訓基地師資情況統計表》一式三份;
??5、《玉溪市幹部教育培訓基地教學設施情況統計表》一式三份。
??(三)培訓管理機構對所報材料進行審議,並組織有關人員對申報單位進行實地考察審驗,以確定是否批准。
??第九條 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培訓機構,培訓管理機構將發文予以認可,授予《玉溪市幹部教育培訓基地》牌匾和證書,並進行統一編號和登記。未經認可的培訓機構,不得以幹部教育培訓的名義開展教學活動。
??第十條 經單位申報及幹部教育培訓管理機構實地審驗,確定玉溪市委黨校(市行政學院、市社會主義學院)、玉溪市大營街幹部感受教育基地、玉溪市鄉鎮企業培訓中心、玉溪市農業科學研究所、玉溪市林業技術推廣總站、玉溪市人民醫院、玉溪市衛生學校、玉溪師範學院成教院、玉溪市農業職業技術學院、玉溪市工業財貿學校、玉溪市人力資源主市場和玉溪市繼續教育協會共12家單位為首批市級重點培訓基地。
??上述重點培訓基地的分類及培訓範圍說明見附表一《玉溪市首批市級重點幹部教育培訓基地名單》。
??第三章 基地培訓業務運作機制
??第十一條 建立幹部教育培訓計畫、課程目錄編制及審批備案機制,禁止亂辦班、亂收費、亂髮證。實行培訓業務運作雙軌制。
??一是自主培訓制。各基地應結合培訓管理機構發布的培訓要點、基地實際及培訓需求市場調研情況,自主編制培訓計畫和課程目錄,並按時報培訓管理機構審批備案。
??培訓計畫分為短期計畫與年度計畫。年度計畫於每年12月20日前申報,未列入年度計畫以及根據實際需要辦班的,以短期計畫的形式於每期培訓開始前10日申報。備案時應填寫《玉溪市幹部教育培訓班申報備案表》。
??培訓課程目錄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各類短期培訓班設定的課程目錄,隨短期培訓計畫一同申報;
??(2)培訓基地每年度開設的主要專業課程目錄,隨年度培訓計畫一起申報;
??(3)培訓基地向培訓管理機構申報的公務員、專業技術人員培訓選修課程目錄,隨年度培訓計畫一起申報。
??二是承接培訓制。各基地可根據自身的比較優勢和條件,在找準相關單位和部門的年度培訓需求的基礎上,承接相關單位和部門委託的教育培訓任務。
??第十二條 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建立幹部教育培訓重點項目招投標制度,實行培訓基地先獲得資質認可再承擔培訓任務的工作機制。
??培訓管理機構每年向各基地發布重點培訓項目目錄,由各基地自主選擇目錄中的培訓項目,並向培訓管理機構報送培訓實施方案。方案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培訓課程設定、選用教材、師資配備、教學實施方案、培訓經費情況、學員考勤管理等。培訓管理機構從不同基地的方案中擇優確定最終實施方案。
??第十三條 以公務員初任、任職培訓和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為重點,建立幹部教育培訓學分目標考核管理和幹部自主選學機制。
??公務員初任、任職培訓實施學分目標考核管理。採取公共科目與選修科目相結合、自學與集中輔導相結合的培訓模式和集中考試、統一考核的管理模式。培訓內容以必修課程為主、專題講座和選修課程為輔。由培訓管理機構指定培訓的必修和選修課程及學分標準,統一安排專題講座。要求每位學員必須修完指定的必修課程,並根據自身興趣愛好和發展方向選修兩門以上課程,參加人事部門統一組織的專題講座,經考試考核合格後才能取得相應學分,並予以任職和定級。
??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實施年度學分目標考核的管理模式。其學分標準主要由以下三部分構成:
??(1)必修課程學分:主要指參加政府人事部門每年組織的公共科目培訓取得的學分;
??(2)選修課程學分:主要指專業技術人員參加各類經培訓管理機構審批備案、由培訓基地組織的選修課程培訓取得的學分。
??(3)專業培訓學分:專業技術人員參加所在單位或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的專業培訓、崗位培訓、在職進修、出國培訓等課程取得的學分。
??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的年度繼續教育學分標準由培訓管理機構會同各行業主管部門研究後於每年初公布。
??第十四條 建立幹部教育培訓登記認證機制。
??培訓基地舉辦的經培訓管理機構審批備案的各類培訓,均應建立相應的管理檔案,以記載培訓組織情況和學員學習情況(包括學習內容、學習成績、學時學分、學籍檔案等內容)。培訓結束後,應授予參訓學員相應的培訓結業證書或培訓登記卡,作為其到培訓管理機構登記認證的憑證。
??《國家公務員培訓證書》、《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證書》是記載公務員、機關工作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接受培訓教育情況的重要憑證。公務員、機關工作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參加各培訓基地組織的培訓後,應將培訓內容和考核結果在培訓教育證書上登記,並予以連續記載。
??其他各類人員的培訓教育登記,以各行業主管部門的規定為準。
??第十五條 建立培訓教育的激勵與約束機制。各類人才在培訓基地接受培訓教育的情況,應作為職務晉升、年度考核、職稱評聘、人才流動的重要條件之一。未按規定參加培訓教育學習、未完成規定學時學分、考試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晉升專業技術職務、技術等級,年度考核不能確定為優秀。
??第十六條 支持和鼓勵培訓基地建立各類人才培訓網路平台,積極開展網路培訓、遠程教育、電化教育,提高幹部教育培訓的信息化水平。
??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將以建設維護水平較好、網路技術先進、系統功能全面、教學內容豐富、管理科學規範的網站為平台,建立“玉溪市幹部教育培訓網”,充分整合各培訓基地的網路培訓資源,以實現資源共享、優勢互補、共同發展。
??第十七條 各基地應組織培訓教育管理人員、專兼職教師跟蹤最新的政策理論、專業知識和科技信息,根據本地區、本行業、本單位科研生產和各專業人員的實際需要,及時組織編寫開展培訓教育所需要的講義和資料,供參訓人員學習參考。
??第四章 培訓基地的管理
??第十八條 幹部教育培訓機構日常管理由中共玉溪市委幹部教育委員會授權成員單位中共玉溪市委組織部、玉溪市人事局負責。
??第十九條 培訓基地實行分級管理制度。
??市組織人事部門:負責綜合管理全市培訓基地。制定有關基地的管理規定,檢查、指導、監督本《辦法》的實施;確定幹部教育培訓公共必修課程目錄,審定培訓基地選修課程目錄;組織基地管理人員培訓,提高業務工作水平;指導培訓基地組織開展教育培訓活動;統一對全市教育培訓基地進行認證管理和年度檢審;總結交流和推廣各基地先進的管理經驗,表彰獎勵先進基地和管理人員。
??各行業主管部門職責:負責確定本行業教育培訓專業課的培訓科目;指導隸屬本部門的培訓基地做好本行業教育培訓的計畫編制和組織申報工作;協助同級黨委組織部、政府人事部門指導培訓基地進行相關專業的新理論、新技術、新方法的培訓與探索。
??第二十條 建立培訓教育工作統計制度。培訓基地組織培訓的基本情況實行年報制度。各基地應於每年12月20日前,將本年度組織培訓的人數、時間、內容、辦班種類、形式和經費管理等情況報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報送時應填寫《玉溪市幹部教育培訓基地年度培訓情況統計表》。
??第二十一條 建立幹部教育培訓師資隊伍的備案管理和動態更新機制。
??各培訓基地應高度重視、加強規劃,逐步建立一支高素質的培訓師資隊伍。各行政學院(校)和其他培訓施教機構,要逐步建立起一支規模適當、結構合理、素質優良的專兼職結合的教師隊伍。實行教師進修考察,通過各種途徑加強專職教師隊伍建設。有計畫地選聘黨政領導和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任兼職教師,建立培訓教育師資庫,實施師資資源共享。
??培訓機構在申報建立培訓基地時,應如實填寫《玉溪市幹部教育培訓基地師資隊伍情況統計表》,報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備案;培訓基地應按年度報送基地師資隊伍的變動情況(包括人員增減、學歷專業層次變更情況)和培養計畫,以利於全市幹部教育培訓師資庫的動態更新。
??第二十二條 建立幹部教育培訓經驗定期交流機制。各基地應根據幹部教育培訓的特點,積極開展相關理論研究,在培訓實踐中綜合運用講授式、研討式、案例式、模擬式、體驗式等教學方式,並不斷探索和嘗試新的教學方法,努力解決教育培訓中出現的新問題。
??建立培訓基地年會機制。每年度組織各基地召開工作年會,搭建一個有利於交流與合作的平台。
??第二十三條 培訓基地應嚴格按照審批的專業內容、施教範圍開展教育培訓活動,不得超範圍培訓。確需增開新專業、擴大培訓範圍的,應按本《辦法》的規定向行業主管部門和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申報審批,未經批准的培訓專業、施教範圍不得以幹部教育培訓的名義招收學員,其學習內容和成績也不能進行登記認證。
??第二十四條 建立培訓教育收費管理制度。各行業主管部門、各培訓基地應按有關要求,保證培訓教育正常的工作經費,未經批准,不得擅自收取費用,也不得攤派或轉嫁負擔。凡需要收費的各類培訓,必須按有關規定到政府物價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按規定收取費用。
??第二十五條 建立培訓基地資格有效期管理制度。經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審批認證成立的培訓基地,其資格有效期為三年。期滿時基地可根據實際決定是否繼續申報。培訓管理機構將於每年年底對基地培訓情況進行檢查評估,若不符合培訓基地管理標準的將限期進行改進,直至取消培訓基地資格。
??無特殊原因,基地一年內沒有開展幹部教育培訓活動的將取消其幹部教育培訓基地資格。
??培訓基地的有效期自培訓管理機構發文認可成立基地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六條 建立培訓基地評估制度。培訓教育工作情況應納入各基地目標管理的範圍,並作為評估衡量基地及其負責人工作業績的重要內容。各培訓基地每年底要進行一次自查總結,向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及行業主管部門報送年度工作總結和下一年度工作計畫。領導小組將會同各行業主管部門,定期對各基地實施評估。評估的主要內容:組織實施培訓教育年度計畫的情況、基地管理情況、建設發展情況、領導責任目標、學習內容、學習效果及培訓效益跟蹤等。對開展教育培訓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對不按規定開展教育培訓、培訓目標不明確、教學管理混亂、教學質量較差的,限期整改,整改後仍達不到管理標準的,將取消其培訓基地資格。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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