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獄政管理,是監獄對罪犯實施監管和行政管理活動的總稱。獄政管理是監獄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貫穿於懲罰和改造罪犯的過程,滲透在監獄工作的各個方面。獄政管理的內容十分廣泛,是一項政策性和法律性很強,而且非常具體和複雜的工作。
一、獄政管理概念的要素
(一)獄政管理的實質是一種刑事司法管理工作
國家的刑事司法活動包括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等環節,前三個環節一般圍繞是否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展開,而執行環節則重在對罪犯進行管理,因而稱之為刑事司法管理工作。
刑事執行階段的刑事司法管理工作主要涉及監獄和公安機關。監獄是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擔負著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的管理工作。公安機關則主要負責拘役、管制、有期徒刑同時宣告緩刑罪犯的管理,對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的監督,並由看守所代為執行交付執行時剩餘刑期不足三個月的罪犯的管理工作。
(二)獄政管理工作的基本管理關係是監獄依法對在押服刑罪犯的管理。監獄是獄政管理活動的實際管理者,而這一管理活動的具體操作者則是監獄人民警察。獄政管理的基本管理對象是正在監獄服刑改造的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
(三)獄政管理的基本內容主要體現在監管改造和罪犯處遇等方面
1.監管改造
監管改造是指監獄對罪犯的各種監督、管制活動,這是最為繁重的獄政管理內容。監獄對罪犯的監管,不僅為罪犯教育、罪犯勞動提供了前提和保障,其本身也是具有改造功能的活動。
2.罪犯處遇
罪犯處遇是指監獄依法對罪犯服刑期間的各種待遇問題的處置。罪犯待遇是監獄活動的基本問題,其實質是罪犯權利的處置問題。監獄既要依法剝奪罪犯的人身自由,依法限制罪犯的一部分權利,又要依法保障罪犯的基本人權及各種合法權益,還要通過分級處遇調動罪犯的服刑改造的內驅力,發揮處遇管理的改造功能。
(四)獄政管理的根本要求是依法實施管理
獄政管理必須依法實施,這是獄政管理的根本要求。獄政管理的法律依據有以下四個層次:
1.憲法和基本法律
我國《憲法》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國家懲辦和改造犯罪分子。這一規定是監獄實施管理的根本性的法律依據。《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為獄政管理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據。
2.法律
這裡指全國人大常委會針對某一特殊領域制定的法律。作為獄政管理依據的特殊性法律,主要指《監獄法》、《人民警察法》、《國家賠償法》等。
3.行政法規
這是由國務院制定的與監獄行刑有關的行政法規,有《監獄管理條例》(正在制定中)、《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等。
4.行政規章
這裡指國家法務部制定的有關監獄工作的行政規章。
除此之外,國家立法和司法機關的相關司法解釋及規定,也是獄政管理的依據。
二、獄政管理的特徵
獄政管理的特徵可以概括為目的性、協調控制性、組織性、教育性和直接性五個方面。
(一)目的性
我國監獄的獄政管理是具有明確目的的管理活動。我國獄政管理的目的是完成《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懲辦和改造犯罪分子”的任務,正確執行刑罰,懲罰和改造罪犯,預防和減少犯罪,實現將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的總體目標。獄政管理的所有內容,都是為實現這個總體目標服務的。為此,我國監獄充分注重獄政管理的懲罰、改造和保障三項基本功能的發揮。
1.懲罰功能
監獄要通過刑罰的執行,完成國家對犯罪的懲罰任務。監獄對犯罪的懲罰體現在罪犯人身自由的依法剝奪,其基本方式就是對罪犯依法實施監禁,而監禁罪犯主要依靠獄政管理來完成。因此,獄政管理是監獄對罪犯實施刑罰處罰的主要手段。
2.改造功能
獄政管理與教育改造、勞動改造一起,形成我國監獄改造罪犯的三大基本手段。獄政管理的特殊改造功能,主要體現在懲戒威懾、規範約束、養成教育、保障感化、激勵督導和組織過渡等方面。
3.保障功能
獄政管理是監獄的一項基礎工作,對監獄各項執法和改造工作起著強有力的保障作用。(1)保證監管改造場所的安全,保障懲罰改造工作的順利進行;(2)建立規範有序的監管改造環境,為教育改造和勞動改造的順利實施奠定基礎;(3)以合法的強制作為勞動、教育等改造手段的堅強後盾,保證這些手段的運作; (4)提供罪犯服刑改造生活上的物質保障,保障罪犯的合法權益。
(二)協調控制性
1.協調職能
我國的獄政管理是特殊的協調控制工作。協調是獄政管理的一項重要的職能:(1)對各種改造手段的協調,使之形成合力,避免出現互相牽制或者爭奪時間空間等不和諧現象;(2)對監獄行刑要素的協調,通過對監獄執行程式、監管時空、罪犯權利義務以及待遇處置等要素的協調,把眾多要素整合為一個有機的整體;(3)對刑罰執行過程的協調,使刑罰的執行更富有彈性、更富有激勵作用,從而具有更強烈的改造功能。
2.控制職能
控制是獄政管理的又一項重要職能。監獄控制是整個監獄活動的重要問題,獄政管理在監獄控制系統中擔當著重要的角色。我國監獄工作堅持“大獄政”的觀念,強調獄政管理工作要“管到邊,管到沿”,消除“管理死角”。這就意味著必須將罪犯服刑期間的各個活動的空間和時間納入獄政管理的範圍,實施全面監管和控制,確保監管安全,並充分發揮管理在改造罪犯中的積極作用。
(三)組織性
為保證刑罰目的的實現和改造罪犯的完成,必須對服刑罪犯實施嚴密的組織管理。我國監獄逐步形成了“內在式”的監管組織特色。監獄內的基本押犯單位,包括監區、分監區和分隊,是一個混編的集體,管理人員與被管理者,即監獄人民警察和服刑罪犯都居其中,管理人員直接置身於罪犯正式組織之中,並且擔任這些組織的行政領導,同時還配置有專職的政治思想工作人員。這種組織形式,便於監獄人民警察直接領導和控制著服刑改造組織,並用集體的力量約束和改造罪犯,堅持團隊精神價值導向,培養團隊精神精神,建立良好的獄內人際關係。我國監獄還注重罪犯非正式組織的管理、控制和引導。
根據分押、分管、分教的要求,將罪犯組織成為有利於改造的群體,使罪犯的生活、勞動、學習都在有組織、有紀律的集體中進行。通過建立罪犯自我管理的形式,形成罪犯之間相互監督、相互促進、相互協作、相互幫助、共同改造的局面。同時,分化瓦解獄內的各種不良的非正式群體,打擊牢頭獄霸,防止罪犯之間的傳習教唆活動。
(四)教育性
我國的獄政管理是具有特殊教育功能的工作。(1)我國的獄政管理充分體現人道主義精神,依法保障罪犯的合法權益。從改造罪犯成為新人這一根本人權利益出發,本身就具有威力很強的感召力和教育作用。(2)我國的獄政管理始終貫徹管教結合的原則,寓教於管,管中有教,以理服人。(3)我國的獄政管理實行嚴格的規範化管理,通過行為規範和考核獎懲,使管理活動具有強烈的教育功能,使服刑罪犯從強制遵守到自覺遵守的過程中,逐步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和行為習慣。
(五)直接性
為保證安全、正確、有效地實施獄政管理,並且保證國家獨有的行刑權不被轉手他人,我國監獄堅持監獄人民警察對服刑罪犯的直接管理。在人民警察與罪犯之間不能存在一個阻斷層,必須堅決防範和打擊牢頭獄霸,防止牢頭獄霸阻斷和破壞正常的獄政管理關係。直接管理是監獄依法準確執行刑罰的保證,是保證監所安全和防範各種突發事件的需要,是教育改造罪犯的需要,是實現對罪犯依法、嚴格、科學、文明管理的實踐基礎,是獄政管理的重要特徵之一。
淵源
在我國,將獄政與管理結合起來,並且正式規定在監獄法規中,始建於1982年2月18日公安部規定的《監獄、勞改隊管教工作細則》。該《細則》將“獄政管理”作為第三章的章名。此前頒布的一些監獄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改造條例》(1954)《勞動改造管教隊工作細則》(1962)對上述內容也有規定,但都沒有使用“獄政管理”一詞。1994年12月29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的第四章對獄政管理作了專章規定。該章共七節,即:分管分押;警戒;戒具和武器的使用;通信、會見;生活、衛生;獎懲;對罪犯服刑期間犯罪的處理。這樣,就使獄政管理更加制度化、規範化。
任務
保障刑罰的正確執行,執行刑罰是監獄的基本職能,監獄的一切活動都 圍繞著執行刑罰這個軸心來運行。因此,通過對罪犯實施監管,警戒和各種行政管理活動,剝奪罪犯的自由,強制罪犯遵紀守法,來保障刑罰的正確執行。
維護監管改造場所的安全,在監獄中服刑的罪犯大多有嚴重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害性,對他們的改造需要經過一個強迫到自覺的過程。他們中的有些人在沒有得到徹底改造之前,還會留戀過去的犯罪生活對服刑改造不滿,有的甚至會伺機逃跑、行兇、破壞或進行其他犯罪活動。因此,通過嚴密的監管警戒和各種安全措施,防止自殺、逃跑和進行違法活動,防範外界不法分子的侵入,確保監管改造場所的安全,是獄政管理的重要任務之一。
創造良好的改造環境,罪犯是社會的消極因素,他們身上都具有不同程度的犯罪思想和惡習,其中有些人屬於惡習很深的慣犯。這些犯罪思想和惡習是長期養成的,有著很大的頑固性。因此,對對監管改造場所實行科學、文明的管理,依法規範和約束罪犯的行為,防止或減少各種不良因素的影響,建立積極向上的改造氛圍,創造良好的改造環境和改造次序,是獄政管理的重要任務。
搞好罪犯的生活衛生管理,是我國監獄工作人道主義原則的直接體現,是教育感化罪犯必不可少的物質條件。
具體
分類制度
是指刑罰執行機關對在監獄內服刑的罪犯,根據他們的犯罪類型、刑罰種類、刑期長短、改造表現以及年齡、性別和其他情況的差異,實行分類關押、分類管理、分類教育的一種獄政管理制度。
警戒、戒具和武器的使用
警戒包括武裝警戒,即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為了維護監獄的正常秩序和安全而實施的警戒活動,以及內衛警戒,即內衛看守,指刑罰執行機關在監獄的警戒線以內對罪犯實施的警戒和管理工作。除此之外,刑罰執行機關和武警部隊還應當發動監獄周圍的民兵組織,治保組織以及人民民眾協助搞好監獄外圍的聯防工作,一旦發生犯罪分子越獄、暴動、騷亂或外部的犯罪分子劫獄、騷擾等情況,共同予以堵劫或平息。
戒具是對有危險行為的罪犯的人身所使用的防禦性器具。對老年患病,殘疾罪犯以及未成年犯在一般情況下禁止使用戒具,對女犯,除個別特殊情況外,也不得使用戒具。凡加戴戒具的罪犯都不應再參加監獄內的勞動。
對罪犯使用戒具,必須事先報請監獄主管領導批准,遇有特別緊急的情況,可以先加戴戒具,但應立即補辦報批手續。罪犯加戴手銬、腳鐐的時間,除經人民法院確定執行死刑等待執行的以外,一般為7天,最長不得超過15天。
擔任警戒任務的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值勤人員和監獄的人民警察在遇有緊急情況時可依國家有關規定使用武器。
通訊、會見
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間,可以與他人通信。其收發的信件必須經過監獄有關部門的檢查,但罪犯寫給監獄的上級機關和司法機關的信件不受檢查。
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會見親屬或監護人。原則上不準會見非親屬關係的人,但特殊情況經監獄批准的除外。
根據監獄執行刑罰的實踐,除了正常的罪犯會見制度以外,還可以在特殊的情況下,安排罪犯離監探家,回家探望親屬或者處理家庭突發的變故。罪犯離監探家的時間一般為三至五天,特殊情況不超過七天。
生活、衛生
成年罪犯每天的勞動時間一般為8小時,確因生產需要不得不延長勞動時間的,必須報監獄主管領導批准。
罪犯的學習時間一般為每天2小時,睡眠時間要保證每天不少於8小時。未成年罪犯實行半天勞動,半天學習的制度,每天的睡眠時間不少於9小時。對未成年犯不能搞重體力勞動,超體力勞動以及其他有礙未成年犯身體健康的生產勞動。罪犯每天要保證一定的文體活動時間。
罪犯在法定的節假日和休息日應放假休息。
罪犯的飲食標準應當按照當地同類國營企業同工種的標準供給,不得剋扣。監獄的罪犯伙房需要配備專職幹部進行管理,盡力調劑和改善罪犯的一伙食。
罪犯居住的監房及其周圍設施的建造,應當符合對罪犯監管的特殊要求,同時也要符合國家規定如衛生、防火、防震的標準。監舍內要有必要的取暖設備。
各監獄還應當按照本監獄的規模和在押罪犯的數量分別設定醫務所或者醫院等醫療機構,並且配備必要的醫療設備和藥品。
獎懲
獎懲是刑罰執行機關對罪犯接受教育改造和勞動改造的情況進行考核和評比,並根據考核和評比的結果對罪犯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給予不同的獎勵和懲罰。
對罪犯的考核包括思想改造方面的考核,接受政治、文化、技術教育方面的考核。遵守監規紀律方面的考核,勞動改造方面的考核等等。
對罪犯的獎勵分為嘉獎、表揚、改造積極分子、記功、立功、重大立功幾種形式,處分分警告、記過、禁閉三種形式。對罪犯的獎勵或處罰情況應當如實記入罪犯的服刑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