猴壽案

先是2008年1月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年1月7日(2007)西民四初字第213號判決書,以被告李中元(李孝本)太極猴壽侵犯原告任新昌“猴壽”作品著作權,判決被告李中權敗訴: 省高院終審認為,“猴壽”一案爭議的主要問題,是李中元創作的“太極猴壽”作品是否侵犯了任新昌創作的“猴壽”作品的著作權。 一、撤銷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年1月7日(2007)西民四初字第213號民事判決;

簡 介

“猴壽”之爭,始於2007年。陝西書法家任新昌多年書寫“猴壽”作品,2007年4月,任新昌發現李中元的“中元書畫”網頁和其在網際網路中對“太極猴壽”的介紹,也是由一個草書“壽”字和猴形圖案構成。任新昌認為,李中元的“太極猴壽”除猴尾部外,與其“猴壽”均相同,認為是對自己作品的侵權,將李中元告到法院,要求對方停止對其著作權的侵權行為,消除影響,在報紙上公開賠禮道歉;賠償其損失1元錢;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及其他合理支出總計8000元。
原告任新昌,陝西省木材公司退休幹部,以被告李中元(李孝本)太極猴壽侵犯自己“猴壽”作品著作權為由,請求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先是2008年1月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年1月7日(2007)西民四初字第213號判決書,以被告李中元(李孝本)太極猴壽侵犯原告任新昌“猴壽”作品著作權,判決被告李中權敗訴:
一、本判決生效後李孝本立即停止侵犯任新昌著作權的行為;
二、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要孝本賠償任新昌包括合理的調查費用在內的損失1001元;
三、駁回任新昌其餘訴訟。
李中權不服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年1月7日(2007) 西民四初字第213號判決,抗訴到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省高院終審認為,“猴壽”一案爭議的主要問題,是李中元創作的“太極猴壽”作品是否侵犯了任新昌創作的“猴壽”作品的著作權。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應當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現,關鍵是看李中元的作品是否有獨創性。從庭審查明的事實看,李中元的作品顯然不是對任新昌作品簡單的複製,二者作品在猴頭、猴身、猴尾的造型、姿態、可視性、視覺美感性等表現形式上存在著不同之處,李中元的作品表現形式已經發生了具有著作意義上的“獨創性”,具有一定的智力成果和特有的表現手段。因此,法院認定李中元的“太極猴壽”未侵犯任新昌創作的“猴壽”作品的著作權。省高院終審宣判,撤銷西安市中院一審判決,駁回任新昌的訴訟請求。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09年8月21日(2008)陝民三終字第16號判決書,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年1月7日(2007)西民四初字第213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任新昌的訴訟請求。一、二審受理費各1050元,由任新昌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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