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褻[法律名詞]

猥褻[法律名詞]
猥褻[法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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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褻指性交以外的淫穢性的下流行為。具體表現為行為人為了追求性的刺激,以滿足其變態性慾,對他人的身體進行摳摸、摟抱、雞姦等等。相關罪名有強制猥褻、侮辱罪、猥褻兒童罪。對未滿14周歲的兒童實施猥褻的行為,即使未成年人自願,也可視為猥褻。 目前法律沒有對猥褻下明確的定義,猥褻行為的判斷同社會習俗關係很大。性行為的道德標準與可以暴露的程度,由不同社會的性文化主流決定。 廣義的猥褻包括除強姦、亂倫外所有妨害社會風化的色慾行為,如雞姦、獸奸、當眾手淫等。 狹義的猥褻包括公開暴露生殖器官,強制在對方性感區進行摳摸、摟抱、吸吮、舌舐等行為。 1997年修訂的刑法典從原流氓罪中分解出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開設立猥褻罪的先例。它與原流氓罪的主要區別是:侵犯的客體是健全的性的風俗和秩序而非社會公共秩序,犯罪對象一般特定,主觀上具有尋求刺激、興奮,滿足性慾的目的而非尋求其他精神刺激的目的。後在《刑法修正案(九)》中修改“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為“強制猥褻、侮辱罪”,犯罪侵犯的對象為他人或者14周歲以上的女性。

基本信息

年齡界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拐賣人口案件中嬰兒、幼兒、兒童年齡界限如何劃分問題的批覆》中規定:“六歲以上不滿十四歲的為兒童”;而關於婦女年齡的界定,並無相關司法解釋加以確定,因此在刑事司法領域,都將婦女的年齡擴大解釋為已滿14周歲,司法實踐中亦是如此。

在2002年《刑法修正案(四)》增設的僱傭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中,明確規定了童工是指“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猥褻[法律名詞] 猥褻[法律名詞]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二條的規定“:兒童系指18歲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對其適用之法律規定成年年齡低於18歲”,即“兒童”系本國法律規定的未成年人。按照中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條的規定,未成年是指未滿18周歲的公民。在SA8000即“社會責任標準”(SocialAccoutability8000的英文簡稱,全球道德規範國際標準)中,兒童的定義為:“任何15歲以下的人,若當地法律規定最低工作年齡或義務教育年齡高於15歲,則以較高年齡為準”。

1991年4月國務院發布了《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確定中國最低就業年齡為16周歲。根據以上法律檔案的規定,結合中國的具體國情,建議將刑法領域“兒童”的年齡統一界定為16周歲。相對而言,16周歲的未成年人要比14周歲的在生理、心理和智力發育上要成熟,並趨向於成年人,其在遭受侵害時的認識判斷能力和反抗能力也要強於後者,將兒童年齡界定為16周歲,無疑擴大了保護範圍,從而更有利於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且一般而言,16周歲以後已基本已完成9年制義務教育,這也與民法領域將“不滿18周歲已滿16周歲並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公民,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規定相一致;再者使得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的人身權益受到了刑法的平等保護,也有利於維護刑法條文間的統一和《刑法》的穩定和權威。

或許有人提出猥褻剛滿16周歲的女性與差兩天滿16周歲的危害性也無本質區別,只是認為將兒童的年齡確定為16周歲對兒童的保護更為有利,對打擊此類犯罪也更為適中而已。

行為認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

猥褻兒童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性刺激或滿足性慾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對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為,一般表現為摳摸、舌舔、吸吮、親吻、摟抱、手淫、雞姦等行為手段。

上述手段中除手淫、雞姦外,對於前四種行為判斷行為人主觀動機尤為重要,如蔡某猥褻案中,其在摟抱女學生時,主觀上表現為耍酒瘋,很難認定其主觀上就是為尋求性刺激或者滿足性慾,況且其也只是對被害人隔著衣服進行摟抱,情節較為輕微,故此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改由其他處罰。行為人如出於玩笑或者其他善良動機而實施撫摸、摟抱、親吻等較為普遍的行為,其本身不具違法性而無法律介入之必要。

根據中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有些猥褻兒童行為通過治安處罰即可達到懲戒效果。這就表明並非一切猥褻兒童的行為都要受到刑事處罰,這是制定刑事處罰標準的前提;其次從中國刑法對猥褻兒童行為的處罰規定(雖然還不夠完善)來看無疑是強調從重打擊的,這也就要求我們在制定標準時要從嚴把握,不宜將納入治安處罰的猥褻兒童行為範圍放得過寬;再次從實際情況看,猥褻兒童行為多發生在思想意識相對落後的農村地區和社會基層,猥褻兒童的行為往往不僅給被害兒童造成了身心傷害,同時也對被害兒童的近親屬帶來較大痛苦,因此在對猥褻兒童行為進行處理時,也要將此現實狀況一併考慮。

由此根據中國法律的規定並結合司法實踐,建議凡具有以下猥褻兒童的情形之一的,應當以猥褻兒童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一年內猥褻兒童兩次以上或一次猥褻兒童兩名以上的;

(二)採取暴力、脅迫或以之相威脅等方法強制猥褻兒童的;

(三)猥褻兒童致使被害人輕微傷以上損傷的;

(四)猥褻兒童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如嚴重損害兒童心理健康,造成被害兒童近親屬精神錯亂或自殺的等等。

責任承擔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式強制猥褻他人或侮辱婦女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依照上述規定,也就是說,行為人只有在“聚眾或者在公眾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時才將處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兩個法定加重處罰情節過於狹隘,遠不足以對猥褻類犯罪分子的懲罰。

處罰

客體要件

強制猥褻、侮辱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權利。

犯罪侵犯的對象為他人或者14周歲以上的女性。

客觀要件

強制猥褻、侮辱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行為。

首先,行為人猥褻、侮辱婦女具有違背他人意志的本質特徵。

其次,行為人採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施了強制猥褻他人、侮辱婦女的行為。

所謂暴力,是指對被害者的人身採取毆打、捆綁、堵嘴、掐脖子、按倒等侵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的強暴方法,使婦女不能反抗。

猥褻[法律名詞] 猥褻[法律名詞]

所謂脅迫,是指對被害者採取威脅、恐嚇等方法實行精神上的強制,使受害者不能反抗。例如,以殺害、傷害、揭發隱私、毀壞私譽、加害親屬等相威脅:利用收養關係、從屬關係、職務權力以及使被害者處於孤立無援的環境進行挾制等。所謂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脅迫以外的其他使受害者無法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

例如,利用封建迷信進行恐嚇、欺騙或者利用他人患病、熟睡之機進行猥褻;利用酒灌醉、藥物麻醉、藥物刺激等方法對他人進行猥褻;利用或者假冒治病對他人進行猥褻等等。

所謂猥褻,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實施的淫穢行為。猥褻既可以發生在男女之間,也可以發也於同性之間是指對他人身體的摳摸、舌舔、吸吮、親吻、摟抱、手淫等行為。

這裡的侮辱婦女得行為,是指與猥褻的淫穢性類似的的令婦女難堪的其他性騷擾行為。如用淫穢語言調戲婦女、偷剪婦女衣褲、向婦女暴露性器官、強行讓婦女撫摸男性性器官等等。

侮辱行為與猥褻行為很相似,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猥褻他人,一般是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為目的,而侮辱婦女,一般是以追求精神刺激為目的;猥褻他人,必須採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才構成犯罪,而侮辱婦女無此限制。

主體要件

強制猥褻、侮辱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強制猥褻、侮辱罪。

主觀要件

強制猥褻、侮辱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行為人有無姦淫的目的,是強姦罪和本罪相區別的一個重要標誌。

認定

1、本罪與強姦罪的界限

目的上:行為人有無姦淫的目的。

行為上:有無直接性交行為。

2、本罪與猥褻兒童罪的界限

對象:本罪犯罪侵犯的對象為他人或者14周歲以上的女性。

4、本罪與侮辱罪的界限

兩者都可以採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區別在於:

(1)對象情況不同。侮辱婦女罪,一般是以不特定的婦女為對象;而侮辱罪中侮辱婦女的行為,是針對特定的對象實施的;

(2)目的動機不同。侮辱婦女罪對婦女進行的侮辱行為,一般是出於鬧事取樂,尋求精神刺激;而侮辱罪中對婦女進行的侮辱,一般是出於個人恩怨、嫉妒或報復,目的是貶損特定婦女的人格和名譽。

相關法律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式強制猥褻他人或侮辱婦女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猥褻罪與一般猥褻

首先,要將強制猥褻他人的行為與非強制性猥褻他人的行為區分開來,對於非強制性的猥褻行為不能視作犯罪。

其次,並非任何強制猥褻他人的行為都構成強制猥褻罪。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強制猥褻行為不能視作為犯罪。

最後,猥褻行為不構成犯罪時,可以依據治安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處罰: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猥褻罪與侮辱罪

對象情況不同:猥褻罪一般是以不特定的他人為對象;而侮辱罪是針對特定的對象實施的。

目的動機不同:猥褻罪一般是出於鬧事取樂、尋求精神刺激;而侮辱罪一般是出於個人恩怨、嫉妒或報復,目的是貶損特定他人的人格和名譽。

2014年10月27日,刑法修正案(九)將猥褻罪的定義由“婦女”擴大為“他人”,也就是說,猥褻男性也構成犯罪,彰顯了立法者的務實精神,體現著我國法律的不斷完善和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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