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養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固定住所且獨戶居住;
(三)已按規定對犬只進行免疫;
(四)所養犬只符合本條例第九條有關犬只數量、品種、標準的規定;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居民養犬,應當攜帶犬只到所在地的區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城市街道辦事處申請註冊登記,填寫養犬登記表,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居民戶口簿、身份證明;
(二)依法設立的動物防疫機構出具的免疫證明;
(三)犬只照片兩張。
區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城市街道辦事處對經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註冊登記,發給養犬證和犬只標識;因特殊情況不能當場辦理的,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理;不予登記的,應當給予書面答覆,並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