狄治民

狄治民,曾任河南省洛陽市洛寧縣興華鎮董寺村原黨支部書記兼村委會主任。河南“十八兄弟會”黑惡勢力案主犯。 2018年8月27日,河南省洛陽市中級法院對“十八兄弟會”黑惡勢力案一審公開宣判。判處被告人狄治民有期徒刑22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017年8月,洛陽市警方根據民眾舉報,一舉打掉洛寧縣興華鎮董寺村原黨支部書記兼村委會主任狄治民涉黑團伙。

人物履歷

曾任河南省洛陽市洛寧縣興華鎮董寺村原黨支部書記兼村委會主任。

河南“十八兄弟會”黑惡勢力案主犯。

人物事件

事件發展

1997年至2017年,狄治民依仗家族勢力,暴力破壞選舉,違規發展黨員,長期把持操控村級政權;隨意毆打辱罵村民,敲詐村民財物;利用手中權力包攬村里大小工程;長期霸占村國小操場,導致學生多年無法上體育課;坐地起利,隨意設卡強行收取過往車輛“補償款”;以停電相要挾,強行向施工方供應劣質砂石,從中謀利;以債務糾紛為名,強行私扣施工承包方車輛,法院判決後仍拒不歸還;多次威脅圍攻鄉政府、煙站工作人員,破壞菸葉收購秩序;以取消低保相威脅,強迫貧困戶為其勞動,動輒拳腳相加;到貧困戶家裡“理直氣壯”地拿走上級送的慰問品;弄權使絆,村民到村委蓋章辦事被迫向其送煙送錢;虛報冒領、侵吞剋扣退耕還林、沼氣池建設、村衛生室改造、人畜飲水工程、糧食補貼、村保潔員工資等各項惠農扶貧資金;千方百計拉攏腐蝕黨員領導幹部,撈取盜取政治榮譽。

民眾舉報

2017年8月,洛陽市警方根據民眾舉報,一舉打掉洛寧縣興華鎮董寺村原黨支部書記兼村委會主任狄治民涉黑團伙。

一審宣判

2018年8月27日,河南省洛陽市中級法院對“十八兄弟會”黑惡勢力案一審公開宣判。該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均獲刑期不等,其中主犯獲刑22年。

經法院審理查明,1997年,被告人狄治民糾集被告人羅建文、程相武、王光明、程七龍等人,成立“十八兄弟會”,在河南省洛寧縣興華鎮董寺村一帶逞強爭霸,逐漸成勢。

2000年前後,狄治民又聚集了被告人狄亞麗、狄亞平、狄治江等家族成員和宋生民、程明禮等主動依附人員,逐漸形成了以狄治民為首、骨幹成員基本固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2005年以來,該犯罪組織長期橫行鄉里、稱霸一方,壟斷農村工程建設,暴力插手民間糾紛,干擾破壞行業秩序,非法把持村級組織,大肆侵占民眾利益,欺壓殘害民眾,有組織地實施了搶劫、尋釁滋事、聚眾鬥毆、敲詐勒索、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強迫交易、強迫勞動、隨意毆打他人等違法犯罪活動40餘起,在洛寧縣興華鎮、下峪鎮及周邊地區形成惡劣影響。

洛陽市中級法院認為,被告人狄治民糾集被告人狄亞麗、狄亞平等人為實施共同犯罪而形成較為穩定的犯罪組織,成員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組織結構較為穩定,有比較明確的層級和職責分工。

法院還認為,該犯罪組織有組織地實施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洛寧縣興華鎮董寺村及周邊村鎮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和危害性特徵,依法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

2018年8月27日下午,洛陽市中級法院對該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搶劫罪、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敲詐勒索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強迫交易罪、強迫勞動罪、詐欺罪、貪污罪、職務侵占罪、妨害作證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狄治民有期徒刑22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狄亞麗等其他18名被告人分別判處19年至6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公開曝光

2018年10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公開曝光河南省洛寧縣興華鎮董寺村原黨支部書記兼村委會主任狄治民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1997年至2017年,狄治民依仗家族勢力,暴力破壞選舉,違規發展黨員,長期把持操控村級政權;隨意毆打辱罵村民,敲詐村民財物;利用手中權力包攬村里大小工程;長期霸占村國小操場,導致學生多年無法上體育課;坐地起利,隨意設卡強行收取過往車輛“補償款”;以停電相要挾,強行向施工方供應劣質砂石,從中謀利;以債務糾紛為名,強行私扣施工承包方車輛,法院判決後仍拒不歸還;多次威脅圍攻鄉政府、煙站工作人員,破壞菸葉收購秩序;以取消低保相威脅,強迫貧困戶為其勞動,動輒拳腳相加;到貧困戶家裡“理直氣壯”地拿走上級送的慰問品;弄權使絆,村民到村委蓋章辦事被迫向其送煙送錢;虛報冒領、侵吞剋扣退耕還林、沼氣池建設、村衛生室改造、人畜飲水工程、糧食補貼、村保潔員工資等各項惠農扶貧資金;千方百計拉攏腐蝕黨員領導幹部,撈取盜取政治榮譽。狄治民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該案涉及的56名黨員幹部和公職人員均受到黨紀政務處分等處理。其中,洛寧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黨組書記、局長張紅武,縣林業局原黨組副書記、城市管理局(城市綜合執法局)原局長韋曉樂,縣環保局原黨組書記、局長孫海報,興華鎮原黨委書記任元生等4人在先後擔任興華鄉(後改為興華鎮)黨委書記期間,以及洛寧縣公安局景陽鎮派出所原所長蔣小軍、縣公安局拘留所原指導員付建偉等2人在先後擔任興華鎮派出所負責人、所長期間,因包庇、縱容狄治民涉黑犯罪團伙,同時因存在其他違紀違法問題,均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因落實管黨治黨主體責任不力,洛陽市政協副主席、洛寧縣委原書記孫君奎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洛寧縣委書記張獻宇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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