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兄弟會

十八兄弟會

十八兄弟會,是1997年,被告人狄治民糾集被告人羅建文、程相武、王光明、程七龍等人組成的河南黑惡勢力團伙。 2018年8月27日,河南省洛陽市中級法院對“十八兄弟會”黑惡勢力案一審公開宣判。該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均獲刑期不等的刑罰,其中主犯獲刑22年。

發展歷史

十八兄弟會 十八兄弟會

1997年,被告人狄治民糾集被告人羅建文、程相武、王光明、程七龍等人,成立“十八兄弟會”,在河南省洛寧縣興華鎮董寺村一帶逞強爭霸,逐漸成勢。

2000年前後,狄治民又聚集了被告人狄亞麗、狄亞平、狄治江等家族成員和宋生民、程明禮等主動依附人員,逐漸形成了以狄治民為首、骨幹成員基本固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犯罪事實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5年以來,該犯罪組織長期橫行鄉里、稱霸一方,壟斷農村工程建設,暴力插手民間糾紛,干擾破壞行業秩序,非法把持村級組織,大肆侵占民眾利益,欺壓殘害民眾,有組織地實施了搶劫、尋釁滋事、聚眾鬥毆、敲詐勒索、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強迫交易、強迫勞動、隨意毆打他人等違法犯罪活動40餘起,在洛寧縣興華鎮、下峪鎮及周邊地區形成惡劣影響。

洛陽市中級法院認為,被告人狄治民糾集被告人狄亞麗、狄亞平等人為實施共同犯罪而形成較為穩定的犯罪組織,成員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組織結構較為穩定,有比較明確的層級和職責分工。

法院還認為,該犯罪組織有組織地實施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洛寧縣興華鎮董寺村及周邊村鎮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和危害性特徵,依法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

依法獲刑

2018年8月27日下午,洛陽市中級法院對該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搶劫罪、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敲詐勒索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強迫交易罪、強迫勞動罪、詐欺罪、貪污罪、職務侵占罪、妨害作證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狄治民有期徒刑22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狄亞麗等其他18名被告人分別判處19年至6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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