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刑訴法第275條對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作了原則性規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也規定應將擬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卷宗等相關材料裝訂成冊,加密保存。此規定在實施中仍存在一定的分歧,對犯罪記錄如何封存,在很多方面需要明確。
基本內容
認識標準應統一
對於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應明確以下幾點。
1.犯罪記錄系封存,並非消滅。刑訴法採納了“犯罪記錄封存”的觀點,即不完全消滅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通過技術性操作嚴格限制未成年人犯罪記錄被查閱。
2.犯罪記錄封存依職權主動啟動,而非依申請啟動。封存的職責是“法定”而非“酌定”。負有封存職責的相應辦案機關,必須依法封存,無需未成年人申請封存。
3.封存有例外,但需嚴格把握,而不能隨意解除封存。刑訴法第275條規定,“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
4.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與相關法律法規的對接問題亟待解決。如我國公務員法等法律規定,有犯罪前科的人員不得或在一定期限內不得從事公務員、檢察官、法官、律師、教師等職業,但相關法律、如檢察官法、法官法、律師法等並無相關規定。在法律實施中要針對衝突情形進行力所能及的修正,或通過法律解釋、實施細則等予以協調。
實體要件需明確
1.明確封存對象。適用主體為已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即使被發現犯罪行為或是在判決時,罪犯已經年滿18周歲,也必須作出封存決定。
2.明確封存內容。偵查卷宗、檢察卷宗、審判卷宗等各種案卷材料,是必須予以封存的。
3.明確封存範圍。如在校未成年學生犯罪,司法機關對所在學校的老師與同學、居住地的民眾也不得透露。
4.明確封存效力。一是嚴格限制犯罪記錄查詢;二是前科報告義務免除;三是記錄查詢後封存效力不變。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後,對於原有犯罪記錄仍保持封存狀態。
程式設計要可行
1.犯罪記錄封存啟動。法院作出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判決時、檢察院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時,同時作出《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決定書》、《未成年人不起訴記錄封存決定書》。
對於犯罪記錄。封存是原則,允許查詢是例外。辦案機關履行偵查職能,可依職權申請查詢;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才能進行查詢。
2.查詢犯罪記錄審核。首先,需要查詢的單位向輕罪犯罪記錄封存機關提出申請,說明查詢內容、對象、原因等;其次,犯罪記錄封存機關對查詢申請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經討論決定,作出審批意見並出具《同意查詢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告知書》;再次,被查詢未成年人沒有犯罪記錄,或查詢主體不符合“特殊情況”規定的,製作《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查詢結果告知書》進行答覆。
3.犯罪記錄封存監督。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對於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同樣具有法律監督權,對犯罪記錄封存的啟動、查詢單位履行保密的情況、查詢所得信息的使用是否在規定範圍等進行監督。違反上述情況的,檢察機關自行發現、未成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訴的,應傳送檢察建議書或糾正違法通知書,制止違規行為;要求相關單位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