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認為,要正確理解犯罪人格,應注意下列基本觀點:
1.沒有固有的犯罪人格。不能完全從原因論的因果關係來解釋犯罪人格與犯罪行為之間的聯繫。把犯罪人格看作是犯罪人特有的人格,是決定犯罪行為的人格,這樣的觀點是不科學的。因為犯罪人的標誌是他的犯罪行為,而不是他的人格特徵。
2.犯罪人格與一般人格不能截然分開。因為犯罪人雖有人格上偏頗,但他同樣有與一般人人格相似的方面。要正確理解犯罪人格,首先要了解一般人格。
3.犯罪人格具有社會性本質。人格雖有其生理基礎,但它是在社會環境中形成的。犯罪人格與犯罪行為緊密地聯繫在一起,由於犯罪行為是一種複雜的社會行為,因此解釋犯罪人格必須著重分析社會環境的影響作用。
4.必須把犯罪人格放到社會化的過程中去考察。不能恕它看成是圈定不變的靜止狀態,而應從動態的角度去分析犯罪人格的變化和發展。
從犯罪學理論意義上講,犯罪人格的研究日顯重要。大量的研究表明,人格的偏頗與惡變,對犯罪行為會產生很大的影響I因此,揭示犯罪人格特徵,能促進犯罪預測和預防、罪犯改造等工作。
犯罪人格結構的理論應該建立在科學的人格理論的基礎上。犯罪人格結構是構成犯罪行為的犯罪人的人格結構,並不是決定犯罪行為的犯罪人特有的人格結構。實際上,要具體列出犯罪人格結構的一切特徵是不可能的。關鍵是要揭示犯罪人格結構中助長犯罪行為的人格特徵,特別注意這些為犯罪行為的社會心理特點。所以,應該強調犯罪人格結構的下列主要因素:(1)個人的履歷特徵和法律特徵:社會地位、性別、年齡、教育水平、家庭地位、職業、犯罪的性質、有無前科等。(2)心理特徵:個性的反社會傾向、主要認識傾向、基本需要和利益、道德觀、法制觀、主要的生理特點和心理特點。(3)社會行為:在社會團體(勞動集體、學校、家庭和鄰里等)中的關係;社會積極性、與反社會因素的聯繫J自我評價等。在司法實踐中,表現出來的犯罪人格結構的內容不是單一的,而是多種多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