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管理股制度

2013年11月,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要對按規定轉制的重要國有傳媒企業探索實行特殊管理股制度。 2014年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深化文化體制改革實施方案》把在傳媒企業實行特殊管理股制度試點列為2014年工作要點。 2015年8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 提出推進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允許將部分國有資本轉化為優先股,在少數特定領域探索建立國家特殊管理股制度。

概念釋義

特殊管理股是通過特殊股權結構設計,使創始人股東(原始股東)在股份制改造和融資過程中,有效防止惡意收購,並始終保有最大決策權和控制權。具體是將公司股票分為A類股和B類股兩種,二者擁有同等的經營收益權,但創始人股東的股票(B類股)具有特別投票權,包括董事選舉和重大公司交易的表決等。

兩種常見模式

國際上通行的特殊管理股制度有兩種模式:

一是金股制。 政府只持有一股金股不干涉日常運營,沒有收益權或其他表決權,但在某些特殊事項上享有獨此一份的否決權。

二是一股多權制。即每股享有若干表決權,也稱多權股。這種股票通常是向特定的原始股東發行的,其目的在於保證原始股東對公司的控制權,以限制公司外部的股東對公司的控制,或限制外國的股票持有者對本國產業的支配權。

試點原因

第一,試點特殊管理股制度有利於加強意識形態管理,堅持正確導向。

第二,特殊管理股制度有利於實現股權多元化,完善現代企業制度。

第三,探索實行特殊管理股制度,有利於發展混合經濟。

第四,探索實行特殊管理股制度,有利於實現高管持股、員工持股。

探索實施辦法

明確設立特殊管理股的指導思想

明確特殊管理股制度的適用對象

明確特殊管理股的管理範圍

明確特殊管理股的行使主體

建立健全相應的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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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設立特殊管理股的指導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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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特殊管理股制度的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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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特殊管理股的管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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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特殊管理股的行使主體

5.

建立健全相應的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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